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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機制丨合夥創始人突然想退出,我該怎麼辦?

當下, 大多數人幾乎言必談“創業”, 仿佛創業是一件輕而易舉之事。 然而, 真正的創業並非如此, 在創業的道路上充滿了艱辛與困苦,

可謂是任重而道遠。 其實, 對於創業者來說, 這些都不是最頭疼的, 更為頭疼的是一種窘迫的狀況一股權問題。

在創業的初始階段, 創始團隊並不穩定, 人員的進進出出、來來回回都是司空見慣的現象, 然而股權的問題卻不能像人員加入、退出一樣簡單解決, 多數情況都是人走了股權也沒留下。 而這對於那些苦苦支撐繼續創業的合夥人來說, 既無奈又心酸。

《三國演義》中有一句話叫作“先禮後兵”, 其實用在創業這件事上也未嘗不可。 在創業之初, 針對股權問題建立相關的機制, 合夥人中一旦有人退出, 其手中的股權就會被收回。

1.聯合創始人離職時, 收回他的股權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

你通過對市場的研究獲得了一個非常好的創業點, 並針對此做出了一個完整的創業計畫, 然後又找到了一個志同道合的合夥人, 於是在決定各占一半股份之後正式開始了創業之路。

最初, 你們確實合作無間地一起努力奮鬥, 然而在遇到困難之後, 你的合夥人頂不住壓力退出另謀生路了, 而你卻依舊堅守繼續努力。 若干年後, 你的創業項目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並被業內大企業看中提出了並購計畫, 且並購價格不菲。 辛勤耕耘多年終於到了收穫的時候, 此時你早已退出的合夥人又出現了, 憑著他手中一半的股份要求分得一半的收益。

面對這樣的狀況, 你會怎麼辦?不給他, 他確實是擁有一半股份的;給他, 又對不起自己多年的艱辛。

事實上, 這種問題是創業者經常遇到的事情, 在網路問答社區“知乎”上相似的問題屢見不鮮。 於是便造成了堅守陣地的創始人的困擾, 即便是創業項目並未被大企業看中並購, 他們仍然會為之苦惱。 其實, 針對這一問題, 是有相關的解決方案的, 只是大多數的創業團隊在創業伊始對此並不重視, 而最終也往往毀於此。

那麼, 這一解決方案究竟是什麼呢?

設立退出機制

其實很簡單, 就是制定一種針對創始人手中股權的機制, 具體而言就是針對那些在創業之初就分配好股權的情況, 當有人在中途離開時,

其手中持有的股份就要被收回。

如此一來, 上文所舉例子中的問題就不會出現。 如果你在一開始就設定了上述機制, 那麼你就可以在合夥人離開之時回購其手中那一半的股份。 當大企業對你的創業項目提出並購時, 無論並購價格多高, 都與已經離開的合夥人無關。

對於這樣的機制, 可能會有很多人認為是一種股權的限制, 對創始人來說並不公平。 然而事實恰恰相反, 這其實是在保護創始人的權益, 因為它在堅守的創始人和離開的創始人之間起到了一種平衡的作用, 合理地平衡了雙方的利益。

可以說, 這一機制能夠為創始團隊以及創業企業保駕護航:

一方面, 若是離開的創始人並沒有將股份留下, 那麼上述例子中的情況對堅守的創始人來說就是一種隱患, 他們可能會因此而喪失繼續創業的熱情,而這一機制的實施則杜絕了這一隱患;

另一方面,有了這一機制也能夠將每一位合夥人都凝聚在一起,向著一個目標奮進。

2.讓聯合創始人一批一批地獲得股權

對於創始人來說,股權的獲得與其在創業初期為企業所作出的貢獻是密切相關的。然而,創業初期其實是一段相對較長的時間,創始人的貢獻也不是立竿見影的。根據這一客觀實際,創業公司其實可以將股份與創始人在這段時期內的報酬掛鉤,將分配到每位創始人的所有股份分成若干份,然後隔一段時間發放一部分股份。

對於前文中提到的機制而言,其模式可以分為兩種:期限模式與目標模式,如圖。前者是指按期限來進行股份發放,期限可以定為兩年、四年,也可以是三年、五年;後者則是指按目標來進行股份發放,如果階段性的目標完成,則發放股份。

創始人股權發放的兩種模式

1)期限模式

期限模式是較為常見的一種模式,被大多數的創業團隊所採用。一般來說,大多數創始團隊在採用此模式時都將成熟期限定為四年,其中第一年比較關鍵,也是最短的服務期限。如果在此期間,創始人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創業之中,就可以在達到期限之後獲得其全部股權的1/4。之後,便可以按照季度或是月份來獲得後續的股份,直到達到四年之期才能獲得全部的股份。

