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鳥, 按理說夫妻雙方離婚的話房產是分割給雙方, 但我國《婚姻法》現在規定, 夫妻雙方各自得一半的情況已經是過去式了, 今後夫妻之間離婚分財產, 將會根據出資方、出資金額, 雙方付出的比例等來分配財產。
即使在《婚姻法解釋三》中第七條也規定, 婚後男方或者女方當中一方父母出錢為其子女買的不動產和產權的登記都是歸出資方子女, 那份不動產是其中一方的私有產權。 也就是說如果女方跟男方結婚後, 男方那邊出的錢, 那麼就算是結婚了, 房產為男方一人所有, 跟女方沒有任何關係。
而且, 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明確規定, 那一方在婚前買的房產, 房子首付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 婚後由雙方一起承擔餘下的房貸, 如果離婚時, 房產的產權還是由婚前購房的那一方所有, 沒有還完的房貸變為其一個人承擔。 之前共同一起還貸的部分會補償回另一方。
根據上面所提到的情況會衍生出一些事情, 例如婚後男方在外工作, 女方持家, 離婚的話, 房貸部分基本都是男方所還, 女方這一邊所拿回來的賠償金也會與自己之前的付出不對等, 會變成付出了, 卻沒有回報的結果。
《婚姻法》在房產分配此點上的規定, 人們持有兩種不同看法, 一種覺得婚姻當中講究的是一個公平公正, 財產需要兩個人共同創造, 走近路的想法要扼殺;還有一種是婚後, 男方關照女方, 離婚財產還是分割為雙方各自一半, 因為女方在持家方面比男方付出的要多很多。 不知道小夥伴們, 你是怎麼認為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