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領信用卡時,
大家一般需要簽署一份《信用卡領用協定》。
很多人覺得看或不看區別不大,
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
也很難發現條款裡埋的坑。
其實不然, 銀行為了達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難免會在合同條款里加上幾個霸王條款, 一旦違約, 開卡人將付出極大的代價;對我們而言, 我們也可以保持高度警惕, 防範觸犯這些霸王條款, 規避莫名其妙的罰款。
這兩天, 有個新聞比較火。 央視主播、《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起訴建行霸王條款。 2016年3月, 李曉東用建行龍卡信用卡消費一萬八千餘元, 但有69元未還清, 然而10天之後, 竟然產生了300餘元的利息。 在多次撥打建行客服電話後, 李曉東才知道, 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當月帳單的總額來計算, 而不是以未清還部分的金額來計算。
建行採取的這種計息方式叫“全額計息”, 即在信用卡還款最後期限超過之後,
在建行用戶申領信用卡時, 填寫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申請表”背面均有一份《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議》(以下簡稱領用協議)。 該領用協議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甲方在對帳單所載到期還款日前清償全部欠款的,
李曉東表示, 在申領信用卡時、帳單週期內未全額還款時, 建行工作人員均未向他明確釋明或告知該條款的規定, 相關的“領用協議”也未能完整的對違約情形、信用卡計息方式、收取標準等進行詳細披露。 這導致很多人都不知道該款項的存在, 新聞中屢屢出現的天價罰單, 多大一部分原因正在於此。 這種計息方式有違公平,
李曉東向銀行客服反映該問題, 銀行客服稱這是行規。 這不是敷衍抑或推卸責任。 “全額計息”的計息方式確實不是建行獨有的, 甚至不是中國獨有的, 而是國際慣例。 目前, 國內除工商銀行是以信用卡未還餘額來計算利息之外,
“全額計息”的利息計算方法很容易導致用戶因為沒有按時還款, 而被銀行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 因此備受爭議。 不過銀行也有說辭, 目前, 信用卡違約現象特別嚴重, 特別是小額違約情況很多, 在處理時也讓銀行很頭疼, 所以銀行往往在信用卡條款的制定時儘量保護自己, 利用其自身的優勢地位, 將有利於自己的條款表述強加進合同條款之中。
存在的並不代表就是合理的。用戶在使用信用卡時,與銀行形成的是借貸關係,實際上簽訂的是借貸合同。銀行提供貸款,用戶還本付息,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使用者只要就違約部分來承擔違約責任即可,全額計息其實已涉嫌違法。
或許隨著社會呼聲高漲,該條款會有所改進。但是,現在我們依然不得不遵守銀行的遊戲規則,儘量全額還款,稍有不慎,天價罰單、信用污點就會隨之而來!
存在的並不代表就是合理的。用戶在使用信用卡時,與銀行形成的是借貸關係,實際上簽訂的是借貸合同。銀行提供貸款,用戶還本付息,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使用者只要就違約部分來承擔違約責任即可,全額計息其實已涉嫌違法。
或許隨著社會呼聲高漲,該條款會有所改進。但是,現在我們依然不得不遵守銀行的遊戲規則,儘量全額還款,稍有不慎,天價罰單、信用污點就會隨之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