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水準和人們對護理水準要求的提高, 聘請月嫂照顧產婦和幼兒的人越來越多。 月嫂是母嬰護理師的俗稱, 專業護理產婦與新生兒。 月嫂屬於高級家政人員, 不同于一般的家政護理員。 通常情況下, 月嫂工作集保姆、護士、營養師、廚師、保育員、保潔員的工作性質於一身。 由於產婦和幼兒處於特殊時期, 所以, 月嫂的工作專業性比較強, 對月嫂的工作要求也比較高。 那麼, 在聘請月嫂期間, 由於月嫂工作不當引發糾紛, 當如何解決呢?在這裡, 小編以舉案說法的方式提出建議, 並提醒月嫂行業加強規範。
月嫂傳染疾病給幼兒,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
為讓妻子、幼兒得到更好的照顧, 今年4月6日妻子生育完的當天下午, 梁先生便慕名找到當地小有名氣的月嫂邱女士, 甚至面對邱女士12000元/月的開價, 也沒有半點猶豫。 誰知僅過了一周, 幼兒便被醫院診斷出患有流行性腮腺炎。 深感懷疑的梁先生通過悄悄觀察和一再追問, 得知傳染來自邱女士, 醫院也對此予以了確認。 原來, 邱女士明知自己患病且極易傳染卻帶病上崗, 而面對梁先生的索賠, 邱女士卻一口拒絕。
點評:
邱女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流行性腮腺炎屬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規定的丙類傳染病, 因其可以通過接觸傳染, 因而被要求應當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月嫂疏忽致孩子燙傷, 應當賠償損失
案例:
鑒於自己所在公司處於生產旺季, 且公司一再催促必須儘快到崗, 黃先生只好與月嫂胡女士達成服務協定:由其照顧在月子期間的妻子和幼嬰, 服務費為9000元/月。 今年5月17日, 胡女士在給幼嬰洗澡時, 因一直想著與丈夫吵架一事而心不在焉, 以至於沒有試水溫便將幼嬰放進浴缸, 導致幼嬰被燙傷,
點評:
胡女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黃先生與胡女士之間確實是一種雇傭關係, 目前針對雇主與雇員的法律責任中, 的確沒有雇員造成雇主損害應當賠償的具體規定, 但這並不排除胡女士必須擔責, 因為目前同樣沒有無須賠償的具體規定。 在此情況下, 就必須參照法律對侵權責任的一般性規定來處理。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胡女士恰恰具有重大過錯:明知幼嬰需要特殊護理, 卻在工作中開小差。
推拿不當延誤治療, 月嫂難脫干係
案例:
月子期間,
點評:
肖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肖某作為齊女士雇請的月嫂, 尤其是她所憑藉的特殊身份和母嬰護理證等證書, 足以讓齊女士相信其具有相應能力, 誤導齊女士接受推拿, 即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