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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許經營(加盟、連鎖、代理)糾紛的 法律要點問題精析

【關於特許經營的基本要素】

1、【特許經營的含義和表現形式】哪種形式商業經營屬於特許經營?

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 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 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 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 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律師評析】在實務中常見的加盟、連鎖、項目合作、品牌專營、專櫃經營、特約經銷、代理經營等具體名稱, 雖名稱各異, 經營模式各部相同,

但只要該種商業經營符合了特許經營的基本特徵, 應當可以該種商業經營為特許經營。

2、【特許經營資源的內容】特許人擁有的經營資源包括哪些?

特許人所擁有的經營資源既包括注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 也包括字型大小、商業秘密、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 以及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等能夠形成某種市場競爭優勢的經營資源。

【律師評析】特許經營資源即包括有形的商標、企業標誌、商號、專利技術等有體物, 也還包括商業秘密等無形資源, 該種經營資源一般具有獨到性、獨特性、專有性、競爭優勢等特徵。 但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使用何種經營資源, 應當首先依據合同的約定的具體內容來確定,

不能想當然的認為特許人所享有的所有經營資源均系被特許使用的經營資源。

3、【特許經營的特徵】什麼是特許經營的基本特徵?

特許經營的基本特徵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特許人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 也包括一些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商業秘密、字型大小商號等具有智慧財產權屬性的經營資源;

(2)被特許人根據特許人的授權在特定經營模式下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

(3)被特許人按照約定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律師評析】特許經營的三大基本特徵, 應從以下幾個關鍵要素去把握, 一是經營資源, 即特許人是否擁有經營資源;二是授權使用, 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使用經營資源(在特定經營模式下),

三是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特許經營費, 一般在合同中可能被表述為加盟費、代理費、特許使用費、品牌使用費、保證經、培訓費、廣告費、宣傳費等各種名稱, 但一般不影響對其性質的認定。

4、【特許經營模式的含義】什麼是特許經營中的經營模式?

經營模式的解釋。 經營模式是指由特許人提供的, 可以被被特許人複製的管理、經營方式、形象標誌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管道的總和。

經營模式的表現。 經營模式可以體現在特許人的企業文化、經營理念、管理標準、促銷策略、品質控制措施及店鋪裝修設計等多個方面。

經營模式的特點。 經營模式一般具有統一化、規範化、標準化、可複製化等特點。

5、【特許經營合同關係的認定】如何認定和辨別特許經營合同關係?

實務中特許經營合同的認定, 一方面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來進行認定, 主要判斷合同內容是否具備了“特許經營的三個基本特徵”, 而不能依據合同的名稱, 或者合同中記載的“本合同不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等類似約定來分析判斷是否屬於特許經營合同;另一方面還應當結合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來認定, 如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與合同的約定內容不一致, 即使通過合同內容的約定分析不具備“特許經營的三個基本特徵”, 只要在合同實際履行中具備了上述特徵, 該實際履行可以視為對合同內容進行了相應的變更, 一樣可以認定為具有特性經營性質的合同。

【律師評析】實務中, 常見的加盟合同、連鎖經營合同、項目合作合同、品牌專營合同、專櫃經營合同、特約經銷合同、代理經營合同等叫法, 但應結合合同實際內容及合同履行情況來綜合判斷。

【關於特許經營的主體】

6、【特許經營當事人及資質】特許經營的當事人包括哪些?是否有應當具有一定的資質?

特許經營的當事人包括特許人與被特許人。

特許人應當具有是具有一定資質的企業, 除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不能作為特許人。 法律對被特許人的資質沒有限定,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為被特許人。

【律師評析】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根據該條款內容來看,可以認定為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如特許人並非企業,其與被特許人簽訂的合同,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

7、【特許人“兩店一年”】特許經營中所謂特許人應具備“兩店一年”的規定具體指什麼?

所謂特許人應具備“兩店一年”的規定,系指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規定。

【律師評析】《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特許人應當具備“兩店一年”的經營條件,該規定為管理性規定,特許人不具備該條件的,一般不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成立以及效力。

8、【特許人備案制度】特許人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如何“備案”,不備案的後果有哪些?

