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督為武職官名, 全稱為提督軍務總兵官。 負責統轄一省陸路或水路官兵。 提督通常為清朝各省綠營最高主管官, 稱得上封疆大吏。 若以職能分, 提督分為陸路提督與水師提督, 掌管區域達一至兩省, 數萬平方公里, 甚至數十萬平方公里。 一般來說, 清朝共在中國各地設置12名陸路提督, 3名水師提督(福建水師提督、廣東水師提督及長江水師提督)。 就臺灣而言, 臺灣總兵或臺灣鎮所轄軍隊, 通常屬於福建陸路提督與福建水師提督所管轄。
明朝時有提督京營戎政諸職, 多以勳戚大臣及太監充任。 清時于重要省份設提督,
明嘉靖間京營有提督總兵官, 旋改為總督京營戎政。 隆慶初, 仍以總督為提督, 後又增至六提督, 旋改稱總督戎政。 各省巡撫、鎮守總兵官常加提督軍務、提督等銜。 明提督多見而非正式官名。 清大體上每省置提督軍務總兵官一員(福建設兩員, 陸路、水師各一, 另晚清加江北、長江水師二提督), 簡稱提督, 為一省綠營兵的最高長官, 秩從一品, 而仍受總督或巡撫節制。
所屬有鎮、協、黃、汛各級, 其直轄部隊稱提標。 清學政以提督某省學政為全銜,
至萬歷時(1573~1620)始為專設之官。 清因之。 于各省地方額設提督十九人﹐秩從一品﹐統帥所屬綠營官兵。 是一省綠營最高級軍官。 計有直隸﹑福建﹑湖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湖南﹑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人﹔兼轄水陸提督者﹐江南﹑浙江各一人﹔其以巡撫兼提督事者﹐有山東﹑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人。 另設外海﹑內河﹑長江﹑福建﹑廣東水師提督各一人。 凡水陸提督統轄所屬官兵﹐各就其職掌﹐分防要地﹐或遊弋巡哨﹐修整武備﹐皆受總督節制。
順治十六年(1660年), 清廷增設巡捕中營, 仍由步軍統領衙門主官節制, 是為"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三營統領"。
九門提督一職由於關乎京師防務, 所以自設立以後主要由滿族大臣擔任。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 清廷將巡捕三營(南、北、中)增為五營, 皆為步軍統領衙門節制, 至此該衙門主官稱謂正式變為"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
1900年八國聯軍攻入北京,
1911年辛亥革命後, 民國北洋政府保留了這個官職, 只是將其更名為"京師步軍統領衙門", 轄左右翼總兵;1924年11月最終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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