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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訂 擬新引入三大量化指標

本報記者 張夏楠 北京報導

近日, 銀監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 已形成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自12月6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現行的《流動性辦法(試行)》自2014年3月實施, 目前只包括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覆蓋率兩項監管指標。 其中, 流動性覆蓋率僅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銀行, 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的監管指標。

2015年9月時, 銀監會曾對《流動性辦法(試行)》進行了相應修訂, 將存貸比由監管指標調整為監測指標。

而在此次修訂後, 辦法新引入了三個量化指標:淨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及流動性匹配率。

其中, 淨穩定資金比例, 等於可用的穩定資金除以所需的穩定資金, 監管要求為不低於100%。 該指標值越高, 說明銀行穩定資金來源越充足, 應對中長期結構性問題的能力越強。

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 等於優質流動性資產除以短期現金淨流出, 監管要求為不低於100%。 該指標值越高, 說明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越充足, 抵禦流動性風險的能力越強。

流動性匹配率, 等於加權資金來源除以加權資金運用, 監管要求為不低於100%。 該指標值越低, 說明銀行以短期資金支援長期資產的問題越大, 期限匹配程度越差。

就指標的適用範圍來看,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 淨穩定資金比例風險敏感度較高, 但計算較為複雜, 且與流動性覆蓋率共用部分概念。 因此, 採用與流動性覆蓋率相同的適用範圍, 即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相比更加簡單、清晰,

便於計算, 較適合中小銀行的業務特徵和監管需求, 因此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計算較簡單、敏感度較高、容易監測, 可對潛在錯配風險較大的銀行進行有效識別, 適用於全部商業銀行。

此外, 修訂後的《流動性辦法》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 對部分監測指標的計算方法進行了合理優化, 強調其在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的運用。 辦法同時細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 如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融資管理等。

上述相關負責人表示, 修訂後的《流動性辦法》將於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為避免對銀行經營及金融市場產生較大影響, 會合理設置過渡期。

具體來說, 考慮到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和流動性匹配率為新增指標,

為避免短期內對不達標銀行業務經營造成較大影響, 這兩項指標的達標期限為2018年底和2019年底。 但淨穩定資金比例由於已具有較長的監測歷史, 銀行較為熟悉, 故不設置過渡期。 另外, 對於資產規模新增到2000億元的銀行也將會有一定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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