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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證券代碼:002555 證券簡稱:三七互娛 公告編號:2017-029

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

第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通知於2017年4月1日以電話和傳真方式發出, 會議於2017年4月6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

本次會議應到董事9位, 實到董事9位, 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吳衛東主持。

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法律、法規及《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次會議作出了如下決議:

一、審議通過了《關於更換重大資產重組法律顧問的議案》

公司原聘請的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天元”)擔任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以下簡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專案的法律顧問, 現由於天元自身原因, 無法作為專項法律顧問繼續為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專案提供服務, 為保證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順利推進, 經與獨立財務顧問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北京安新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安新”) 商議後確定, 公司擬終止與天元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合作協定,

改聘安新擔任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專項法律顧問, 負責出具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法律意見書等檔。

表決結果:同意9票;反對0票;棄權0票。

二、審議通過了《關於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報告的議案》

同意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如下報告:

(一)《江蘇智銘網路技術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審計報告》(天健審[2017]3-107號);

(二)《上海墨鶤數碼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審計報告》(天健審[2017]3-108號);

(三)《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及2016年度備考審閱報告》(天健審[2017]3-205號)。

上述相關報告詳見《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表決結果:同意9票;反對0票;棄權0票。

三、審議通過了《關於的議案》

同意公司編制的《關於的議案》,

詳見《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表決結果:同意9票;反對0票;棄權0票。

特此公告。

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證券代碼:002555 證券簡稱:三七互娛 公告編號:2017-030

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更換

重大資產重組法律顧問的公告

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更好的推進重大資產重組, 經公司審慎研究, 擬更換本次重大資產重組聘請的專項法律顧問, 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變更法律顧問的情況說明

公司原聘請的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天元律所”)擔任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以下簡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專案的法律顧問,

現由於天元律所自身原因, 無法作為專項法律顧問繼續為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專案提供服務, 為保證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順利推進, 經與獨立財務顧問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律所、北京安新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安新律所”)商議後確定, 公司擬終止與天元律所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合作協定, 改聘安新律所擔任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專項法律顧問, 負責出具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法律意見書等檔。

二、更換後的專項法律顧問基本情況

北京安新律師事務所具備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相關資質, 執業律師具備經驗和能力,

能夠滿足擔任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專項法律顧問的要求。

三、變更專項法律顧問履行的程式

1、公司於2017年4月6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 審議通過了《關於更換重大資產重組專項法律顧問的議案》, 同意更換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擔任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專項法律顧問。 公司獨立董事對本次更換重大資產重組法律顧問事項並發表了獨立意見。

2、根據公司2016年第6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全權辦理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有關的各項事宜, 因此, 本次更換重大資產重組法律顧問事項自董事會審議批准之日起生效, 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證券代碼:002555 證券簡稱:三七互娛 公告編號:2017-031

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發行股份及

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

資金報告書的修訂說明公告

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此前披露了《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修訂稿)》(以下簡稱“重組報告書”)(全文披露於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

在審核期間,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公司依據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度備考審閱報告》(天健審〔2017〕3-205號)、《上海墨鶤數碼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審計報告》(天健審〔2017〕3-108號)和《江蘇智銘網路技術有限公司2016年度審計報告》(天健審〔2017〕3-107號)更新了2016年的財務資料,並依此對重組報告書進行了相應的修訂、補充和完善。

另外,由於本公司專項法律顧問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天元律所”)自身原因,無法作為專項法律顧問繼續為公司提供服務,為保證公司本次交易的順利進行,公司與獨立財務顧問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律所及北京安新律師事務所(以下稱“安新律所”)友好協商後確定,由安新律所擔任本次交易的專項法律顧問,出具全部原由天元律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檔。

鑒於上述情況,公司根據安新律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檔對草案中涉及法律顧問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全文修訂。該等修訂除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簽署時間及說明等事實性內容外,與草案的內容無重大差異。

本次修訂後的重組報告書的詳細內容詳見公司於2017年4月6日披露在巨潮資訊網上的相關公告。

2017年4月6日

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發行股份及

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

資金報告書的修訂說明公告

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此前披露了《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修訂稿)》(以下簡稱“重組報告書”)(全文披露於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

在審核期間,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公司依據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度備考審閱報告》(天健審〔2017〕3-205號)、《上海墨鶤數碼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審計報告》(天健審〔2017〕3-108號)和《江蘇智銘網路技術有限公司2016年度審計報告》(天健審〔2017〕3-107號)更新了2016年的財務資料,並依此對重組報告書進行了相應的修訂、補充和完善。

另外,由於本公司專項法律顧問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天元律所”)自身原因,無法作為專項法律顧問繼續為公司提供服務,為保證公司本次交易的順利進行,公司與獨立財務顧問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律所及北京安新律師事務所(以下稱“安新律所”)友好協商後確定,由安新律所擔任本次交易的專項法律顧問,出具全部原由天元律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檔。

鑒於上述情況,公司根據安新律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檔對草案中涉及法律顧問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全文修訂。該等修訂除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簽署時間及說明等事實性內容外,與草案的內容無重大差異。

本次修訂後的重組報告書的詳細內容詳見公司於2017年4月6日披露在巨潮資訊網上的相關公告。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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