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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不應該將納稅人分為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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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劃分為兩種納稅人。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年銷售額百萬元以上企業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注明價款內含增值稅額, 通過銷項稅減進項稅的抵扣方式計算納稅, 增值稅率為17%。

例如: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 銷售貨物價稅合計10000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為:10000÷1.17=8547.00855元, 增值稅額為:8547.00855×0.17=1452.99145元, 價稅合計為:8547.00855+1452.99145=10000元。

其中1452.99145元就是銷項稅, 如果沒有進項抵扣依據, 應該繳納增值稅1452.99145元。

如果甲企業當期購進貨物從乙企業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 價稅合計為7000元, 銷售額為7000÷1.17=5982.90598, 增值稅額為5982.90598×0.17=1017.09402元, 價稅合計為5982.90598+1017.09402=7000元, 其中1017.09402就是進項稅抵扣依據。

甲企業向稅務機關抵扣申報納稅1452.99145-1017.09402=435.89743元=當期應納稅款。

這就是增值稅抵扣納稅方式。

(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年銷售額百萬元以下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使用普通發票, 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得抵扣稅款;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稅率為6%;按銷售額乘以稅率納稅;

例如, 丙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 銷售貨物價稅合計7000元, 銷售額為7000÷1.06=6603.77358元, 應納稅款為:6603.77358×0.06=396.22642元。

丙企業不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但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甲企業購買丙企業貨物, 收到丙企業代開稅率為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為396.22642元, 甲企業抵扣計算應納稅款為1452.99145元-396.22642=1056.76503元, 比購進乙企業同等數量價格貨物增加稅負1056.76503-435.89743=620.86760元;增加稅負620.865035÷5982.90598=0.10377=10%;甲企業因此拒付丙企業貨款, 拒絕以後採購丙企業貨物。

如果丙企業到稅務機關代開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須向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含增值稅款為1017.09402元, 比應納稅款396.22642元增加稅負1017.09402-396.22642=620.86760元, 增加稅負:621.71375÷6603.77358=9.4%,也即是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達到15.4%, 是苦不堪言。

為什麼要劃分兩種納稅人?

兩種納稅人使用發票不同, 稅率負擔不一致, 計稅方法不一樣, 給兩種納稅人之間的業務結算設置了困難, 不利於大眾創業和萬眾創新。

聽說日本大企業都是由眾多小企業聯合組成企業集團, 就像生產流水線。 我們為什麼要限制大小企業之間的業務來往呢?強烈建議取消兩種納稅人的劃分, 確保納稅人在統一公平的市場經濟環境中競爭發展。

(作者:曹京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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