備案的法律依據。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特許人應在首次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申請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的部門。如經營範圍在省級區域內的,應向省級政府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如經營的區域為跨省級的,應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的資料。特許人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影本、特許經營合同樣本、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市場計畫書、經營資質材料”等材料。

不備案的後果。特許人不按照規定備案的,可以責令限期備案並處1至5萬元罰款;如逾期仍不備案的,可處5萬以上至10萬元的罰款並公告。

【律師評析】《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的特許人“備案”制度,系屬於管理性強制法律規範,特許人未按照規定“備案”,一般不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9、【特許人資訊披露義務】特許人的“資訊披露”義務有哪些?何時以及應當如何披露?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三章及《商業特許經營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特許人的“資訊披露”義務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2)特許人擁有特許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

(3)特許經營費用的基本情況;

(4)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條件的情況;

(5)為被特許人提供服務的情況;

(6)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

(7)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情況;

(8)中國境內被特許人有關情況;

(9)最近2年經審計的特許人財務會計報告或審計報告摘要;

(10)最近5年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11)特許人及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的情況;

(12)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特許人至遲應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上述資訊,且披露的上述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全面,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的資訊。

【律師評析】之所以規定特許人有“資訊披露”義務的制度,其目的在於保護被特許人,使其在決定是否投資特許經營項目之前能夠獲得特許人的必要資訊,以預測投資風險,防止商業欺詐。也是為了促進公平交易,保護被特許人能夠獲得必要的經營資訊,以判斷經營風險和預期收益。

【有關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10、【無效的特許經營合同】哪些情況下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依據法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以下特許經營合同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無效:

(1)特許人為企業以外的其他主體,其與被特許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2)被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經行政批准(或許可)方可經營的,特許人未取得批准或者許可,其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3)被特許從事的特許經營業務需要具備特定的條件,而被特許人不具備有關特定的條件,其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4)特許經營資源不具有可續展的法定期限,或者超過了法定期限但依法未續展的,而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經營期限超過該法定期限的,超過部分無效;

(5)其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合同無效。

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律師評析】上述關於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的情形,律師不再贅述。針對常見的特許人是否具備“兩店一年”的條件,以及未履行“備案”手續、未盡到“資訊披露”義務的情形,一般不影響合同效力。

【有關特許經營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11、【可撤銷的特許經營合同】哪些情形下特許經營合同可以撤銷?

合同是否能夠被撤銷,首先要審查是否屬於《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結合特許經營合同來看,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特許人如故意隱瞞、提供或者誇大直接關係到特許經營實質內容的相關資訊或者經營資源的,足以導致被特許人與其簽訂合同,該種情形構成欺詐,被特許人有權請求撤銷合同;在合同訂立後履行中,特許人如故意隱瞞重大變更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誇大的經營資源,對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造成實質影響的,被特許人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律師評析】在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中,特許人的欺詐行為,由於舉證的困難,往往難以據實認定,且欺詐行為是否導致“足以影響訂立合同或者對合同的履行造成實質影響(如從事特許經營業務)”的後果難以判定,故此不建議輕易以欺詐為由提出撤銷合同。

12、【特許人欺詐的認定】如何認定特許人存在“欺詐”行為?

對特許人“欺詐”行為的認定,應結合特許人隱瞞的資訊、提供的虛假資訊或者誇大的經營資源與合同目的的關聯性(是否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與真實資訊的背離程度以及對訂立和履行特性經營合同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來綜合判定。

【有關特許經營合同的解除情形】

13、【可解除的特許經營合同】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依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可以協商解除,也可以在達到約定條件時解除,或者一方依據法律規定單方解除。

那麼特許經營合同同樣可以經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雙方協商解除,也可以在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條件時解除,或者按照法律規定一方單方解除合同。這裡特別列明以下哪些情況一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方預期違約不履行主要債務、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仍不履行、一方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等這五種情形下,另一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2)在特許經營期間,一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致使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的,可以解除合同;

