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管理, 規範我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藥品供應企業、醫保醫師、參保人員和醫療保障系統工作人員行為, 嚴格控制醫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嚴防醫保基金流失, 確保醫保基金安全運行。 日前, 泉州市醫保局在全省率先推出針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醫保醫師、藥品供應企業、參保人員和醫療保障系統工作人員的“八不准”禁令, 提醒相關單位和人員加強自律, 嚴格規範自身行為, 進一步提高醫保基金安全意識, 營造良好的群防群治氛圍。
(網路圖片)
一、定點醫療機構“八不准”
1.不準將非醫保專案套用醫保專案,套(騙)取醫保基金。
2.不准降低住院標準、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套(騙)取醫保基金;
3.不准開“大處方”“大檢查”“大化驗”, 導致過度醫療, 套(騙)取醫保基金;
4.不准為參保人員提供假藥、劣藥、回購藥或惡意開藥、重複開藥,套(騙)取醫保基金;
5.不准分解收費、超標收費、重複收費或重複發送收費資料, 套(騙)取醫保基金;
6.不准違規集存他人醫保卡, 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替人代刷、空刷、套刷, 套(騙)取醫保基金;
7.不准採取違法違規手段套取參保人員個人帳戶資金,套(騙)取醫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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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點零售藥店“八不准”
2.不准偽造外配處方, 套(騙)取醫保基金;
3.不准違規套取醫保個人帳戶資金或與醫療機構合謀違規套取醫保個人帳戶資金, 套(騙)取醫保基金;
4.不准出售假藥、劣藥、回購藥以及銷售禁售藥品;
5.不準將日用品、化妝品、食品等套用其他項目刷卡結算, 套(騙)取醫保基金;
6.不准違規集存他人醫保卡, 為參保人員代刷、空刷、套刷, 套(騙)取醫保基金;
7.不准為其他非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或暫停網路許可權定點單位代刷醫保卡, 套(騙)取醫保基金;
8.不准無故拒用異地就醫卡結算相應的購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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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品供應企業“八不准”
1.不准違規網下交易供應藥品;
2.不准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按數量供應藥品;
3.不准違規偽造或虛開發票;
4.不准高於本藥品全省最低採購價供應藥品;
5、不准掛靠經營、“走票”;
6.不准違反“兩票制”規定供應藥品;
7.不准散佈虛假缺藥等資訊擾亂藥品供應市場;
8.不准涉及商業賄賂等腐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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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保醫師“八不准”
1.不准違反診療需要, 開具“大處方”“大檢查”“大化驗”, 套(騙)取醫保基金;
2.不准重複用藥、多開藥或重複檢查、濫用輔助性治療及發生其他醫療欺詐行為, 套(騙)取醫保基金;
3.不准串通參保人員偽(變)造處方或醫療費用收據, 套(騙)取醫保基金;
4.不准協助非參保人員冒名就醫, 套(騙)取醫保基金;
6.不准收受利益相關方回扣,獲取不正當利益;
7.不准惡意借用、套用他人醫師代碼開具處方;
8.不準將本人處方許可權借用給他人使用並上傳結算醫保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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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保人員“八不准”
1.不准偽造、變造醫保卡,套(騙)取醫保基金;
2.不准使用醫保卡套刷日用品、化妝品、食品等,套(騙)取醫保基金;
3.不準將醫保卡轉借給他人使用,套(騙)取醫保基金;
4.不準將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第三者負擔的醫療費用基金支付,套(騙)取醫保基金;
5.不准以健康體檢為目的辦理住院,套(騙)取醫保基金;
6.不准虛假住院、偽造病歷,套(騙)取醫保基金;
7.不准違規套現或變相套現,套(騙)取醫保基金;
8.不准先記帳後補刷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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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醫療保障系統工作人員“八不准”
1.不准接受醫藥企業、定點醫藥機構、商保公司、商業銀行以各種名義給予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款、電子紅包或其他饋贈,報銷應由本人、親屬承擔的費用;
2.不准參加醫藥企業、定點醫藥機構、商保公司、商業銀行主辦的宴請、饋贈、旅遊、娛樂等活動;
3.不准在醫藥企業、定點醫藥機構、商保公司、商業銀行入股、兼職;
4.不准未經批准接受醫藥企業、定點醫藥機構、商保公司、商業銀行資助開展課題研究活動;
5.不准未經批准參加由醫藥企業、定點醫藥機構、商保公司、商業銀行主辦的論壇、峰會、座談會等活動;
6.不准在工作中吃拿卡要,謀取不正當利益;
7.不准個人或夥同他人隱匿、轉移、侵佔、挪用、拆借、套取基金;
8.不准洩露、篡改醫療保障各類業務資訊和重要資料。
套(騙)取醫保基金;6.不准收受利益相關方回扣,獲取不正當利益;
7.不准惡意借用、套用他人醫師代碼開具處方;
8.不準將本人處方許可權借用給他人使用並上傳結算醫保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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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保人員“八不准”
1.不准偽造、變造醫保卡,套(騙)取醫保基金;
2.不准使用醫保卡套刷日用品、化妝品、食品等,套(騙)取醫保基金;
3.不準將醫保卡轉借給他人使用,套(騙)取醫保基金;
4.不準將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第三者負擔的醫療費用基金支付,套(騙)取醫保基金;
5.不准以健康體檢為目的辦理住院,套(騙)取醫保基金;
6.不准虛假住院、偽造病歷,套(騙)取醫保基金;
7.不准違規套現或變相套現,套(騙)取醫保基金;
8.不准先記帳後補刷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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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醫療保障系統工作人員“八不准”
1.不准接受醫藥企業、定點醫藥機構、商保公司、商業銀行以各種名義給予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款、電子紅包或其他饋贈,報銷應由本人、親屬承擔的費用;
2.不准參加醫藥企業、定點醫藥機構、商保公司、商業銀行主辦的宴請、饋贈、旅遊、娛樂等活動;
3.不准在醫藥企業、定點醫藥機構、商保公司、商業銀行入股、兼職;
4.不准未經批准接受醫藥企業、定點醫藥機構、商保公司、商業銀行資助開展課題研究活動;
5.不准未經批准參加由醫藥企業、定點醫藥機構、商保公司、商業銀行主辦的論壇、峰會、座談會等活動;
6.不准在工作中吃拿卡要,謀取不正當利益;
7.不准個人或夥同他人隱匿、轉移、侵佔、挪用、拆借、套取基金;
8.不准洩露、篡改醫療保障各類業務資訊和重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