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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過去是北方女人開放,而現在相對開放的卻成了南方女人?

就像很多朋友所說的那樣, 所有的現實問題都能從歷史中找到答案。 為什麼過去是北方女人開放, 而現在相對開放的卻成了南方女人?這個問題同樣在歷史上也能找到答案。 過去的北方遊牧是主流的生活方式, 也便決定了婦女的社會地位與男性的相差無幾, 有時甚至會高過男性, 這中間當然包括母系社會的一些傳承。 而這正是過去是北方女人要比南方女人開放的主因。

在說這個問題之前, 我們先說一個歷史事件, 即發生在西晉末年的衣冠南渡, 也是中國歷史上的中國歷史上的人口南遷現象, 它意味著中原士族相隨南逃、中原文明或中原政權南遷, 但這在歷史並不是一次, 還有安史之亂之後的衣冠南渡、靖康之難之後的衣冠南渡, 等等。 這些“南渡”的事件使中國南方的人口與經濟實力逐漸超越了北方。 但經濟實力在決定上層建築的時候,

並沒有使婦女的觀念得到真正意義上的開放或者解放, 尤其是靖康之難之後, 有關婦女的節烈論開始被宋代道學家所注重, 這些道學家們開始捨棄北宋時期重生存、輕貞節的觀念, 轉而大力提倡婦女舍生命保貞節的理論, 很快被當時社會的士大夫們所接受。 到了明清之際, 女性殉節的貞節牌坊日益增多, 在生存與貞節之間, 女性們只能選擇後者。

這就是說, 在靖康之難前, 中國南北方婦女的開放程度是差不多的, 不過是奉行的禮儀不同而已。 中原女人在西漢大儒董仲舒綱常倫理下, 日益成為男性附屬品, 但遊牧社會的北方少數民族並不是這樣。 董仲舒綱常倫理即是即三綱五常, 三綱本身並不具備什麼要求,

而是人們對於社會秩序規律的一種普遍認識, 即臣喜歡效法君主的行為, 子喜歡效法父的行為, 妻喜歡效法夫的行為, 於是, 董仲舒總結出了“君為臣綱, 父為子綱, 夫為妻綱。 “五常”即仁、義、禮、智、信, 是用以調整、規範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等人倫關係的行為準則。

然而, 這個事兒並不是董仲舒的發明, 他不過是把它們寫了下來, 進行了歸納總結, 進而被社會進一步認可。 真正的綱常理論的提出和主張者應該是孔孟。 所以, 在中原文明的歷史上, 這已經有好幾千年了, 是人們的普遍認可, 不是某一個人的發明或者主張。 而在遊牧社會的北方少數民族地區並不是這樣的, 他們雖然嚮往中原的文明禮儀, 但人口問題一直是他們面臨的大問題, 一方面他們實行收繼婚制, 另一方面婦女在戀愛方面也是相對自由的。

比如說匈奴人, 他們每年春秋時都要舉行兩次重大的聚會, 在某種程度上也有為讓男女青年提供條件, 讓他們相識相愛的意味。 突厥人大致也有這方面的傳承,

他們甚至在人去世下葬時, 大家在墓地邊上聚會, 男男女女載歌載舞, 男女青年要是在那時相識並相愛, 家長也不反對。 而與匈奴、突厥政權基本在一個歷史時間刻度的漢唐, 由於當時以北方為政治中心, 也是非常開明和開放的。 尤其是唐朝, 由於統治者多少有些北方少數民族的血統, 婦女幾乎是佔據了當時社會的半邊天, 她們上馬能打仗、下馬能洗衣做飯, 一點兒也不比男人差, 而唐朝的法律也給予了婦女在婚戀方面很多保障與自由。

《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征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係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用我們今天的話來說即是到了法定年齡就可以自由戀愛。同時規定婦女不但可以離婚,而且還要求要求男方不得無故休妻,並對為男方做出了貢獻的妻子的權益也作出了法律上的保護,這在提倡從一而終的封建王朝是極為罕見的。這中間當然有著邊地少數民族婚戀觀念對唐王朝的影響。