(3)被特許使用的經營資源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的,特許人或被特許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特許人隱瞞影響特許經營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資訊,或者披露虛假資訊,或者誇大經營資源,足以影響被特許人訂立合同,或者對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造成實質影響(履行合同)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合同;

(5)實務中存在,允許被特許人在合理的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律師評析】上述羅列的合同解除情形,包括協商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而法定解除中也包含雙方均有權解除的情形以及被特許人有權單方解除的情形,要仔細區分。

14、【特許經營合同的合同目的】特許經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特許經營的合同目的是什麼?

特許經營的合同的目的主要是指被特許人在特許人的指導下使用特許人的相關經營資源,在特定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特許經營業務。

【律師評析】這裡需要特別強調,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是否盈利不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的根本目的。

15、【被特許人的單方解除權】被特許人有權的合理期限內單方解除合同,合理期限如何確定?

《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與被特許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合同訂立後的一定期限內可以解除合同。該條款所規定的“一定期限”,可以由雙方約定,如果沒有約定,被特許人在合理期限內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合理期限”應結合合同的具體內容、行業特點、商業慣例等因素確定,合理期限不宜過長,通常應當為特許經營資源未被被特許人實際使用或利用之前。

【律師評析】《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一定期限內被特許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其實質是“冷靜期”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特許人,以緩衝被特許人的投資衝動,賦予被特許人可以反悔的權利,系為了平衡雙方權益。

【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確定無效的後果】

16、【特許經營費如何返還】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後,被特許人請求返還已支付特許經營費如何確定?

特許經營合同因特許人的原因無效、解除或撤銷,或者因被特許人的原因終止履行,被特許人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特許經營費用的,應當綜合考慮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實際經營期限、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返還的數額、比例或方式。

如被特許人無過錯的,特許人應全額返還特許經營費;如特許人無過錯的,特許經營費可不予返還;如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按各自過錯責任分擔特許經營費的金額。

17、【押金、保證金如何返還】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後,被特許人支付的押金、保證金如何返還?

因特許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效、撤銷或者解除的,或者被特許人對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無效、撤銷或者解除無過錯的,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返還押金、保證金。

18、【特許人授予的檔和材料如何處理】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後,特許經營人授予被特許人的檔和材料如何返還?

特許經營合同無效、解除或撤銷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被特許人應停止使用特許人許可其使用的相關經營資源,特許人亦可請求被特許人返還或銷毀與經營資源有關的授權書、特許使用證明、特許商業標誌、技術資料、牌匾等檔或材料。

被特許人不能返還上述檔或材料的,應當賠償特許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但屬於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過程中的正常消耗的材料的,可不予返還且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9、【特許人提供的產品和設備如何處理】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產品和設備如何返還?

特許經營合同無效、解除或撤銷的,除屬於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過程中的正常消耗外,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產品或者設備應當返還或折價返還。

20、【特許合同的損失如何賠償】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後,無過錯方如何主張損失賠償?

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後,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過錯方當事人賠償其因訂立及履行合同而產生的實際損失,對於無過錯方遭受的喪失締約機會或其他可得利益的損失,亦可酌情確定過錯方予以賠償。

21、【特許經營合同的附隨義務】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或者不成立特許經營合同,當事人對合同中約定的保密與保管義務是否還應當履行?

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或者不成立特許經營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保密、保管等注意義務,任何一方違反該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

【律師評析】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無效後,關於特許經營費用的返還應當綜合各種因素確定,被特許人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合同被撤銷、解除或無效後,其支付的特許經營費用即能夠全部返還;另外即使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無效後,作為無過錯方的當事人仍有權主張損失賠償,這一點要特別注意。

備註:以上為北京德亮律師事務所段少良律師專門文章

根據該條款內容來看,可以認定為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如特許人並非企業,其與被特許人簽訂的合同,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

7、【特許人“兩店一年”】特許經營中所謂特許人應具備“兩店一年”的規定具體指什麼?

