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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現金貸的P2P平臺還能投嗎?正確姿勢在這

01

12月1日晚, 整頓現金貸的正式通知《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出來。

各種標題黨出沒, 又成功震驚了一堆小夥伴。

儘管回答過很多次, 但還是各種擔心充斥。 。 。

哎......沒辦法, 筆者理解:畢竟投資的都是真金白銀嘛。

今天再徹底來解讀下, 現金貸新政帶來的影響。

就問:

這整頓, 到底整頓的是哪類對象?我們投的P2P有沒有影響?P2P可不可以開展現金貸業務?有現金貸業務會怎樣?

未來的現金貸業務該如何開展才是合規正確姿勢?

其實, 這些疑問在此次的“通知”中, 都有明確的答案。

02

首先給大家開解, 最緊要的問題:這則通知對現金貸的整治, 對P2P有多大影響?P2P平臺可不可以有現金貸業務?

關於通知裡P2P的部分, 原文呈現給大家:

一共兩處, 第一處是通知全文裡的第二條第三點“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裡:

“禁止通過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融入資金。

第二處是通知全文第四條整條:

“四、持續推進, 完善P2P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資訊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 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 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

翻譯一下這兩處的意思是:

首先“禁止通過網路資訊仲介機構融入資金”。

禁止的物件、整治的物件是專門進行現金貸的放貸公司, 而非網貸平臺。

那麼, 作為網貸平臺不要再以合作機構的方式, 將資金批發給現金貸公司就行了。

那麼對於, P2P平臺能否開展現金貸業務呢?

這裡第四條第一點說的很明白:可以、可以、可以, 只要不超過法律規定的利率上限(年36%)就行了。

並且, 這裡的36%不是借款的名義利率, 而是結合把手續費、服務費、管理費等以各種名目收取的費用折合為年利率, 不得超過36%。

嚴打的就是高息放貸滋生的各種套路貸、陷阱貸。 讓小額信貸回歸真正信貸本質, 而非套路牟利。

那麼可以的話P2P可以怎麼開展現金貸業務?

第四條第二點明確:獲客、信審、風控都得自己幹, 不能外包。 並在第四點說明白:撮合的借款物件,

不能是:在校學生、不具備還款能力的人。 把資金以現金貸名義, 借給那些買房付首付的、配資, 都為禁止項。

第三點說的是P2P做現金貸的方式:網貸做現金業務, 只能撮合投資人與借款人。 不能接銀行的資金。

這規定, 其實跟咱們之前預測的一樣:

整頓對象主要是專門放貸的現金貸公司, 不是P2P平臺。 P2P平臺只要操作符合網貸監管細則, 作為資訊仲介, 去做撮合就行。 P2P原本就不是牌照化管理, 也就無所謂有無牌照的問題。 (如果某網貸平臺, 有網路小貸牌照, 那當然是好事。 因為這樣業務有更大拓展空間。 )

所以, 網貸可以有現金貸業務, 只要綜合利息、撮合借款對象都在規定範圍內, 就行。

這麼直接直白, 筆者一定已經說清楚了吧。

如果小夥伴還有擔心。 這類小夥伴, 可能買銀行理財更適合。

另外, 之前筆者有提過現金貸的整治, 會對做資金批發的平臺有影響。 特意去仔細看了, 兩家做資金批發比較大的平臺。

發現他們早在今年一季度就開始做業務調整:

一家平臺的調整是:機構合作的資產全部調整為消費分期, 現金貸業務自己開發, 並在平臺做業務撮合;另一家是:引進的資產調整為消費分期和傳統的房產抵押貸款。

這說明, 還是一句話:靠不靠譜, 還得看平臺。 平臺沒問題, 那麼他們的政策嗅覺一定比投資人靈敏, 調整合規也會走在投資人前面。

好, P2P的事就說完了。

03

那麼回答文章開篇留下的問題:

現金貸到底該如何開展業務?

1)有牌照的開展,沒牌照的禁止開展。一定要持牌經營的物件說的是專門做放貸的信貸機構(姑且稱獨立現金貸平臺),而非P2P。

違規開展業務的:“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依法打擊和取締。”

並未經批准進行放貸的:“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

2)放貸利息嚴格限制在年息36%的上限,並“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即,以各種名目收取的費用都要折合成年化利息,並這個年利息不得超過36%。

3)不得套路貸,“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

4)不得暴利催收,“不得以“大資料”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或洩露客戶資訊。”

1)“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

2)“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也就是不能借給在校學生,現金貸資金不能流入樓市、不能流入股市。

“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融入資金。”

也就是,不能非法集資非法吸存。不能借道金交所、互聯網理財平臺融資,也不能在P2P平臺融資。

而銀行的資金,也只能放給有牌照的現金貸平臺。另外,對於銀行與協力廠商機構合作,銀行不能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的信貸核心環節外包給協力廠商機構。

也就是助貸模式被切掉。

總之一句話:獨立現金貸平臺將牌照化經營與管理,有牌照的從利息上限、催收、借款物件、借款方向上進行限制性規範,並要求嚴格資信審查,刨除老賴借款人。

另將從資金來源、打擊與取締等各種軟硬手段上,切斷未經批准經營機構的現金貸業務。全面整頓現金貸市場。

所以,這條政策“通知”,對P2P影響不大。該怎麼投,還怎麼投。沒必要瞎擔心。

作者:麥芽糖

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作網貸天地官方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1)有牌照的開展,沒牌照的禁止開展。一定要持牌經營的物件說的是專門做放貸的信貸機構(姑且稱獨立現金貸平臺),而非P2P。

違規開展業務的:“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依法打擊和取締。”

並未經批准進行放貸的:“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

2)放貸利息嚴格限制在年息36%的上限,並“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即,以各種名目收取的費用都要折合成年化利息,並這個年利息不得超過36%。

3)不得套路貸,“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

4)不得暴利催收,“不得以“大資料”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或洩露客戶資訊。”

1)“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

2)“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也就是不能借給在校學生,現金貸資金不能流入樓市、不能流入股市。

“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融入資金。”

也就是,不能非法集資非法吸存。不能借道金交所、互聯網理財平臺融資,也不能在P2P平臺融資。

而銀行的資金,也只能放給有牌照的現金貸平臺。另外,對於銀行與協力廠商機構合作,銀行不能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的信貸核心環節外包給協力廠商機構。

也就是助貸模式被切掉。

總之一句話:獨立現金貸平臺將牌照化經營與管理,有牌照的從利息上限、催收、借款物件、借款方向上進行限制性規範,並要求嚴格資信審查,刨除老賴借款人。

另將從資金來源、打擊與取締等各種軟硬手段上,切斷未經批准經營機構的現金貸業務。全面整頓現金貸市場。

所以,這條政策“通知”,對P2P影響不大。該怎麼投,還怎麼投。沒必要瞎擔心。

作者:麥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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