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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保險業監管政策年終盤點

編者注:2017年, 對於保險業來說, 是非常不尋常的一年。 4月, 保險業監管掌門人項俊波“落馬”, 保監會主席職位空缺至今。 2017年也被稱為保險業的最嚴監管年,

監管的工作並沒有因為掌門的空缺停滯, 相反出臺了一系列新政策。 今天小觀就為大家細數一下, 2017年保監會發佈的那些新政策。

1、保監會發佈《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合規管理, 中國保監會在1月4號發佈《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 《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月開始施行的《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監發〔2007〕91號)同時廢止。

小觀劃重點

明確“三道防線”的合規管理框架, 公司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搆、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內部審計部門共同組成合規管理的“三道防線”;

提高對公司合規部門設置、合規人員配備的要求, 規定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設置合規管理部門, 對保險公司專職合規人員和兼職合規人員的配備提出了明確要求;

提升合規管理的履職保障, 完善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職責, 建立合規審核機制, 強化合規資訊系統建設和合規工作獨立性;加強合規的外部監督, 明確合規監管的原則, 對違反合規監管的行為設置相應監管措施, 加強保監局對轄區內保險機構合規工作的監管。

2、保監會發文規範人身險產品開發

5月16日,保監會發佈《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 其中明確, 萬能型保險產品、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設計應提供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 靈活調整保險金額等功能。

小觀劃重點

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兩全保險產品、年金保險產品, 首次生存保險金給付應在保單生效滿5年之後,

且每年給付或部分領取比例不得超過已交保險費的20%。

萬能型保險產品、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設計應提供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 靈活調整保險金額等功能。 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

護理保險產品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給付的生存保險金, 應當以被保險人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條件。

保險產品定名、產品說明書以及相關產品宣傳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財”“投資計畫”等表述。

3、保監會啟動二次商車費改

6月9日, 保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 正式發佈了《關於商業車險費率調整和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決定進一步擴大保險公司自主定價權, 下調商業車險費率浮動係數下限。

小觀劃重點

自主核保係數、自主管道係數費率調整方案: 在深圳保監局轄區內, 自主核保係數調整範圍為[0.70-1.25], 自主管道係數調整範圍為[0.70-1.25];河南保監局轄區內, 自主核保係數調整範圍為[0.80-1.15],

自主管道係數調整範圍為[0.75-1.15];天津、河北、福建、廣西、四川、青海、青島、廈門等保監局轄區內, 自主核保係數調整範圍為[0.75-1.15], 自主管道係數調整範圍為[0.75-1.15]。 ;境內其他地區, 自主核保係數調整範圍為[0.85-1.15], 自主管道係數調整範圍為[0.75-1.15]。

財險公司費率精算報告中全國、各地區車險綜合成本率、綜合費用率等主要指標預期值均不高於各指標前三年平均值, 且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率[(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已賺保費]不低於該指標前三年平均值的, 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在申請材料中對擬使用的商業車險示範條款名稱編號、費率計算公式和費率調整範圍進行簡要說明, 無需報送詳細的費率方案。

財險公司應建立常態化的商業車險條款費率回溯和修訂機制。

4、保險公司將全面實施雙錄

2017年7月10日,中國保監會發佈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通過對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重播、重要資訊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此辦法將於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

小觀劃重點

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影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重播、重要資訊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明確了需要涉及“雙錄”銷售的保險產品和銷售管道。“雙錄”實施範圍分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外的其他銷售管道這兩類。

辦法明確了可回溯管理內容,保險銷售的關鍵環節——保險銷售人員出示證件和相關資料、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等環節,進行錄音錄影,同時還按照“誰保存、誰質檢”的原則,明確了對可回溯資料進行品質檢測的要求,以保證錄音錄影的品質。

5、保監會整治機動車保險亂象

7月11日,保監會向業內下發《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要求,各財險公司應加強對協力廠商網路平臺合作車險業務的合規性管控。

小觀劃重點

《通知》明確,財險公司可以委託協力廠商網路平臺提供網頁連結服務,但不得委託或允許不具備保險仲介合法資格的協力廠商網路平臺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

《通知》特別強調,不得脫離公司發展基礎和市場承受能力,向分支機搆下達不切實際的保費增長任務;不得以直接業務虛掛仲介業務等方式套取手續費;不得以虛列會議費、宣傳費、廣告費、諮詢費、服務費、防預費等方式套取費用。

《通知》明確規定,各財險公司應依法開展保險業務活動,不得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具體來看:

不得通過虛增零配件項目、虛構工時項目、提高零配件價格、提升工時費定價標準等方式,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或增加保險理賠支出,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不得以交納業務保證金、承保利潤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

