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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這個房東“一房二賣”虧大了 不僅賠償差價還要支付仲介費

西寧檢察預防

看到房價不斷上漲的行情, 不惜犧牲誠信悔約把房屋高價另賣他人, 沒想到被原買家和仲介公司接連告上法庭,

要求返還房屋預付款、定金、賠償差價及支付仲介費。 近日,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因 “一房二賣”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合同糾紛, 分別判決被告徐某夫婦向原告付某返還購房預付款51萬元、返還定金5萬元、賠償房屋差價損失307000元。 同時另案判決被告徐某夫婦向原告某仲介公司支付居間費11600元、違約金2320元。

2017年2月24日, 付某通過某仲介公司與徐某夫婦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 約定徐某夫婦將名下位於張家港市市區的一套房屋賣給付某, 房價為116萬元, 稅費由徐某夫婦負擔, 並約定了付款方式。 同時約定簽訂本合同後, 視為仲介成功, 居間方收取總房價的2%作為傭金, 其中買賣雙方各承擔1%, 傭金在簽訂合同時支付。

合同簽訂後, 付某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支付了定金5萬元、首付款51萬元, 剩餘購房款60萬元根據合同約定應在2017年8月10日前付清。 讓付某沒想到的是, 因房價不斷攀升, 2017年7月26日, 徐某夫婦與趙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 將上述房屋以14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趙某, 並約定過戶產生的稅費由趙某承擔, 並與趙某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付某起訴至法院, 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並由徐某夫婦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返還預付款51萬元及利息損失、賠償房屋差價損失24萬元、稅費67000元。 同時, 因徐某夫婦沒有支付傭金, 某仲介公司也起訴至法院要求徐某夫婦支付居間費及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 徐某、沈某先後就同一套房屋與付某、第三人趙某分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因案涉房屋已經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至趙某名下, 付某已經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故解除徐某、沈某與付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解除後, 沈某、徐某應當將收取的定金5萬元、預付款51萬元返還給付某, 並承擔在佔用該51萬元期間的資金佔用利息。 本案中導致合同解除的過錯在於徐某、沈某, 在付某與徐某、沈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後, 與案涉房屋同地段的房價持續上漲, 付某因案涉合同解除後再次重置房屋必然產生房屋差價等損失, 付某要求徐某、沈某賠償兩次出售房屋的差價24萬元、稅費67000元, 未超出徐某、沈某一房二賣導致付某未能購置到案涉房屋而造成的損失,
該部分損失, 徐某、沈某應予賠償。 徐某、沈某一房二賣, 惡意違約, 導致《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 違反誠信原則,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仲介傭金以及違約金。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 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秉持誠實, 恪守承諾。 近年來, 隨著市場行情看漲, 房價不斷攀升, 不少房屋出賣人不惜“一房二賣”, 撕毀原先的房屋買賣協議, 將已經出賣的房屋再高價賣給第三人, 這是嚴重違背誠信的行為, 應當予以嚴厲制裁。 如果是房地產開發商違約將房屋“一房二賣”, 我國司法解釋有更嚴厲的制裁措施, 原買受人除了請求解除合同, 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 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因此, 提醒廣大房屋的出賣方, 切不可為了貪圖眼前的利益, 用犧牲誠信來謀取利益, 最終的結果往往會利益沒能謀取到, 還會遭受更大的損失, 違背誠信最終是要付出沉重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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