宋王朝我們大約在前面的靖康之難說過一些,另外是,宋並沒有真正統一中國,它的北方的遼、西夏和金以及成吉思汗的蒙古,雖然宋的道學家們大力提倡婦女舍生命保貞節的理論,但是,在北方的少數民族政權,婦女的地位依然是很高的。據1909年在黑水城遺址中出土的西夏《天盛律令》記載,相關女性權利的規定稱,女性可以同其他男子出逃生活,如果一段時間不再喜歡,可以與另一個兩情相悅的人一起逃走,再組建家庭,即使返回原來的家中生活,原夫也不可以阻攔。這是當時北方少數民族婦女社會地位與愛情生活的一個縮影。

元代,婦女的社會地位也很高,甚至有學者認為,元代是中國封建社會中晚期婦女地位最高的朝代。王劍虹《元代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一文中稱:“蒙古統治對漢族地區的儒家文化形成強烈衝擊,作為文化的一種表現形式,蒙古習俗對中原漢地文化的浸浮得到法律上的保護,再由於歷史因素的影響,作為統治階級的蒙古族婦女,佔有了有重要的社會經濟地位,使得元代婦女整體地位略有上升。”毫無疑問,王劍虹認為元代婦女整體地位比起宋代來說是更高的。

到了元末,隨著蒙古人與漢人大量結合,一些婦女樂意接受漢文化,主動像漢族婦女一樣守節,北方草原上的收繼婚制雖然得到廢除,但婦女的地位仍然較高,戀愛也相對自由。但是,至明清隨著中國大地上的貞節牌坊的增多,女子無論是初嫁、離婚還是寡婦再嫁等各個方面都顯得很卑微,社會地位低下,婦女應有的人權極端漠視和抑制。這時候的婦女生活基本上可以用水深火熱這個詞來形容。

這些都是過去北方女人社會相對比南方女人高,或者思想相對的開放的原因所在,但現在相對開放的卻成了南方女人,其實,細究起來一只有這麼幾個字——經濟和文化——在改革開放、男女真正平等的年代裡,南方是經濟和文化的前沿。

本文圖片來自網路,感謝原作者,謝絕其他媒體轉載!

《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征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係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用我們今天的話來說即是到了法定年齡就可以自由戀愛。同時規定婦女不但可以離婚,而且還要求要求男方不得無故休妻,並對為男方做出了貢獻的妻子的權益也作出了法律上的保護,這在提倡從一而終的封建王朝是極為罕見的。這中間當然有著邊地少數民族婚戀觀念對唐王朝的影響。

宋王朝我們大約在前面的靖康之難說過一些,另外是,宋並沒有真正統一中國,它的北方的遼、西夏和金以及成吉思汗的蒙古,雖然宋的道學家們大力提倡婦女舍生命保貞節的理論,但是,在北方的少數民族政權,婦女的地位依然是很高的。據1909年在黑水城遺址中出土的西夏《天盛律令》記載,相關女性權利的規定稱,女性可以同其他男子出逃生活,如果一段時間不再喜歡,可以與另一個兩情相悅的人一起逃走,再組建家庭,即使返回原來的家中生活,原夫也不可以阻攔。這是當時北方少數民族婦女社會地位與愛情生活的一個縮影。

元代,婦女的社會地位也很高,甚至有學者認為,元代是中國封建社會中晚期婦女地位最高的朝代。王劍虹《元代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一文中稱:“蒙古統治對漢族地區的儒家文化形成強烈衝擊,作為文化的一種表現形式,蒙古習俗對中原漢地文化的浸浮得到法律上的保護,再由於歷史因素的影響,作為統治階級的蒙古族婦女,佔有了有重要的社會經濟地位,使得元代婦女整體地位略有上升。”毫無疑問,王劍虹認為元代婦女整體地位比起宋代來說是更高的。

到了元末,隨著蒙古人與漢人大量結合,一些婦女樂意接受漢文化,主動像漢族婦女一樣守節,北方草原上的收繼婚制雖然得到廢除,但婦女的地位仍然較高,戀愛也相對自由。但是,至明清隨著中國大地上的貞節牌坊的增多,女子無論是初嫁、離婚還是寡婦再嫁等各個方面都顯得很卑微,社會地位低下,婦女應有的人權極端漠視和抑制。這時候的婦女生活基本上可以用水深火熱這個詞來形容。

這些都是過去北方女人社會相對比南方女人高,或者思想相對的開放的原因所在,但現在相對開放的卻成了南方女人,其實,細究起來一只有這麼幾個字——經濟和文化——在改革開放、男女真正平等的年代裡,南方是經濟和文化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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