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樣的租住戶, 我該怎麼辦呀?”最近, 省會的吳女士一直為租戶不付房租的事犯愁。
吳女士在省會工作, 原有一套住房。 前年又新購一套商品房, 裝修後入住。 因家裡人口不多, 一套房就夠住了, 吳女士就想把原來的那套租出去。 去年, 通過仲介, 吳女士把房子租給了白某一家。 白某是外地人, 在石家莊做生意。 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 約定房租每月1200元, 每月月初支付。 前三個月, 白某都如期支付房租。 可到了第四個月, 白某稱因生意經營困難, 資金周轉不開, 房租暫緩一個月再付。 吳女士表示理解白某的難處,
那麼, 對於租戶白某的做法, 法律是如何定性的?吳女士又該如何依法討得房租、收回房子呢?
專家認為, 吳女士和白某簽訂了租賃合同, 約定房租每月1200元, 每月月初支付。 白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 白某不支付租金的行為屬於違約行為。 吳女士可要求白某支付欠下的租金。
另外, 根據法律規定, 吳女士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如果經吳女士多次催要, 白某仍然不交租金, 也不搬離租賃房屋, 吳女士可以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在此, 提醒出租人, 在出租房屋時, 可留存租戶的身份證影本, 以便起訴時能向法院提供準確的被告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