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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租住他人經適房拒不搬出 法院說:不!

核 心 提 示

上海浦東的陸某違規將自己申請到的經適房對外出租, 被有關部門發現後要求整改。 當陸某決心整改時, 租客卻拒絕搬出。 遇到這麼個麻煩, 陸某於是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經適房業主違規出租

陸某長期與父母同住, 居住條件困難。 2015年, 經審核批准, 他買到了一套位於浦東航頭鎮的經濟適用房, 建築面積92.94平方米。

因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 房屋產權證附記處上明確記載: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 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5年內不得轉讓或者出租。

陸某因家庭經濟困難, 於是動腦筋將房屋出租, 用租金貼補家用。 經房屋經紀公司介紹, 2015年7月21日, 他與盛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租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月租金人民幣1200元。

決心整改卻被租客占房

2016年5月13日, 陸某收到上海市浦東新區住宅發展和保障中心整改通知書,

要求他在5月底停止出租, 收回房屋。

陸某這才意識到, 自己出租經適房是違規違約行為。 於是, 陸某立即通知盛某, 要求對方搬離。 而盛某雖然在5月底之前搬走, 可時隔3個月, 盛某自以為經適房的監管風頭已過, 竟然撬鎖進入房內繼續居住。

得知此情後, 陸某多次與盛某協商, 可對方就是不願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陸某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 請求解除與盛某的房屋租賃合同, 盛某立即遷出涉訴房屋。

法院判決租賃合同無效

本案中, 原告陸某作為涉案經適房的有限產權人, 將涉案房屋出租給被告盛某, 違反了經適房管理規定, 系利用公共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應確認為無效。

被告盛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 系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 法院因此依法缺席判決:原告陸某與被告盛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被告盛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遷出涉訴房屋;押金1200元由原告退還給被告盛某。

(本文配圖均來自網路)

來源丨上海浦東法院 王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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