在這樣的情勢下,如果創始人中途離開了,就需要根據其在創業公司中的服務期來實施不同的股份處理辦法。

假設這位創始人開始分得了公司一半的股份,如果他並沒有為公司服務一年,那就說明其並沒有滿足達到最短服務期這一基本條件,那麼他手中就沒有任何的股份,其全部的股份都會被公司回購。

如果他在做滿一年之後離開,那麼他手中就已經有了其全部股權的1/4,那麼剩下的部分就會被公司回購,這樣他手中還持有公司12.5%的股份。

如果他在公司整整服務了兩年,那麼他就分得了其股權的一半,離開後剩下的那一半會被公司回購,這樣他手中就還持有公司25%的股份。

2)目標模式

目標模式,同樣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模式。通常,一定的目標是創業公司分配股權的參考依據。也就是說,創始人的服務期限不再是參考標準,而其工作的目標則成為最直觀的依據。

以互聯網產品開發為例,當產品未研發成功時,創始人選擇離開,此時他手中並沒有任何股份,所以之前所分配的全部股權都會被公司回購;當產品研發出測試版並發佈之後,其分配股份的1/4就到手了;接下來,隨著產品正式版的開發與發佈以及產品不斷更新換代,其後續的股份便可一一獲得。

其實,比之期限,目標的界定有其模糊、難以判定之處,所以在採用此模式時,創業團隊必須將目標設定得極為明確,以確保不會發生雙重或多重解讀的情況,否則就會出現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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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可能會因此而喪失繼續創業的熱情,而這一機制的實施則杜絕了這一隱患;

另一方面,有了這一機制也能夠將每一位合夥人都凝聚在一起,向著一個目標奮進。

2.讓聯合創始人一批一批地獲得股權

對於創始人來說,股權的獲得與其在創業初期為企業所作出的貢獻是密切相關的。然而,創業初期其實是一段相對較長的時間,創始人的貢獻也不是立竿見影的。根據這一客觀實際,創業公司其實可以將股份與創始人在這段時期內的報酬掛鉤,將分配到每位創始人的所有股份分成若干份,然後隔一段時間發放一部分股份。

對於前文中提到的機制而言,其模式可以分為兩種:期限模式與目標模式,如圖。前者是指按期限來進行股份發放,期限可以定為兩年、四年,也可以是三年、五年;後者則是指按目標來進行股份發放,如果階段性的目標完成,則發放股份。

創始人股權發放的兩種模式

1)期限模式

期限模式是較為常見的一種模式,被大多數的創業團隊所採用。一般來說,大多數創始團隊在採用此模式時都將成熟期限定為四年,其中第一年比較關鍵,也是最短的服務期限。如果在此期間,創始人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創業之中,就可以在達到期限之後獲得其全部股權的1/4。之後,便可以按照季度或是月份來獲得後續的股份,直到達到四年之期才能獲得全部的股份。

在這樣的情勢下,如果創始人中途離開了,就需要根據其在創業公司中的服務期來實施不同的股份處理辦法。

假設這位創始人開始分得了公司一半的股份,如果他並沒有為公司服務一年,那就說明其並沒有滿足達到最短服務期這一基本條件,那麼他手中就沒有任何的股份,其全部的股份都會被公司回購。

如果他在做滿一年之後離開,那麼他手中就已經有了其全部股權的1/4,那麼剩下的部分就會被公司回購,這樣他手中還持有公司12.5%的股份。

如果他在公司整整服務了兩年,那麼他就分得了其股權的一半,離開後剩下的那一半會被公司回購,這樣他手中就還持有公司25%的股份。

2)目標模式

目標模式,同樣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模式。通常,一定的目標是創業公司分配股權的參考依據。也就是說,創始人的服務期限不再是參考標準,而其工作的目標則成為最直觀的依據。

以互聯網產品開發為例,當產品未研發成功時,創始人選擇離開,此時他手中並沒有任何股份,所以之前所分配的全部股權都會被公司回購;當產品研發出測試版並發佈之後,其分配股份的1/4就到手了;接下來,隨著產品正式版的開發與發佈以及產品不斷更新換代,其後續的股份便可一一獲得。

其實,比之期限,目標的界定有其模糊、難以判定之處,所以在採用此模式時,創業團隊必須將目標設定得極為明確,以確保不會發生雙重或多重解讀的情況,否則就會出現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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