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房產>正文

每日學法|車位之爭官司打到最高院,法官:社區地面規劃車位歸業主共有!

隨著家用汽車的普及, 停車難題日益凸顯, 不但公共場所車位緊張, 社區內的車位更是成為僧多粥少, 供不應求。 在一線城市, 車位元的單位面積甚至已經超過房價, 車位比車貴是普遍現象, 過百萬的車位費也並非新鮮。 這些車位到底應該歸誰所有?誰有權來收取這些巨額的車位費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

在該最新案例中, 關於車位的爭執歷經一審、二審及再審, 官司最後打到了最高院, 最高院於2017年8月24作出最終裁定:社區地面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 實際上並無建築物,

其本質屬於土地使用權, 不能辦理產權登記。 開發商將商品房向業主出售後, 建設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全體業主。 因此, 地面停車位的權益作為附屬設施歸屬于全體業主。

至於可以辦理產權的地下停車位, 一般認為應該屬於開發商, 具體分析可以參考《【車庫之爭】無約定情況下社區內車位元、車庫的權屬認定》(點擊紅色字瞭解)

裁判要旨:

社區地面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 實際上並無建築物, 其本質屬於土地使用權, 不能辦理產權登記。 開發商將商品房向業主出售後, 建設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全體業主。 因此, 地面停車位的權益作為附屬設施歸屬于全體業主, 其性質與其他公共附屬設施性質並無不同。

開發商有義務按照規劃修建社區附屬設施, 但並非依據規劃建設的附屬設施都歸開發商。 因此, 該案地面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權的範疇, 其權益歸屬于全體業主。

案情簡介:

重慶市豪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重慶市九龍坡區帝景豪苑社區的建設單位。 2007年1月, 重慶市規劃局作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 原則同意豪運公司報送的帝景豪苑專案規劃設計方案。 其中, 停車位地上393個, 地下243個, 共計636個。

2015年3月27日, 因豪運公司擬將部分車位元出租, 帝景豪苑業主委員會在社區張貼通告, 內容為:“各位業主:近日, 社區物業管理公司張貼了租售社區地面和地下停車位使用權的通知。

對此, 我們鄭重聲明, 此事未征得社區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我們認為, 社區地面停車位是利用社區公共用地設立的, 屬於社區業主共同所有, 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均無權擅自出租或出售。 ”

雙方協商未果。 豪運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依法確認地上停車位393個的權屬歸其所有。

重慶市第五中院認為:

本案所涉及停車位是地面停車位, 並無建築物, 不能辦理產權登記, 其本質上屬於土地使用權。 地面停車位屬於業主行使土地使用權的形式之一。 開發商將開發商品房向業主出售後, 建設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全體業主。 因此地面停車位的權益應當歸屬于全體業主共同享有。 開發商按照規劃建設的地面停車位屬於開發商建設的附屬設施。

該附屬設施歸屬于全體業主, 其性質與其他公共附屬設施性質並無不同。 規劃從行政要求的角度確定了開發商的建設義務, 開發商有義務按照規劃修建社區附屬設施, 但並非依據規劃建設的附屬設施都歸開發商。 因此, 本案地面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 屬於業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權的範疇, 其權益歸屬于全體業主。

重慶高院認為:

本院認為, 帝景豪苑社區的地面停車位權屬不歸豪運公司所有。 首先, 我國《物權法》第74條第2款規定“建築區劃內,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 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可見, 根據該法的規定,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 由當事人通過約定處理。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 豪運公司與購房者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第九條中約定“……如果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幼稚園、醫務所和服務會所等歸甲方(豪運公司)所有, 甲方有權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進行處理。 ”因此, 豪運公司有權處理本案爭議車位的前提是車位屬於豪運公司所有。 其次, 如果爭議的停車泊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則可確認所有權歸開發商所有。 而豪運公司在訴訟中確認, 本案爭議停車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從這一角度來說, 一審法院認定其本質上屬於土地使用權並無不當。 第三, 一個建築物所占建築面積能否辦理產權登記與是否納入容積率的計算有關。 容積率=總計容建築面積/總用地面積,總計容建築面積=地上總建築面積-地上不計容建築面積+特殊多倍計容面積。根據2007年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雖然規劃部門規劃允許修建地上停車位元393個,但根據意見書載明的內容,393個地上停車位所占面積並未計入建築面積。2009年6月的帝景豪苑社區總平面圖中,帝景豪苑總體綜合技術經濟指標表也未將地上停車位所占面積納入計容積率地上建築面積。在案件的審理中,豪運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在工程竣工驗收時,通過規劃變更將本案爭議車位所占面積納入了計容建築面積。綜上,前述地上停車位所占面積不屬於計容積率的地上建築面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故該部分停車位元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4條第3款規定的“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根據該條的規定,本案爭議的停車泊位不屬於豪運公司所有。

最高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關於“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之規定,案涉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因此其不能成為享有專有權的專有部分。即使豪運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社區時支付了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成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社區建設完成之後,隨社區內房屋的出售,社區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社區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權歸社區業主共有。由於案涉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不能成為專有部分,原判決確認該部分停車位元屬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並無不當。而開發商建設的社區經驗收合格,是開發商的基本義務,且綠化是否超過規劃面積對認定停車位是否佔用業主共有場地沒有必然聯繫。故豪運公司關於原判決認定案涉車位系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缺乏事實依據的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

容積率=總計容建築面積/總用地面積,總計容建築面積=地上總建築面積-地上不計容建築面積+特殊多倍計容面積。根據2007年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雖然規劃部門規劃允許修建地上停車位元393個,但根據意見書載明的內容,393個地上停車位所占面積並未計入建築面積。2009年6月的帝景豪苑社區總平面圖中,帝景豪苑總體綜合技術經濟指標表也未將地上停車位所占面積納入計容積率地上建築面積。在案件的審理中,豪運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在工程竣工驗收時,通過規劃變更將本案爭議車位所占面積納入了計容建築面積。綜上,前述地上停車位所占面積不屬於計容積率的地上建築面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故該部分停車位元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4條第3款規定的“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根據該條的規定,本案爭議的停車泊位不屬於豪運公司所有。

最高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關於“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之規定,案涉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因此其不能成為享有專有權的專有部分。即使豪運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社區時支付了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成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社區建設完成之後,隨社區內房屋的出售,社區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社區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權歸社區業主共有。由於案涉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不能成為專有部分,原判決確認該部分停車位元屬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並無不當。而開發商建設的社區經驗收合格,是開發商的基本義務,且綠化是否超過規劃面積對認定停車位是否佔用業主共有場地沒有必然聯繫。故豪運公司關於原判決認定案涉車位系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缺乏事實依據的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