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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回來的物資該如何保管?有哪些禁忌?

(一)未經採購及相關人員驗收之前, 物品不得存放於物品儲藏處所。

(二)消耗用品與非消耗品, 應分別分類存儲。

(三)保管之物品應分類編號,

其編號與標籤製作方法如下:

1. 消耗用品編號, 以簡明扼要為原則, 包括機關名稱、分類字軌及編定號數, 並應與消耗用品收發分類帳編號目錄相符。 編號標籤, 黏貼於分格儲藏之橫額上, 物品本身不必加蓋編號標誌。

2. 非消耗品之編號方法與消耗用品同。 但須注明採購日期, 視事實需要編號末尾增添一序數編號, 編號標籤黏附於物品本身。

3. 物品編號標籤之質地須經久耐用, 視事實需要, 可以金屬或塑膠製成。

(四)數量較多或體積較大之物品, 應存放於倉庫或儲藏室內易於堆高之適當地點。

(五)需經常發領之物品, 用櫥櫃存貯, 安置於易於取放之適當地點。

(六)物品之儲放, 應分別種類, 按其形態、體積、數量放置整齊。

(七)儲藏處所之大小, 應配合物品之多寡, 作適當分配, 不宜過狹。

(八)物品儲藏處所應力求堅固、乾燥、通風、防水, 以免腐蝕發黴, 並應配置消防及防盜設備, 注意安全。

(九)物品儲藏處所應禁絕煙火, 非保管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消防用品如滅火機、滅火彈等, 應標明使用方法及應注意事項;並應經常注意檢查電線, 以防火災。

(十)危險物品、藥品及化學品, 應與普通物品隔離儲存, 其處所應隨時檢查;並應標示警語, 提醒注意, 以防意外。

(十一)下列物品, 得選擇適當之露天地點存儲, 但應注意安全防護:

1. 體積及重量龐大, 不便庫存, 或難以搬運之物品。

2. 包裝良好, 不受氣候影響, 或短期內即行配發之物品。

3. 廢品。

(十二)損壞之物品, 經評估尚有使用價值者,

宜修復利用, 不得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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