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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護理不當引糾紛,雇主該咋辦?

隨著生活水準和人們對護理水準要求的提高, 聘請月嫂照顧產婦和幼兒的人越來越多。 月嫂是母嬰護理師的俗稱, 專業護理產婦與新生兒。 月嫂屬於高級家政人員, 不同于一般的家政護理員。 通常情況下, 月嫂工作集保姆、護士、營養師、廚師、保育員、保潔員的工作性質於一身。 由於產婦和幼兒處於特殊時期, 所以, 月嫂的工作專業性比較強, 對月嫂的工作要求也比較高。 那麼, 在聘請月嫂期間, 由於月嫂工作不當引發糾紛, 當如何解決呢?在這裡, 小編以舉案說法的方式提出建議, 並提醒月嫂行業加強規範。

月嫂傳染疾病給幼兒,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

為讓妻子、幼兒得到更好的照顧, 今年4月6日妻子生育完的當天下午, 梁先生便慕名找到當地小有名氣的月嫂邱女士, 甚至面對邱女士12000元/月的開價, 也沒有半點猶豫。 誰知僅過了一周, 幼兒便被醫院診斷出患有流行性腮腺炎。 深感懷疑的梁先生通過悄悄觀察和一再追問, 得知傳染來自邱女士, 醫院也對此予以了確認。 原來, 邱女士明知自己患病且極易傳染卻帶病上崗, 而面對梁先生的索賠, 邱女士卻一口拒絕。

點評:

邱女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流行性腮腺炎屬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規定的丙類傳染病, 因其可以通過接觸傳染, 因而被要求應當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邱女士明知自己患病且極易傳染卻加以隱瞞, 帶病上崗, 雖然不想發生被傳染的結果, 卻明顯是對可能出現的危害聽之任之, 即具有主觀上的間接故意。 《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 邱女士必須為損害買單。

月嫂疏忽致孩子燙傷, 應當賠償損失

案例:

鑒於自己所在公司處於生產旺季, 且公司一再催促必須儘快到崗, 黃先生只好與月嫂胡女士達成服務協定:由其照顧在月子期間的妻子和幼嬰, 服務費為9000元/月。 今年5月17日, 胡女士在給幼嬰洗澡時, 因一直想著與丈夫吵架一事而心不在焉, 以至於沒有試水溫便將幼嬰放進浴缸, 導致幼嬰被燙傷,

前後花去2萬餘元醫療費。 針對黃先生的賠償請求, 胡女士表示, “目前沒有雇員導致雇主損害應當賠償的法律規定”。

點評:

胡女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黃先生與胡女士之間確實是一種雇傭關係, 目前針對雇主與雇員的法律責任中, 的確沒有雇員造成雇主損害應當賠償的具體規定, 但這並不排除胡女士必須擔責, 因為目前同樣沒有無須賠償的具體規定。 在此情況下, 就必須參照法律對侵權責任的一般性規定來處理。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胡女士恰恰具有重大過錯:明知幼嬰需要特殊護理, 卻在工作中開小差。

推拿不當延誤治療, 月嫂難脫干係

案例:

月子期間,

齊女士因出現一側乳房腫脹, 曾要求月嫂肖某隨其前往醫院診治。 肖某則以資深人士的身份制止, 提出可以通過推拿來消除。 面對齊女士疑惑的目光, 肖某拿出母嬰護理證、健康證、高級護理師資格證書等, 來證明自己完全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可在肖某的推拿下, 齊女士的病情不僅沒有好轉, 最終還喪失泌乳能力, 不得不靠奶粉餵養孩子。 相關鑒定結果表明, 該結果與推拿方式不當、延誤治療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

點評:

肖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肖某作為齊女士雇請的月嫂, 尤其是她所憑藉的特殊身份和母嬰護理證等證書, 足以讓齊女士相信其具有相應能力, 誤導齊女士接受推拿, 即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

齊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知道有病應當求醫, 特別是在病情沒有好轉甚至惡化的情況下, 仍過於相信肖某, 亦是造成損害的原因之一, 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因為《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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