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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能否追加被冒名的股東為被執行人?能否要求其承擔出資不實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被執行人偽造資訊變更他人為新股東, 債權人不能以該他人出資不實為由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裁判要旨:

因被執行人向工商部門提交的變更新股東的登記材料系其偽造, 後經工商部門撤銷變更行為並認定該新股東非被執行人股東的, 不應依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以新股東出資不實或虛假出資為由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案情介紹:

一、鄭州中院作出(2003)鄭民一初字第23號民事調解書, 確認:中航星公司承擔300萬元及訴訟費的還款義務。 執行中, 鄭州中院認定中國空間技術研究院(下稱空間研究院)虛假出資,

作出(2004)鄭執一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下稱202-7號裁定), 追加空間研究院為被執行人, 責令其在出資不實的範圍內對天倫公司承擔責任。

二、空間研究院向鄭州中院提出異議,請求撤銷202-7號裁定, 並提交了該院公章被偽造進行虛假工商登記的有關材料。 鄭州中院裁定, 駁回空間研究院的異議, 並將空間研究院銀行存款410萬元劃撥後發放給天倫公司。

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申請, 作出深工商企處字(2008)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決定撤銷中航星公司的6次公司變更登記和公司設立登記。 中航星公司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和深圳中院兩審判決, 駁回中航星公司的訴請。

四、因空間研究院不服鄭州中院追加其為被執行人進行申訴, 河南高院作出豫法執監字(2013)第127-1號執行決定書(下稱127-1號決定書), 指令鄭州中院再審。 鄭州中院作出(2004)鄭執一字第202-10號執行裁定, 撤銷202-7號裁定。

五、天倫公司向鄭州中院提出異議, 被鄭州中院駁回後, 又向河南高院申請覆議。 河南高院作出(2015)豫法執複字第33號執行裁定(下稱33號裁定), 駁回天倫公司的覆議申請。

六、天倫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訴, 請求撤銷33號裁定和127-1號決定書。 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天倫公司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關於是否應當將空間研究院追加為被執行人的問題。

第一, 福田法院和深圳中院已認定中航星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變更空間研究院為中航星公司股東的登記材料中空間研究院的印章印文及相關工作人員簽名為偽造,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撤銷了該變更登記, 已經證實空間研究院不是中航星公司股東, 那麼其出資不實或虛假出資的事實不能成立。

第二, 關於天倫公司認為空間研究院2001年即知道中航星公司存在, 卻至2007年才主張撤銷工商變更登記, 空間研究院惡意逃避法律責任的問題。 空間研究院工作人員的陳述僅能表明該院與中航星公司曾有過業務合作, 該院2001年即知道中航星公司存在的事實也不足以證明該院入股中航星公司, 成為了中航星公司的股東。

第三, 天倫公司認為應當根據商法的外觀主義原則, 對該公司認為工商登記的真實性進行保護以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中航星公司工商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溯及力,

不能導致鄭州中院執行行為無效的主張, 不能對抗生效行政判決已確認的事實。

因此,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中航星公司工商變更登記後, 鄭州中院追加空間研究院為被執行人的事實依據已不存在, 空間研究院不應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 後事之師, 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 以供實務參考。 同時也提請當事人應注意法院一般傾向保護無過錯方, 以及當事人對法院行為不服時應注意選擇合適的救濟途徑, 結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書, 在執行實務中,

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債權人關於工商登記具有真實性應進行保護以及工商行政部門撤銷被執行人公司工商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溯及力, 不能導致執行行為無效的主張, 不能對抗生效行政判決已確認的事實, 此時相比保護債權人依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所產生的信賴利益, 法院更側重于保護善良無過錯的新加“股東”。

二、本案中執行監督程式的啟動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因此, 當事人在確有理由且原有裁判確有錯誤的情況下, 在經充分論證後, 在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 要積極利用包括申訴在內的執行監督的救濟程式。

在本案中, 高院啟動執行監督程式, 以執行決定書的形式指令下級中院糾正錯誤執行行為, 程式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在具體案件中,要積極主動爭取法院監督程式。

三、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執行監督行為並不屬於《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規定的執行行為,所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如對執行監督行為不服,不應再行通過提出執行異議的方式予以救濟,但仍可通過執行監督程式解決。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發現本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和在執行程式中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的批復》[法釋[1998]17號]

第一條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訴前保全裁定和在執行程式中作出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裁定撤銷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

第一百三十條 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並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

下級法院收到上級法院指令後必須立即糾正。如果認為上級法院的指令有錯誤,可以在收到該指令後五日內請求上級法院覆議。

上級法院認為請求覆議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級法院仍不糾正的,上級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決定予以糾正,送達有關法院及當事人,並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3號]

