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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雲南雲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公司股東何學葵簽訂《證券虛假陳述賠償責任承擔結算協議》(以下簡稱“協定”), 現就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協議簽訂的背景
1.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11月21日,公司陸續收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虛假陳述責任糾紛104起案件的《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及《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傳票》, 原告104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分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2015年3月10日,
自此, 公司民事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和向原控股股東何學葵追償案件均已判決完畢, 除公司實際、直接向投資者支付的180,524.86元賠償款外, 其他款項均由何學葵先行支付。
二、協定的主要內容
近期, 根據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公司與何學葵就"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責任承擔及結算簽訂了《券虛假陳述賠償責任承擔結算協議》, 具體如下:
(一)甲方:雲南雲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乙方:何學葵
(三)主要條款:
1.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並同意, 在投資者系列案件中, 除甲方已實際、直接向投資者進行了賠償的案件外, 其餘均由乙方先行按照生效判決結果向投資者進行賠償。
2.最終雙方按照追償系列案生效判決確定的責任比例實際承擔賠償責任,
3.雙方確認, 投資者系列案件生效判決確認並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共計人民幣1,933,704.84元。 根據上述責任承擔比例, 甲方承擔賠償金額為1,933,704.84×70%×30%=406,078.02元;乙方承擔賠償金額=1,933,704.84×70%×40%=541,437.36元。
4.雙方確認, 扣除甲方已實際、直接向投資者賠償的金額180,524.86元後, 甲方還應承擔的賠償金額共計225,553.16元。
5.甲方應在約定日期之前將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賠償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 由乙方代甲方向投資者進行支付。
6.除本協議約定的甲方應承擔的賠償款項外, 其餘投資者系列案件中乙方或其他責任主體應向投資者支付的賠償款均由乙方先行支付, 並由乙方自行向其他責任主體追償。
三、本次簽訂協定對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經財務部門初步估計, 公司帳面就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共計提了預計負債1,726,072.30元, 扣除《協議》約定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225,553.16元後, 公司預計可轉回預計負債1,500,519.14元, 轉回的預計負債將增加公司本期利潤總額1,500,519.14元。 具體會計處理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結果為准, 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檔
《證券虛假陳述賠償責任承擔結算協議》1份。
特此公告。
雲南雲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