所謂特許人應具備“兩店一年”的規定,系指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規定。

【律師評析】《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特許人應當具備“兩店一年”的經營條件,該規定為管理性規定,特許人不具備該條件的,一般不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成立以及效力。

8、【特許人備案制度】特許人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如何“備案”,不備案的後果有哪些?

備案的法律依據。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特許人應在首次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申請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的部門。如經營範圍在省級區域內的,應向省級政府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如經營的區域為跨省級的,應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的資料。特許人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影本、特許經營合同樣本、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市場計畫書、經營資質材料”等材料。

不備案的後果。特許人不按照規定備案的,可以責令限期備案並處1至5萬元罰款;如逾期仍不備案的,可處5萬以上至10萬元的罰款並公告。

【律師評析】《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的特許人“備案”制度,系屬於管理性強制法律規範,特許人未按照規定“備案”,一般不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9、【特許人資訊披露義務】特許人的“資訊披露”義務有哪些?何時以及應當如何披露?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三章及《商業特許經營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特許人的“資訊披露”義務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2)特許人擁有特許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

(3)特許經營費用的基本情況;

(4)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條件的情況;

(5)為被特許人提供服務的情況;

(6)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

(7)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情況;

(8)中國境內被特許人有關情況;

(9)最近2年經審計的特許人財務會計報告或審計報告摘要;

(10)最近5年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11)特許人及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的情況;

(12)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特許人至遲應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上述資訊,且披露的上述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全面,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的資訊。

【律師評析】之所以規定特許人有“資訊披露”義務的制度,其目的在於保護被特許人,使其在決定是否投資特許經營項目之前能夠獲得特許人的必要資訊,以預測投資風險,防止商業欺詐。也是為了促進公平交易,保護被特許人能夠獲得必要的經營資訊,以判斷經營風險和預期收益。

【有關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10、【無效的特許經營合同】哪些情況下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依據法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以下特許經營合同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無效:

(1)特許人為企業以外的其他主體,其與被特許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2)被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經行政批准(或許可)方可經營的,特許人未取得批准或者許可,其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3)被特許從事的特許經營業務需要具備特定的條件,而被特許人不具備有關特定的條件,其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4)特許經營資源不具有可續展的法定期限,或者超過了法定期限但依法未續展的,而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經營期限超過該法定期限的,超過部分無效;

(5)其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合同無效。

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律師評析】上述關於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的情形,律師不再贅述。針對常見的特許人是否具備“兩店一年”的條件,以及未履行“備案”手續、未盡到“資訊披露”義務的情形,一般不影響合同效力。

【有關特許經營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11、【可撤銷的特許經營合同】哪些情形下特許經營合同可以撤銷?

合同是否能夠被撤銷,首先要審查是否屬於《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結合特許經營合同來看,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特許人如故意隱瞞、提供或者誇大直接關係到特許經營實質內容的相關資訊或者經營資源的,足以導致被特許人與其簽訂合同,該種情形構成欺詐,被特許人有權請求撤銷合同;在合同訂立後履行中,特許人如故意隱瞞重大變更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誇大的經營資源,對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造成實質影響的,被特許人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律師評析】在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中,特許人的欺詐行為,由於舉證的困難,往往難以據實認定,且欺詐行為是否導致“足以影響訂立合同或者對合同的履行造成實質影響(如從事特許經營業務)”的後果難以判定,故此不建議輕易以欺詐為由提出撤銷合同。

12、【特許人欺詐的認定】如何認定特許人存在“欺詐”行為?

