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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丨限購政策下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引發的3種常見糾紛

各地房屋限購政策相繼出臺有將近一年的時間了, 但是因限購政策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也隨之出現。

常見的限購政策一般分兩類:

一是限制購房資格與購房套數;

二是限制貸款, 表現為對房屋首付比例的調整。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因房屋限購政策引發的糾紛常見的有以下三種:

1.買賣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2.買賣雙方與仲介服務公司之間的居間合同糾紛。

3.確認合同效力的糾紛。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其中, 關於房屋限購政策下買賣合同效力, 一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不因違反限購政策當然無效, 但屬於客觀上的履行不能, 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此種情形賣方應退還購房定金。

關於房屋限購政策下居間合同的效力,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 居間服務合同可以解除, 居間方應按照合同約定, 或公平原則返還部分居間服務費。

關於合同解除的必要條件是因限購政策致使房屋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如果限購政策不能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則不能基於限購政策解除合同。

△ 圖片來源於網路

關於因限購政策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 法律後果如下:

1.因購房限購政策致使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 可以解除, 雙方互不承擔合同解除的責任。

2.如果是因一方違約在先, 後出臺限購政策繼而喪失購房資格的, 不能免除違約在先一方的違約責任。

3.一方惡意違反限購政策, 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最終導致合同解除的, 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例如, 惡意拖延付款時間、不配合辦理網簽等, 導致限購政策出臺後不具備資質。 此種情況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文丨徐菁菁律師 房地產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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