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心 提 示
上海浦東的陸某違規將自己申請到的經適房對外出租, 被有關部門發現後要求整改。 當陸某決心整改時, 租客卻拒絕搬出。 遇到這麼個麻煩, 陸某於是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經適房業主違規出租
陸某長期與父母同住, 居住條件困難。 2015年, 經審核批准, 他買到了一套位於浦東航頭鎮的經濟適用房, 建築面積92.94平方米。
因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 房屋產權證附記處上明確記載: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 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5年內不得轉讓或者出租。
陸某因家庭經濟困難, 於是動腦筋將房屋出租, 用租金貼補家用。 經房屋經紀公司介紹, 2015年7月21日, 他與盛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租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月租金人民幣1200元。
決心整改卻被租客占房2016年5月13日, 陸某收到上海市浦東新區住宅發展和保障中心整改通知書,
陸某這才意識到, 自己出租經適房是違規違約行為。 於是, 陸某立即通知盛某, 要求對方搬離。 而盛某雖然在5月底之前搬走, 可時隔3個月, 盛某自以為經適房的監管風頭已過, 竟然撬鎖進入房內繼續居住。
得知此情後, 陸某多次與盛某協商, 可對方就是不願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陸某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 請求解除與盛某的房屋租賃合同, 盛某立即遷出涉訴房屋。
法院判決租賃合同無效
本案中, 原告陸某作為涉案經適房的有限產權人, 將涉案房屋出租給被告盛某, 違反了經適房管理規定, 系利用公共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應確認為無效。
被告盛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 系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 法院因此依法缺席判決:原告陸某與被告盛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被告盛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遷出涉訴房屋;押金1200元由原告退還給被告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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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浦東法院 王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