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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違規 東北電氣收深交所監管函

【電纜網訊】12月5日, 深交所發佈公告稱, 因信披違規, 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北電氣”)及其原實控人劉鈞被出具監管函。

信披違規 東北電氣收深交所監管函

2016年8月4日, 據東北電氣披露的《關於第一大股東的股東發生股份變動的公告》顯示, 東北電氣第一大股東蘇州青創貿易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青創”)的股東發生股份變動。 根據公告披露的蘇州青創股權結構圖, 股份變動完成後, 劉鈞實際擁有蘇州青創30%表決權, 蘇江華實際擁有蘇州青創45%表決權, 蘇江華擁有的表決權比例超過了劉鈞。 公告顯示, 蘇江華與劉鈞簽訂《一致行動協定》並構成一致行動人關係。

同時, 公告還顯示, 2016年8月8日, 劉鈞與蘇江華簽訂《一致行動協定的補充協定》(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並約定:1。 雙方在採取一致行動時, 蘇江華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完全服從劉鈞的意見,

並在行動中依據劉鈞的安排採取共同一致的行為;2。 對有關經營發展的重大事項行使何種表決權達不成一致意見時, 蘇江華在股東大會上就該等事項投票時應服從劉鈞意見。

但上述《補充協定》簽署後, 劉鈞未通知東北電氣, 而東北電氣亦未就《補充協定》的內容進一步補充披露, 僅在 2016 年 8 月 4 日的公告中稱蘇州青創的股份變動“不影響蘇州青創股東的持股結構, 實際控制人仍為劉鈞。 ”

對此, 深交所指出, 東北電氣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6 條規定, 劉鈞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3 條規定。 因此, 深交所要求其吸取教訓, 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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