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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單方炮製的“不平等條約”該廢除了

莫開偉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近日, 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 一紙訴狀將中國建設銀行告上法庭。 原因是, 2016年3月, 李曉東用建行龍卡信用卡消費1.8萬餘元, 但有69元未還清, 然而10天之後, 竟產生了300餘元的利息。

看到這則新聞, 筆者既感到有些詫異, 又覺得沒有多少新鮮感;詫異的是在今天資訊日益公開、各種金融支付工具不斷完善、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得到高度重視的大環境下, 銀行竟然仍堂而皇之地向金融消費者實施“不平等罰息條約”;缺乏新鮮感, 是近年與李曉東經歷類似遭遇的金融消費者不在少數,

媒體屢有曝光, 但大都因缺乏如李曉東一樣的維權意識或無力與銀行抗爭, 只能選擇沉默或打掉門牙入往肚裡咽;尤其缺乏如李曉東這樣的公眾人物形象發聲而引人注目的能力, 只能對銀行“霸權”收費行為敬而遠之。

縱觀李曉東狀告銀行案, 建設銀行對69元未還清款項在短短10餘天收息就高達317.43元, 其實就是銀行對金融消費者的一種全額罰息行為, 也即按李曉東消費的1.8萬元實施每天萬分之五的全額罰息, 這明顯存在嚴重的不公平行為。 而銀行如此大膽、且振振有詞地對金融消費者進行高額收息, 全靠依仗銀行單方炮製的“不平等條約”, 在銀行看來是一張高額收息的合法“護身符。

大家知道,

每個到銀行辦理信用卡的客戶都會被迫與銀行簽訂所謂的領卡合同, 也即雙方訂立、共同信守的用卡合約, 包括信用卡金額、還款方式、逾期違約處罰等等條款。 如在各銀行用戶申領信用卡時, 填寫的“某某銀行某卡信用卡申請表”背面均有一份《某某銀行某卡信用卡領用協議》。 如建設銀行領用協議第三條第九款即規定:“甲方在對帳單所載到期還款日前清償全部欠款的, 當期對帳單所載消費及通過貸記帳戶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 否則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 乙方自銀行記帳日起, 根據甲方實際欠款天數, 按每日累計欠款餘額乘以日利率計息, 日利率為萬分之五, 按月計收復利。 ”顯然, 這些條款都是銀行單方經過精心準備、旨在維護銀行利益的基礎上制訂的,
每項條款資訊都沒有向社會公開、也沒有走社會聽證程式, 只是銀行憑藉強勢地位對處於弱勢地位、缺乏話語權的金融消費者強制推行的, 有失公允, 對單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明顯不利, 因而在這裡可稱之為“不平等條約”。

今天銀行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簽署的信用卡申領條款, 憑藉“不平等條約”對弱勢的金融消費者進行全額罰息而讓金融者蒙受損失也就見怪不怪了, 也成了當前國人金融生活中始終揮之不去的夢魘。

出現目前信用卡這種全額罰息亂象, 除了監管當局監管不到位、存在監管“真空”之外, 關鍵還是銀行缺乏敬畏消費者的經營理念,

把追求自己的利益淩駕于消費者這個“上帝”之上, 為追求利潤已到不擇手段的地步了。 當然, 我們並不是一味反對銀行對信用卡逾期或沒有全額償還本金收取違約金或進行罰息處理;畢竟銀行不是民政福利機構, 是靠吸收存款或向外借入資金進行經營的特殊企業, 這都需要資金組織成本;尤其在今天金融競爭日益激烈、存款分流嚴重、“金融脫媒”愈發加劇的情勢下, 銀行傳統存貸款業務經營越來越困難、中間業務發展也成轉型必然選擇, 銀行中間業務收費也無可厚非;但“君子愛財應取之有道”, 作為國家銀行不能為一己私利而置廣大金融消費者利益于不顧;更不能為提高中間業務收入而靠顯然有失公允、有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合理條款來達到目的;否則,
就是一種地道的“霸王”條款, 與搶劫民眾財富的“強盜”沒有什麼兩樣。

李曉東狀告建設銀行信用卡全額罰息案再次催促銀行應該將一切不平等“霸王”條款徹底廢除。 一則這種“不平等條約”給金融消費者帶來的傷害和損失太大了, 確實該為金融消費者好好維權了;二則這種“不平等條約”也是對銀行自身經營的無形束縛, 長此以往, 會引社會廣泛詬病, 使銀行業在社會公眾中的信譽和形象受損, 不利於銀行業健康發展, 銀行及監管當局確實該好好反思了。

就目前而言, 應從三方面來廢除銀行信用卡中的“不平等條約”:

一是廢除現有各銀行信用卡領用中對客戶的不平等條款, 今後銀行出臺信用卡信用條款須走社會公開聽證程式,提高資訊透明度,讓全社會參與討論,消除銀行單方制訂明顯有利於保護銀行利益、而不利金融消費者維權的信用卡領用條款,確保信用卡條款客觀、公平、公正,讓“霸王條款”無處遁形。

二是嚴格執行央行2016年發佈的《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確保從2017年1月1日起,徹底取消銀行信用卡的“滯納金”,引入違約金,並禁止收取超限費;對透支的利率及違約金由銀行與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確定最高違約金比例,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倍;認真執行髮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能計收利息的規定,讓“霸王條款”銷聲匿跡。

三是銀行與監管當局搞好宣傳,引導民眾樹立正確信用卡消費意識;完善相關配套服務,提醒或警示信用卡消費者不盲目辦卡消費,消除不顧償還能力的不良消費傾向,讓金融消費者樹立良好的信用卡消費理念;同時,銀行業樹立行業自律意識、監管當局加強對銀行信用卡業務的監督管理,防止銀行為盲目爭業務而對明顯缺乏償還能力的人發放信用卡、從而加大消費者負擔的不良傾向,讓“霸王條款”失去生存社會土壤。

今後銀行出臺信用卡信用條款須走社會公開聽證程式,提高資訊透明度,讓全社會參與討論,消除銀行單方制訂明顯有利於保護銀行利益、而不利金融消費者維權的信用卡領用條款,確保信用卡條款客觀、公平、公正,讓“霸王條款”無處遁形。

二是嚴格執行央行2016年發佈的《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確保從2017年1月1日起,徹底取消銀行信用卡的“滯納金”,引入違約金,並禁止收取超限費;對透支的利率及違約金由銀行與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確定最高違約金比例,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倍;認真執行髮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能計收利息的規定,讓“霸王條款”銷聲匿跡。

三是銀行與監管當局搞好宣傳,引導民眾樹立正確信用卡消費意識;完善相關配套服務,提醒或警示信用卡消費者不盲目辦卡消費,消除不顧償還能力的不良消費傾向,讓金融消費者樹立良好的信用卡消費理念;同時,銀行業樹立行業自律意識、監管當局加強對銀行信用卡業務的監督管理,防止銀行為盲目爭業務而對明顯缺乏償還能力的人發放信用卡、從而加大消費者負擔的不良傾向,讓“霸王條款”失去生存社會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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