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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戶久欠房租,房主該咋辦?

“遇到這樣的租住戶, 我該怎麼辦呀?”最近, 省會的吳女士一直為租戶不付房租的事犯愁。

吳女士在省會工作, 原有一套住房。 前年又新購一套商品房, 裝修後入住。 因家裡人口不多, 一套房就夠住了, 吳女士就想把原來的那套租出去。 去年, 通過仲介, 吳女士把房子租給了白某一家。 白某是外地人, 在石家莊做生意。 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 約定房租每月1200元, 每月月初支付。 前三個月, 白某都如期支付房租。 可到了第四個月, 白某稱因生意經營困難, 資金周轉不開, 房租暫緩一個月再付。 吳女士表示理解白某的難處,

答應遲一個月再收租金。 可一個月過去了, 白某仍稱拿不出錢來, 過一段時間再付。 如此三次以後, 吳女士無奈之下要求租戶搬離自己的住房。 但白某稱, 別無住處, 無處可遷。 他承諾, 等手頭有了錢, 一定連前幾次的一併付清。 就這樣, 白某拖欠房租達一年之久。 面對如此租戶, 吳女士一籌莫展。

那麼, 對於租戶白某的做法, 法律是如何定性的?吳女士又該如何依法討得房租、收回房子呢?

專家認為, 吳女士和白某簽訂了租賃合同, 約定房租每月1200元, 每月月初支付。 白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 白某不支付租金的行為屬於違約行為。 吳女士可要求白某支付欠下的租金。

另外, 根據法律規定, 吳女士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要求白某搬離租賃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戶白某違反合同約定延付租金達一年之久, 在出租人吳女士延長白某交房租時間後, 白某仍未付租金。 因此, 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相關合同解除條款, 吳女士仍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 解除和白某的租賃合同, 並要求其搬離租賃房屋。

如果經吳女士多次催要, 白某仍然不交租金, 也不搬離租賃房屋, 吳女士可以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在此, 提醒出租人, 在出租房屋時, 可留存租戶的身份證影本, 以便起訴時能向法院提供準確的被告資訊。

同時, 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押金, 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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