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檢察預防
看到房價不斷上漲的行情,
不惜犧牲誠信悔約把房屋高價另賣他人,
沒想到被原買家和仲介公司接連告上法庭,
要求返還房屋預付款、定金、賠償差價及支付仲介費。
近日,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因 “一房二賣”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合同糾紛,
分別判決被告徐某夫婦向原告付某返還購房預付款51萬元、返還定金5萬元、賠償房屋差價損失307000元。
同時另案判決被告徐某夫婦向原告某仲介公司支付居間費11600元、違約金2320元。
2017年2月24日,
付某通過某仲介公司與徐某夫婦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
約定徐某夫婦將名下位於張家港市市區的一套房屋賣給付某,
房價為116萬元,
稅費由徐某夫婦負擔,
並約定了付款方式。
同時約定簽訂本合同後,
視為仲介成功,
居間方收取總房價的2%作為傭金,
其中買賣雙方各承擔1%,
傭金在簽訂合同時支付。
合同簽訂後,
付某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支付了定金5萬元、首付款51萬元,
剩餘購房款60萬元根據合同約定應在2017年8月10日前付清。
讓付某沒想到的是,
因房價不斷攀升,
2017年7月26日,
徐某夫婦與趙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
將上述房屋以14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趙某,
並約定過戶產生的稅費由趙某承擔,
並與趙某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付某起訴至法院,
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並由徐某夫婦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返還預付款51萬元及利息損失、賠償房屋差價損失24萬元、稅費67000元。
同時,
因徐某夫婦沒有支付傭金,
某仲介公司也起訴至法院要求徐某夫婦支付居間費及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
徐某、沈某先後就同一套房屋與付某、第三人趙某分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因案涉房屋已經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至趙某名下,
付某已經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故解除徐某、沈某與付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解除後,
沈某、徐某應當將收取的定金5萬元、預付款51萬元返還給付某,
並承擔在佔用該51萬元期間的資金佔用利息。
本案中導致合同解除的過錯在於徐某、沈某,
在付某與徐某、沈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後,
與案涉房屋同地段的房價持續上漲,
付某因案涉合同解除後再次重置房屋必然產生房屋差價等損失,
付某要求徐某、沈某賠償兩次出售房屋的差價24萬元、稅費67000元,
未超出徐某、沈某一房二賣導致付某未能購置到案涉房屋而造成的損失,
該部分損失,
徐某、沈某應予賠償。
徐某、沈某一房二賣,
惡意違約,
導致《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
違反誠信原則,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仲介傭金以及違約金。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
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秉持誠實,
恪守承諾。
近年來,
隨著市場行情看漲,
房價不斷攀升,
不少房屋出賣人不惜“一房二賣”,
撕毀原先的房屋買賣協議,
將已經出賣的房屋再高價賣給第三人,
這是嚴重違背誠信的行為,
應當予以嚴厲制裁。
如果是房地產開發商違約將房屋“一房二賣”,
我國司法解釋有更嚴厲的制裁措施,
原買受人除了請求解除合同,
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
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因此,
提醒廣大房屋的出賣方,
切不可為了貪圖眼前的利益,
用犧牲誠信來謀取利益,
最終的結果往往會利益沒能謀取到,
還會遭受更大的損失,
違背誠信最終是要付出沉重代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