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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心臟是什麼?

來源 | 阿桂的法律博客

民法典:法律的真正心臟

——中國民法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訪談錄

劉桂明 王洋

眾所周知, 中國民法典的起草和編纂, 始終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門話題。 在法學界, 目前大概有三種探討思路:一是“鬆散式、邦聯式思路”;二是“理想主義思路”;三是“現實主義思路”。

著名法學家王利明教授是一種什麼樣的思路呢?

《民法總則研究》的主要分歧在於人格權法是否應該獨立成編這個問題上, 他是堅決反對, 但我認為應該獨立成編。

記者:不管怎樣, 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中, 人格權法獨立成編已經是大勢所趨,

已成定局, 那麼本書中涉及到了哪些與人格權有關的問題?它是如何體現人格權法應具有的獨立地位的?

王教授:我在這本書裡談民法典體系的時候簡單提到了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必要性。 在這裡我需要特備強調幾點:

第一就是人格權獨立成編其實是民法調整物件的一個邏輯的展開, 我們說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財產關係表現為物權、債權, 而人身關係就表現為身份權和人格權。 物權、債權、人格權它們都是民法裡面第一層次的權利, 是最基礎的民事權利, 而其他一些權利像繼承權、智慧財產權不過是人身權和財產權相結合的權利。 表彰財產關係的物權、債權都已經獨立成編了,

那麼表彰人身關係的人格權作為一種基礎性的、第一性的權利為什麼不能獨立成編呢?我覺得這從邏輯上就說不通, 實際上反映了我國傳統民法體系的結構存在重物輕人的現象, 它是有缺陷的。

第二是什麼?德國民法典的體系模式實際上是潘德克頓學派在注釋羅馬法特別是對《學說匯纂》進行解釋的基礎上形成的。 它的立法思想是按照法的關係這一體系來構建, 以權利作為構建分則體系的基本出發點, 那麼人格權作為應當由民法典確立的權利, 它獨立成編也是完全符合這一立法思想的。

第三點, 人格權獨立成編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它是民事立法寶貴經驗的總結, 我們國家的“五四憲法”就已經確認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是僅僅有憲法的規定而不通過民法去落實的話, 它就不可能得到司法的保護, 因為憲法畢竟沒有一種可司法性, 憲法的權利和民事的權利在性質上完全是兩回事, 憲法的權利如果沒有民法的確認, 那憲法的規定弄不好只是一種宣言。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次在法律上規定了公民享有人格權, 這確實是我們中華民族歷史上一個了不起的進步, 也是對人權保障的一個重大進步, 這種進步性當然要在民法典中有所體現, 而且還要繼續發揚光大。

記者:這部《民法總則研究》是您學術研究的又一成果, 使民法典的制定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您在完成這部學術專著之後,

接下來會作哪方面的研究?

王教授:這套書計畫是出十本, 現在《物權法研究》、《民法總則研究》、《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合同法疑難案例研究》都出來了, 還有《侵權行為法》第一卷剛剛出版, 現在《人格權法研究》基本上定稿了, 馬上也要出版。

記者:您這套學術專著對於我們執業律師有何啟發意義?換句話說, 我們律師應該怎樣去閱讀和學習您這套有用、有效、有益的專著?

王教授:眾所周知, 律師業務主要是兩大塊兒, 即刑事和民事, 當然律師在參與訴訟的過程中主要涉及程式法, 但是實體法是程式法的基礎, 很簡單的道理, 作為律師來講掌握好實體法的內容, 能夠使律師更好地運用程式法, 實體法的基礎好,

對提高律師自身的理論素養也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那麼我覺得這本書對律師來說, 應該是帶著問題去看吧, 最重要的是這套書中涉及到案例分析的方法, 我覺得這個是很有意義的。

(注:本文首發于《中國律師》雜誌, 後轉發于中國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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