對特許人“欺詐”行為的認定,應結合特許人隱瞞的資訊、提供的虛假資訊或者誇大的經營資源與合同目的的關聯性(是否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與真實資訊的背離程度以及對訂立和履行特性經營合同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來綜合判定。

【有關特許經營合同的解除情形】

13、【可解除的特許經營合同】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依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可以協商解除,也可以在達到約定條件時解除,或者一方依據法律規定單方解除。

那麼特許經營合同同樣可以經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雙方協商解除,也可以在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條件時解除,或者按照法律規定一方單方解除合同。這裡特別列明以下哪些情況一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方預期違約不履行主要債務、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仍不履行、一方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等這五種情形下,另一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2)在特許經營期間,一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致使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的,可以解除合同;

(3)被特許使用的經營資源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的,特許人或被特許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特許人隱瞞影響特許經營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資訊,或者披露虛假資訊,或者誇大經營資源,足以影響被特許人訂立合同,或者對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造成實質影響(履行合同)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合同;

(5)實務中存在,允許被特許人在合理的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律師評析】上述羅列的合同解除情形,包括協商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而法定解除中也包含雙方均有權解除的情形以及被特許人有權單方解除的情形,要仔細區分。

14、【特許經營合同的合同目的】特許經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特許經營的合同目的是什麼?

特許經營的合同的目的主要是指被特許人在特許人的指導下使用特許人的相關經營資源,在特定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特許經營業務。

【律師評析】這裡需要特別強調,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是否盈利不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的根本目的。

15、【被特許人的單方解除權】被特許人有權的合理期限內單方解除合同,合理期限如何確定?

《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與被特許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合同訂立後的一定期限內可以解除合同。該條款所規定的“一定期限”,可以由雙方約定,如果沒有約定,被特許人在合理期限內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合理期限”應結合合同的具體內容、行業特點、商業慣例等因素確定,合理期限不宜過長,通常應當為特許經營資源未被被特許人實際使用或利用之前。

【律師評析】《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一定期限內被特許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其實質是“冷靜期”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特許人,以緩衝被特許人的投資衝動,賦予被特許人可以反悔的權利,系為了平衡雙方權益。

【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確定無效的後果】

16、【特許經營費如何返還】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後,被特許人請求返還已支付特許經營費如何確定?

特許經營合同因特許人的原因無效、解除或撤銷,或者因被特許人的原因終止履行,被特許人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特許經營費用的,應當綜合考慮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實際經營期限、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返還的數額、比例或方式。

如被特許人無過錯的,特許人應全額返還特許經營費;如特許人無過錯的,特許經營費可不予返還;如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按各自過錯責任分擔特許經營費的金額。

17、【押金、保證金如何返還】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後,被特許人支付的押金、保證金如何返還?

因特許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效、撤銷或者解除的,或者被特許人對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無效、撤銷或者解除無過錯的,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返還押金、保證金。

18、【特許人授予的檔和材料如何處理】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後,特許經營人授予被特許人的檔和材料如何返還?

特許經營合同無效、解除或撤銷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被特許人應停止使用特許人許可其使用的相關經營資源,特許人亦可請求被特許人返還或銷毀與經營資源有關的授權書、特許使用證明、特許商業標誌、技術資料、牌匾等檔或材料。

被特許人不能返還上述檔或材料的,應當賠償特許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但屬於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過程中的正常消耗的材料的,可不予返還且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9、【特許人提供的產品和設備如何處理】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產品和設備如何返還?

特許經營合同無效、解除或撤銷的,除屬於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過程中的正常消耗外,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產品或者設備應當返還或折價返還。

20、【特許合同的損失如何賠償】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後,無過錯方如何主張損失賠償?

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後,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過錯方當事人賠償其因訂立及履行合同而產生的實際損失,對於無過錯方遭受的喪失締約機會或其他可得利益的損失,亦可酌情確定過錯方予以賠償。

21、【特許經營合同的附隨義務】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或者不成立特許經營合同,當事人對合同中約定的保密與保管義務是否還應當履行?

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無效,或者不成立特許經營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保密、保管等注意義務,任何一方違反該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

【律師評析】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無效後,關於特許經營費用的返還應當綜合各種因素確定,被特許人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合同被撤銷、解除或無效後,其支付的特許經營費用即能夠全部返還;另外即使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無效後,作為無過錯方的當事人仍有權主張損失賠償,這一點要特別注意。

備註:以上為北京德亮律師事務所段少良律師專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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