6、保監會規範信用保證保險

為進一步規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信保業務監管,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保監會在7月20號發佈了《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小觀劃重點

一是禁止保險公司為部分融資行為提供信保產品和服務,如: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債權轉讓行為,非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AA+以下的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子公司以及關聯方的融資行為(關聯方的資金融出行為除外)等。

二是禁止保險公司承保違反保險原理、超過國家規定貸款利率上限等信保業務。同時,禁止保險公司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定等方式開展信保業務。

三是禁止保險公司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貸平臺合作以及超額承保網貸平臺信保業務。

7、保監會收緊健康險監管

11月15日,保監會下發《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從健康險的經營管理、產品管理、銷售管理、精算要求、健康管理服務與醫保合作等方面進一步防範健康險運營風險,保護消費者利益。

小觀劃重點

進一步規範短期健康保險費率浮動範圍,由過去的機構上報、監管審批,轉變為劃定短期健康保險費率浮動範圍不超過基準費率的30%這條“監管紅線”。這對於目前市場上熱銷的“百萬醫療險”來說,將對未來公司承諾續保帶來一定影響。

新版規定明確了長期護理保險的保險起見不得低於5年,且護理保險不得以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之外的情況作為給付條件。這意味著,過去以“萬能險”形式設計的長期護理險或將“隱退”。

本次《徵求意見稿》新增了關於“健康管理服務與醫保合作”的相關規定,對於健康保險產品額外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務價格作出了限制。

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業務應當成立專門健康保險事業部,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於15日,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強制搭配其他產品銷售。

4、保險公司將全面實施雙錄

2017年7月10日,中國保監會發佈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通過對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重播、重要資訊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此辦法將於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

小觀劃重點

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影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重播、重要資訊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明確了需要涉及“雙錄”銷售的保險產品和銷售管道。“雙錄”實施範圍分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外的其他銷售管道這兩類。

辦法明確了可回溯管理內容,保險銷售的關鍵環節——保險銷售人員出示證件和相關資料、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等環節,進行錄音錄影,同時還按照“誰保存、誰質檢”的原則,明確了對可回溯資料進行品質檢測的要求,以保證錄音錄影的品質。

5、保監會整治機動車保險亂象

7月11日,保監會向業內下發《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要求,各財險公司應加強對協力廠商網路平臺合作車險業務的合規性管控。

小觀劃重點

《通知》明確,財險公司可以委託協力廠商網路平臺提供網頁連結服務,但不得委託或允許不具備保險仲介合法資格的協力廠商網路平臺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

《通知》特別強調,不得脫離公司發展基礎和市場承受能力,向分支機搆下達不切實際的保費增長任務;不得以直接業務虛掛仲介業務等方式套取手續費;不得以虛列會議費、宣傳費、廣告費、諮詢費、服務費、防預費等方式套取費用。

《通知》明確規定,各財險公司應依法開展保險業務活動,不得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具體來看:

不得通過虛增零配件項目、虛構工時項目、提高零配件價格、提升工時費定價標準等方式,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或增加保險理賠支出,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不得以交納業務保證金、承保利潤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

6、保監會規範信用保證保險

為進一步規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信保業務監管,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保監會在7月20號發佈了《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小觀劃重點

一是禁止保險公司為部分融資行為提供信保產品和服務,如: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債權轉讓行為,非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AA+以下的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子公司以及關聯方的融資行為(關聯方的資金融出行為除外)等。

二是禁止保險公司承保違反保險原理、超過國家規定貸款利率上限等信保業務。同時,禁止保險公司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定等方式開展信保業務。

三是禁止保險公司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貸平臺合作以及超額承保網貸平臺信保業務。

7、保監會收緊健康險監管

11月15日,保監會下發《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從健康險的經營管理、產品管理、銷售管理、精算要求、健康管理服務與醫保合作等方面進一步防範健康險運營風險,保護消費者利益。

小觀劃重點

進一步規範短期健康保險費率浮動範圍,由過去的機構上報、監管審批,轉變為劃定短期健康保險費率浮動範圍不超過基準費率的30%這條“監管紅線”。這對於目前市場上熱銷的“百萬醫療險”來說,將對未來公司承諾續保帶來一定影響。

新版規定明確了長期護理保險的保險起見不得低於5年,且護理保險不得以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之外的情況作為給付條件。這意味著,過去以“萬能險”形式設計的長期護理險或將“隱退”。

本次《徵求意見稿》新增了關於“健康管理服務與醫保合作”的相關規定,對於健康保險產品額外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務價格作出了限制。

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業務應當成立專門健康保險事業部,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於15日,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強制搭配其他產品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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