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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關於自動駕駛汽車有哪些法律規定?

汽車時代來臨 我國法律規定應完善哪些方面?》 一文中, 言究社介紹了自動駕駛汽車的不同發展階段, 提出了當前完善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建議。 那麼, 國外關於不同發展階段自動駕駛汽車的立法和實踐情況如何呢?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對此開展了專門研究。

美國:允許上道路測試, 應有合法駕駛人進行監管

在聯邦層面, 2013年5月30日, 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委員會(NHTSA)發佈了指導性檔《關於自動駕駛汽車法規的意見》, 提出了對各州自動駕駛汽車立法的建議, 明確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時必須有相應駕駛人監管、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只能用於試驗目的等。

目前, 美國正在積極推進自動駕駛汽車相關立法工作。 2017年7月, 美國眾議院通過了《自動駕駛法案》, 下步將在參議院進行表決, 通過後將成為美國首個針對自動駕駛汽車的全國性法律。

在地方層面, 有部分州立法准許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 具體包括內華達州、佛羅里達州、加利福尼亞州、德克薩斯州、密西根州以及華盛頓特區等多個州(區)。 其中, 內華達州於2011年6月通過了美國第一部允許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的法律, 並於2012年3月1日正式生效。 此後, 加利福尼亞州等州(區)也通過了類似的法案, 將自動駕駛汽車測試工作分為測試階段和試用階段。

2014年9月生效的測試階段法規要求:

◆ 測試駕駛人應當持有相應類別的駕駛證, 在緊急情況時能夠迅速接管機動車。

◆ 製造商應當先期向加州機動車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 證明自動駕駛技術性能滿足聯邦和州政府現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和性能要求。

◆ 道路測試車輛應當有獨立的記錄系統, 能夠至少拍攝和儲存交通事故發生前30秒的感測器資料, 並保留3年;製造商應當及時上報交通事故報告, 提交年度報告。

為促進自動駕駛技術持續發展, 加州於2015年12月公佈了試用階段規範草案, 擬允許製造商從測試階段進入試用階段, 但要求必須有相應資格的駕駛人操縱, 且製造商應當通過協力廠商機構的安全測試認證,

取得為期3年的臨時試用許可。 下步擬允許製造商向消費者租賃自動駕駛汽車, 並保證駕駛人隱私和網路安全。

美國關於自動駕駛法律規定的主要特點有:

◆ 部分州(區)立法准許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 但多數州仍然認為, 當前自動駕駛汽車的安全性能需要進一步驗證, 且不具備商業化的應用條件, 立法的必要性還不充分。

◆ 允許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 但只能用於試驗目的, 且測試和試用條件嚴格。

◆ 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時, 應當有合法駕駛人進行監管, 在車載自動系統出現故障或者遇到其他緊急情況時, 該駕駛人應當及時介入, 進行人工駕駛。

歐盟及部分歐洲國家:立法鼓勵發展, 上道路必須有專人監管

在歐盟層面, 該組織認為自動駕駛汽車是未來交通的發展趨勢, 應當通過立法鼓勵其應用, 但應當允許各國根據國情自行決定應用的時間和範圍。 為此, 在歐盟積極推動下, 2016年4月, 《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關於自動駕駛汽車的修正案正式生效, 規定在全面符合《聯合國車輛管理條例》或者駕駛人可以人工選擇關閉該功能的情況下, 可以將駕駛職責移交給車輛自動駕駛系統。

在歐洲國家層面, 部分歐洲國家已於2014年開始推動自動駕駛的相關立法。 英國自2015年1月起, 開始允許自動駕駛汽車正式上路測試, 但要求所有系統軟體必須先經過廣泛的模擬測試, 再進行封閉道路或專用場地測試, 最後才能進行公共道路測試;上路測試的自動駕駛汽車必須有駕駛人監管,

並且可以隨時切換到人工駕駛模式。 瑞典也立法允許自動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但需以試驗為目的。 德國實施首部自動駕駛法律, 規定駕駛人必須坐在駕駛位上, 如果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意外, 駕駛人要能及時介入並切換到人工駕駛模式。

歐盟及部分歐洲國家關於自動駕駛法律規定的主要特點有:

◆ 明確自動駕駛汽車是交通發展的趨勢, 應當通過立法鼓勵其應用。

◆ 部分國家要求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只能用於試驗目的, 且開展公共道路測試前必須進行模擬測試和封閉道路或專用場地測試。

◆ 規定自動駕駛汽車必須有專人監管, 並且隨時能夠切換到人工駕駛模式。

日本:允許上道路測試,駕駛人必須坐在駕駛位上

日本員警廳于2016年5月頒佈《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指南》,允許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測試試驗,但同時要求:

◆ 測試時駕駛人必須坐在駕駛位上,始終觀察和監視周圍道路交通情況以及車輛狀態,在發生系統故障的緊急情況時能夠進行人工駕駛,確保駕駛安全。

◆ 測試車輛和駕駛人均應符合並遵守現行《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規,測試車輛還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保安基準》相關安全要求,安裝並使用行車記錄儀。

◆ 在上公共道路測試前,必須進行封閉實驗場地測試。

總體上看,自動駕駛汽車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尚不被法律認可,但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認為,自動駕駛汽車是交通發展的趨勢,應當通過立法予以鼓勵。美國部分州(區)、英國、瑞典、德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已經進行了相關立法,但普遍僅針對L1至L3等級的車載自動系統輔助性駕駛階段,要求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只能用作試驗用途,且對上道路測試的條件和要求普遍嚴格,同時要求必須有駕駛人監管,以便在緊急情況下隨時切換到人工駕駛模式,相應的通行規則和法律責任等規定也未突破現有法律框架。

(文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楊洋 / 趙司聰

日本:允許上道路測試,駕駛人必須坐在駕駛位上

日本員警廳于2016年5月頒佈《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指南》,允許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測試試驗,但同時要求:

◆ 測試時駕駛人必須坐在駕駛位上,始終觀察和監視周圍道路交通情況以及車輛狀態,在發生系統故障的緊急情況時能夠進行人工駕駛,確保駕駛安全。

◆ 測試車輛和駕駛人均應符合並遵守現行《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規,測試車輛還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保安基準》相關安全要求,安裝並使用行車記錄儀。

◆ 在上公共道路測試前,必須進行封閉實驗場地測試。

總體上看,自動駕駛汽車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尚不被法律認可,但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認為,自動駕駛汽車是交通發展的趨勢,應當通過立法予以鼓勵。美國部分州(區)、英國、瑞典、德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已經進行了相關立法,但普遍僅針對L1至L3等級的車載自動系統輔助性駕駛階段,要求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只能用作試驗用途,且對上道路測試的條件和要求普遍嚴格,同時要求必須有駕駛人監管,以便在緊急情況下隨時切換到人工駕駛模式,相應的通行規則和法律責任等規定也未突破現有法律框架。

(文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楊洋 / 趙司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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