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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的“秋後處決”,為何現在都在延用!

古代的“秋後處決”是什麼意思呢?為什麼殺個人都還要等到秋天呢?難道古人不懂, 罪犯不處決, 民憤就難以平復, 就無法保證司法的公信力嗎?然而恰恰相反, 讓中國歷代都保持“秋後處決”這種做法的主要原因, 其實就是古人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證司法的公正性。

當然關於“秋後處決”這項傳統, 有一種說法是, 中國古人講究四季更替, 天象與人間要對應, 秋在五行中代表金, 金主肅殺, 而且從漢代開始, 天人感應直說甚囂塵上, 所以作為天子的皇帝, 也當然要讓子民的生死遵從老天的規律。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說法是指, 秋收之後, 就是農閒時節, 而在此時處決人犯, 會有更多的百姓能夠圍觀, 從而起到威懾的作用。 當然這些說法都有自己的道理, 可是如果真的只把古人想成隻追求形而上的虛無主義的化, 也未免太小瞧他們了。

秋後處決, 其實是為了給這些犯人一個緩衝的時間,

就類似於我們今天所說的“緩期執行”。 而要說清楚“秋後處決”, 就要先弄明白與它伴生的詞彙“秋審”。 秋審這項制度的雛形在明朝天順三年開始出現, 一直到清朝順治年間才形成規範, 成為寫在《大清律例》中的法則。

秋審一般在每年的八月進行,

先是由三法司和九卿以及其他相關人員, 將刑部已經判處死刑的犯人進行審核, 而這些人一般都是沒有異議的事前商議好死期的罪犯, 這個叫做朝審。 秋審就在朝審的第二天開始舉行, 這一天會將各省份提交上來被判為斬監侯和絞監候的案子, 進行再次審核, 如果三法司的及在場的其他官員沒有異議, 就將這名犯人的罪行落實, 發回原地, 由地方政府執行死刑。

如果說其中有人有不同的意見, 那就厲害了。 先要由持意見者將案件重新報給刑部, 然後由刑部再次彙報給皇帝, 聽取安排, 一般最後都是交回再議。 然後由三法司的各個部門參照以前的舊例進行對比, 這就類似於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

是不成文的法律一樣, 根據這些然後再次決定犯人的生死, 如果連續三年的秋審, 都始終存在異議的話就可以免除死罪, 進行減刑, 是類似於死緩改無期, 無期改有期的一種手段。

可是古人為什麼要這麼麻煩的將案件來回折騰呢?在《清史稿·刑法志》裡有一句話說的非常好“人命至重,

死者不可複生”。 而這也是那些有良心的官員最大的理由, 此外在宋元之後, 各朝的屍檢手段和方法都是根據宋慈的《洗冤集錄》來進行考證的, 盡信書不如無書, 況且下屬的仵作與官僚若是再學藝不精或是欺上瞞下, 那就是對人命最大的褻瀆。 而這些三法司的官員如此嚴苛, 除了是他們的本質以外, 同時司法公平與嚴肅也是帝王取信與百姓最重要的手段, 所以萬萬不可出錯。

而除了司法部門本身自查以外, 犯人的家屬也可以進行上訴, 如果是縣衙定的罪, 那麼上訴就必須按照“府、道、司、院”的順序逐級進行, 否則“越訴者笞”。 而絕對的權利就會滋生絕對的腐敗, 在《明史·刑法志》中就記載了在嘉靖元年, 有三法司官員被買通後,故意將其中一件案子翻案,導致遲遲不能動刑,錯過行刑時間之後,就要再次審理。

雖然歷朝歷代的三法司,都將死刑的核准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裡,但還是擋不住一個叫“就地處決”的名詞。清代在咸豐三年之後,由於撚軍、太平天國相繼興起,盜匪橫行,所以各地的官員往往是先將這些土匪強盜當場殺死,然後才上報朝廷。而這個風氣就從此一直延續了下去,但是誰是匪?誰該殺?誰有罪?這就不知道了,畢竟死人不會說話,而且這其中官府可做的文章也大多了。因此也就形成了晚晴司法判決上的污點,讓人產生了一種封建社會法制不全,濫殺成性的印象。

有三法司官員被買通後,故意將其中一件案子翻案,導致遲遲不能動刑,錯過行刑時間之後,就要再次審理。

雖然歷朝歷代的三法司,都將死刑的核准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裡,但還是擋不住一個叫“就地處決”的名詞。清代在咸豐三年之後,由於撚軍、太平天國相繼興起,盜匪橫行,所以各地的官員往往是先將這些土匪強盜當場殺死,然後才上報朝廷。而這個風氣就從此一直延續了下去,但是誰是匪?誰該殺?誰有罪?這就不知道了,畢竟死人不會說話,而且這其中官府可做的文章也大多了。因此也就形成了晚晴司法判決上的污點,讓人產生了一種封建社會法制不全,濫殺成性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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