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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是否可以作為收入併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 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目前, 稅法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確認其他收入, 並沒有量化時間為三年以上的規定, 公司如有證據顯示該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 確屬於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 可以作為收入併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何時確認收入?是否免稅?

1、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 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 確定收入的實現。 (國稅函〔2010〕79號)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為免稅收入。

那麼, 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呢?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

(1)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2)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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