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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 賣方又將房子抵押了怎麼辦?

買賣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 除非獲得買方的同意, 否則賣方擅自抵押出賣的房產, 將直接損害買方的利益, 買方可以積極請求維權。 不過買方維權時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需要先確定是否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根據是否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買方可以主張以下權利:

1、已經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 已經正式辦理過戶手續的, 根據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制度, 現在買方掌握房屋所有權。 又因為買方擅自抵押房子, 導致買方遭受利益損失的, 賣方屬於無權處分涉及侵權, 買方可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2、尚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首先, 賣方擅自將房子做抵押, 並且雙方已經訂立買賣合同, 那麼賣方的行為屬於違約, 需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並且, 買方可以按約定主張違約金。

其次, 根據賣方有以下違約行為, 買方可以要求解除、撤銷房屋買賣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

1、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 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他人;

2、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 賣方又將該房屋賣給他人;

3、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 或者提供了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賣給他人, 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賣方與他人惡意串通,

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 導致買方無法取得房屋。

最後, 一般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 發現對方又抵押房子導致違約的, 買方主張違約賠償時, 可以先根據合同約定, 積極主張違約損害賠償。 如果有違約又有侵權, 買方損失較大的, 那麼建議可以在必要時積極找個專業律師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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