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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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發動機進水是否屬於保險公司理賠範圍。
一種觀點認為, 投保人李某雖在投保單上簽字, 但並不代表其已見過保險條款, 更不能證明保險人已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條款中載明暴雨等自然災害導致機動車損失的, 屬於理賠範圍, 但在免責條款中卻約定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於免賠範圍, 此兩條約定明顯矛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 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 投保人李某在投保單上簽字, 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履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 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 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由於投保人李某已在投保單上簽字,
筆者認為, 根據《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 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 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的規定, 投保人李某已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簽字, 李某也沒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情況下, 應當認定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