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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風 從ICSID投資仲裁案件統計看中企海外維權

隨著“走出去”步伐的加快, 作為投資者的企業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糾紛逐漸成為中企海外維權的難點。 投資仲裁是解決此類糾紛的重要途徑, 目前能夠受理投資仲裁案件且為各國普遍接受的機構有兩類, 一類是傳統老牌國際仲裁機構, 比如ICC與SCC等, 另外就是設在世界銀行之下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簡稱ICSID)是依據《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仲裁機構, 其宗旨是在國家和投資者之間培育一種相互信任的氛圍,

從而促進國外投資不斷增加, 目前是世界上受理投資糾紛最多的仲裁機構。 我國於1990年簽署了《華盛頓公約》, 於1992年正式成為公約的締約國。 自此, 中國企業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糾紛便可以通過ICSID來解決。 本文通過對ICSID案件統計資料的解讀來淺析中企在投資糾紛維權時應注意的幾點事項。

選擇正確的維權途徑

ICSID受案數量逐年增加。 如下圖, 在ICSID成立的前幾年中, 投資仲裁案件數量很少, 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逐步增加, 截至2017年6月, ICSID半年受案數量為22件。 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國企業越來越青睞以投資仲裁的方式解決投資糾紛。 然而, 受“民不與官鬥”等傳統觀念的影響, 加之長期國內實踐的經驗, 在面臨東道國不公正待遇時,

中國企業往往選擇忍氣吞聲;部分企業以模仿國內“辦事”的思路去解決此類糾紛, 則常常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發生在東南亞國家及東歐部分國家的中資企業行賄案便是此類明證。 中企應該吸取此類經驗教訓, 選擇投資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此類問題。

確定管轄權依據

與商事仲裁類似, 仲裁機構同樣需要依據有效的仲裁協定來受理投資仲裁案件。 這種仲裁協議主要包含在國家之間簽署的相關條約中, 也有部分投資者與東道國單獨簽署了仲裁協定。 如下表所示, 在ICSID受理的所有案件中, 60.2%的案件管轄權源於國家間雙邊投資協定中的仲裁條款;16.8%的案件管轄權源于投資者與東道國簽署的投資協定;9.6%的案件管轄權源於東道國的投資法律規定,

其餘約10%的案件管轄權源于各種自由貿易協定。

希望將爭議提交投資仲裁解決的當事人應該注意這樣兩個層次的問題:第一, 該東道國是否是華盛頓公約成員國或簽署了包含仲裁條款的雙邊或多邊投資協議;第二, 該爭議是否在該東道國同意交由投資仲裁的爭議範圍之內。 如果該爭議不在範圍之內, 則該仲裁機構沒有管轄權。 在前不久審理終結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等數家中國公司與蒙古國政府的礦業投資爭端案中, 仲裁庭就因沒有管轄權而駁回了中方的全部請求。 在該案中, 申請人認為, 蒙古政府撤銷其礦業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1991年簽訂的中蒙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蒙古國的有關外資法律。

2015年末, 該案仲裁庭在荷蘭海牙開庭審理了本案。 2017年6月底, 仲裁庭做出裁決, 一致認定對本案無管轄權而駁回了中方的全部請求。 仲裁庭的理由是, 中蒙BIT僅允許將“涉及徵收補償款額的爭議”提交仲裁, 因此關於東道國是否實施了非法徵收的爭議只能由東道國國內法院審理。 這樣, 撤銷礦業許可證的行為沒有被認定為該類型的爭議, 仲裁庭自然沒有管轄權。 而且, 中蒙BIT中的“仲裁範圍條款”並非個例, 中國早期對外締結的約70個BIT採用了幾乎完全相同的條款。 按照本案的仲裁裁決, 只有中國企業在這70個國家的投資被徵收時, 中國企業才能通過國際仲裁向東道國政府索賠。
當然, 這種情況在近些年的各類條約中已經有所改觀, 但中國企業必須在維權之前明確相關條約的內容。

合理選擇仲裁員

仲裁員的選擇既要考慮專業水準, 也要考慮其對案情及當事人的瞭解程度。 在ICSID審理的所有案件中, 68%的仲裁員與調解員來自西歐和北美, 來自亞太的仲裁員只占 11%, 這其中幾乎沒有中國籍的仲裁員。 雖然在最近一次增聘中, 有9名來自大中華地區的專業人士當選為ICSID的仲裁員與調解員, 但是實際被指定參與案件審理的仍然寥寥無幾。 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目前在國際仲裁中話語權的缺失, 也反映出我國仲裁事業發展與國際的差距。

這一點其實更是整個中國仲裁界需要努力的地方, 只有真正實現了中國仲裁的國際化與國際仲裁的中國化, 才能讓仲裁更好地為企業服務,使得企業能夠選擇仲裁來維護自身權益。

綜上所述,由於近年來國際經濟形勢惡化,很多國家對利用外資的態度有所轉變,也導致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投資爭端日益增多。儘管ICSID通過判例不斷擴大其管轄範圍,但中國企業在申請ICSID仲裁時,還是應該謹慎對待投資仲裁中的相關問題。首先,申請人應明確爭端仲裁的依據,是適用雙邊投資協定、區域條約還是投資協定;明確每種仲裁依據的適用條件。其次,在發生爭端時,要嚴格按照雙邊投資協定等爭端解決檔規定程式處理,在溝通形式(如書面通知)和磋商期限方面,滿足爭端解決檔的要求,防止因溝通環節的程式問題而被ICSID拒之門外。第三,審慎選擇仲裁員。在選擇仲裁員之前,應充分瞭解該仲裁員在相關問題方面的態度,這一點可以通過查找該仲裁員之前的案例瞭解;同時,要考慮該仲裁員對東道國政府政策和投資環境的瞭解程度。另外,還需嚴格遵守仲裁程式和仲裁規則,及時提交材料和意見。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定,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簽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定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位址資訊,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檔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檔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檔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電話:0451-82815701 82815702

傳真:0451-82815770

地址:哈爾濱市道裡區

撫順街1號

Email:hrbzcw2013@163.com

才能讓仲裁更好地為企業服務,使得企業能夠選擇仲裁來維護自身權益。

綜上所述,由於近年來國際經濟形勢惡化,很多國家對利用外資的態度有所轉變,也導致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投資爭端日益增多。儘管ICSID通過判例不斷擴大其管轄範圍,但中國企業在申請ICSID仲裁時,還是應該謹慎對待投資仲裁中的相關問題。首先,申請人應明確爭端仲裁的依據,是適用雙邊投資協定、區域條約還是投資協定;明確每種仲裁依據的適用條件。其次,在發生爭端時,要嚴格按照雙邊投資協定等爭端解決檔規定程式處理,在溝通形式(如書面通知)和磋商期限方面,滿足爭端解決檔的要求,防止因溝通環節的程式問題而被ICSID拒之門外。第三,審慎選擇仲裁員。在選擇仲裁員之前,應充分瞭解該仲裁員在相關問題方面的態度,這一點可以通過查找該仲裁員之前的案例瞭解;同時,要考慮該仲裁員對東道國政府政策和投資環境的瞭解程度。另外,還需嚴格遵守仲裁程式和仲裁規則,及時提交材料和意見。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定,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簽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定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位址資訊,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檔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檔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檔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電話:0451-82815701 82815702

傳真:0451-82815770

地址:哈爾濱市道裡區

撫順街1號

Email:hrbzcw201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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