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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賠?租房錢轉到仲介個人帳戶,結果仲介“跑路”了!

每個人都想要有個自己的房子,

但對不少人來說買房子可能有一點遙遠,

所以只能暫且租個房子過渡一下,

說到租房子, 有不少人是通過仲介來找房子的,

一般來說, 通過仲介找到房子了之後,

定金、租金啥的都是在租客與房東之間往來的。

可是, 如果不小心把錢打到了,

仲介公司員工的個人帳戶上,

然後這個員工又攜款逃跑了,

租客該咋辦呢?能不能找仲介公司賠錢呢?

上海的小呂就不幸遇到了這樣的事

因為還要接著尋找房源, 小呂覺得這筆8000元的款項可暫時放在小劉處, 並不急於取回, 作為繼續要求服務的傭金。

經歷了一番折騰, 小呂不想再繼續租房、買房, 遂至房屋仲介處索要上述6萬元, 卻被告知小劉已經失蹤, 小呂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此時, 仲介公司卻表示:

為此, 小呂將事務所上訴至上海松江法院。

最終, 法院經過審理,

判決該事務所返還原告6萬元及相應利息。

上面的案例中有不少的法律知識值得我們留意呦,

快來看看吧~

因為仲介公司認可了小劉收取定金的行為是屬於替公司代收的行為。

那麼根據《民法總則》第170條第一款的規定, 工作人員就其職權範圍的事項, 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所以說, 小劉所收取的兩筆錢款都應該算在仲介公司頭上。

當仲介公司與小呂之間的居間合同終止時, 仲介公司所收受的6萬元構成不當得利, 根據《民法總則》第122條的規定, 小呂有權要求仲介公司返還所得不當得利, 因此需要向小呂返還6萬元及相應的利息。

其實並不是這樣的。

一般說來, 公司只對員工的職務行為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 仲介公司也認可了小劉收取定金的行為也屬於代理事項, 所以仲介公司當然要對所收的錢款負責。

根據《民法總則》第170條第一款的規定, 對於員工在其職權範圍內實施的職務行為, 公司是要承擔責任。

而對於員工在職權範圍以外事項實施的行為, 根據《民法總則》第171條的規定, 如果該行為未經公司追認的, 公司對此不承擔責任。

其實這麼說是不對的。

根據《民法總則》第170條第二款的規定, 公司對於員工職權範圍的限制, 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也就是說, 如果相對人能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該員工沒有代理權的, 公司不能通過主張該員工沒有代理權而逃避責任。

此外, 根據《民法總則》第172條的規定, 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是有代理權的, 代理行為有效。

如本案, 即使公司未認可小劉的代收錢款行為, 小呂也可以主張小劉第一次代收的4千元確實是用於履行居間合同, 其有理由相信第二次代收錢款應是用於履行居間合同的。 因此該行為亦應屬於代理行為, 仲介公司應對此承擔責任。

由於房產仲介員工流動性大、仲介公司內部管理混亂,

租房者若不加防備的將錢款支付至仲介公司的員工的個人帳戶很容易引發各類糾紛, 小編建議大家儘量通過仲介公司的對公帳戶進行錢款往來, 在與仲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 最好約定清楚各類錢款的支付方式。

最後也希望大家不會遇到各種糟心事,

順利租到或買到想要的房子

來自 法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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