第五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

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民訴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覆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關於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於被執行人偽造資訊變更他人為新股東,債權人不能以該他人出資不實為由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為,“關於是否應當將空間研究院追加為被執行人的問題。第一,福田法院和深圳中院在中航星公司與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處罰糾紛一案一、二審判決中,已認定中航星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變更空間研究院為中航星公司股東的登記材料中空間研究院的印章印文及相關工作人員簽名為偽造,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撤銷了該變更登記,已經證實空間研究院不是中航星公司股東,那麼其出資不實或虛假出資的事實不能成立。第二,空間研究院已經對2007年5月10日所提交執行異議書中主張該院按約履行了出資義務的情況作出了合理說明,結合該院後續權利救濟過程和相關生效行政判決,本院對天倫公司主張空間研究院自認是中航星公司股東的申訴理由不予採納。第三,關於天倫公司認為空間研究院2001年即知道中航星公司存在,卻至2007年才主張撤銷工商變更登記,空間研究院惡意逃避法律責任的問題。空間研究院工作人員的陳述僅能表明該院與中航星公司曾有過業務合作,該院2001年即知道中航星公司存在的事實也不足以證明該院入股中航星公司,成為了中航星公司的股東。至於該院何時主張撤銷中航星公司工商變更登記,是行政訴訟程式審查的問題,不屬於執行程式審查的內容。第四,關於天倫公司主張空間研究院印章的更換也會導致鑒定結論不準確的理由,因天倫公司未提交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採信。第五,天倫公司認為應當根據商法的外觀主義原則,對該公司認為工商登記的真實性進行保護以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中航星公司工商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溯及力,不能導致鄭州中院執行行為無效的主張,不能對抗生效行政判決已確認的事實,本院不予採納。因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中航星公司工商變更登記後,鄭州中院追加空間研究院為被執行人的事實依據已不存在,空間研究院不應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程式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在具體案件中,要積極主動爭取法院監督程式。

三、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執行監督行為並不屬於《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規定的執行行為,所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如對執行監督行為不服,不應再行通過提出執行異議的方式予以救濟,但仍可通過執行監督程式解決。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發現本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和在執行程式中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的批復》[法釋[1998]17號]

第一條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訴前保全裁定和在執行程式中作出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裁定撤銷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

第一百三十條 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並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

下級法院收到上級法院指令後必須立即糾正。如果認為上級法院的指令有錯誤,可以在收到該指令後五日內請求上級法院覆議。

上級法院認為請求覆議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級法院仍不糾正的,上級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決定予以糾正,送達有關法院及當事人,並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3號]

第五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

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民訴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覆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關於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於被執行人偽造資訊變更他人為新股東,債權人不能以該他人出資不實為由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為,“關於是否應當將空間研究院追加為被執行人的問題。第一,福田法院和深圳中院在中航星公司與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處罰糾紛一案一、二審判決中,已認定中航星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變更空間研究院為中航星公司股東的登記材料中空間研究院的印章印文及相關工作人員簽名為偽造,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撤銷了該變更登記,已經證實空間研究院不是中航星公司股東,那麼其出資不實或虛假出資的事實不能成立。第二,空間研究院已經對2007年5月10日所提交執行異議書中主張該院按約履行了出資義務的情況作出了合理說明,結合該院後續權利救濟過程和相關生效行政判決,本院對天倫公司主張空間研究院自認是中航星公司股東的申訴理由不予採納。第三,關於天倫公司認為空間研究院2001年即知道中航星公司存在,卻至2007年才主張撤銷工商變更登記,空間研究院惡意逃避法律責任的問題。空間研究院工作人員的陳述僅能表明該院與中航星公司曾有過業務合作,該院2001年即知道中航星公司存在的事實也不足以證明該院入股中航星公司,成為了中航星公司的股東。至於該院何時主張撤銷中航星公司工商變更登記,是行政訴訟程式審查的問題,不屬於執行程式審查的內容。第四,關於天倫公司主張空間研究院印章的更換也會導致鑒定結論不準確的理由,因天倫公司未提交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採信。第五,天倫公司認為應當根據商法的外觀主義原則,對該公司認為工商登記的真實性進行保護以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中航星公司工商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溯及力,不能導致鄭州中院執行行為無效的主張,不能對抗生效行政判決已確認的事實,本院不予採納。因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中航星公司工商變更登記後,鄭州中院追加空間研究院為被執行人的事實依據已不存在,空間研究院不應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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