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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一保險代理機構遭保監會通報處罰!他們到底幹了什麼?

4月7日下午, 保監會官網發佈了《中國保監會關於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的通報 》, 對2016年“亮劍行動”中的5起典型案例予以通報,

其中案例4涉及重慶一家保險代理機構。

保險代理機構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退保

2015年12月, 重慶保監局接到消費者投訴, 反映重慶鵬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程代理)工作人員在被保險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變更被保險人資訊並編造虛假理由退保套取退保金。 經查, 鵬程代理洪某通過車輛經銷商為投保人鄭某辦理車輛保險, 並為其墊繳保費, 之後由於與車輛經銷商發生經濟糾紛, 在未經客戶允許情況下, 自行填寫《保單批改/退保申請書》且代替投保人鄭某簽名, 辦理了退保手續, 並將所退保費12206.58元轉帳至自己銀行帳戶。

針對上述問題, 重慶保監局對鵬程代理罰款10萬元, 對責任人洪某給予警告並罰款3萬元。

小添財發現, 重慶鵬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受到的處罰不僅這一項:

2016年6月, 渝保監罰〔2016〕20號 (重慶鵬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重慶鵬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程代理”)從業人員在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 擅自填寫《保單批改/退保申請書》, 申請將被保險人批改為自己, 再以車輛不合格為由編造退保, 套取退保金12206.58元。 重慶保監局依法對該公司罰款10萬元。

重慶保監局認為, 鵬程代理上述行為構成擅自變更保險合同,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六)項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修正)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修正)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重慶保監局決定對鵬程代理罰款10萬元。

2016年9月29日, 渝保監罰〔2016〕31號 (重慶鵬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經查實, 2015年1~11月期間, 重慶鵬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誠代理公司”)委託6名未執有本公司發放執業證的人員代理銷售保險。 上述人員共涉及代理保費收入17364598.06元。

我局認為, 鵬誠代理公司上述行為構成委託未持有本機構發放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違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我局決定對鵬誠代理公司警告並罰款1萬元。

看到這裡, 肯定有觀眾要提問, 這是一家怎樣的保險代理公司呢?

小添財引用該公司的官網說明:鵬誠代理公司成立於2010年8月,

是一家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批准成立的專業保險代理公司。

鵬誠代理公司的分支數量眾多, 甚至在四川、河南都有營業部, 分支機搆數量有60來家。

鵬誠代理違反的幾項內容究竟說了些什麼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 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修正)

第四十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 不得有下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三)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

銷售假保險單證, 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一百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 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修正)

第七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 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給予警告, 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016年9月份的處罰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處罰內容來看,如果情節更加嚴重,這家保險代理機構還有可能被吊銷許可證!

寫到這裡,小添財覺得還是有必要給大家普及一下保險代理了。它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

也就是說,投保人既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的管道進行投保,也可以通過保險代理購買保險。

那麼,保險代理公司與保險公司銷售的產品有什麼區別呢?代理公司可以與多家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定,可以一次性瞭解多家公司產品。

對投保人來說,在保險代理機構處購買保險還是有一些好處:

1.可以瞭解多家公司產品,得到多種方案。

2.如果出現理賠,保險代理公司可利用其法人地位和專業知識幫客戶與保險公司交涉。

3.保險代理機構因為代理了多個公司產品,可以“倒退”保險公司提供更好產品和服務,讓投保人獲得最大利益。

保險代理機構在方便投保人的同時,近年來也發生了多起違規違法時間,比如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個人違規從事保險銷售活動,虛開仲介發票、虛假批改或註銷保單、虛假理賠等方式套取費用通過將直銷業務虛掛仲介管道、編制虛假行銷人力、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等方式套取費用等等。

那投保人如何才能選擇到正規的保險代理機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1.選擇經過保監會註冊的代理機構,注意辨別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資格,以免在購買時遇到“李鬼”。具備合法資格的保險仲介機構營業場所內,應懸掛保險監管部門核發的經營保險仲介業務許可證。具備合法資格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持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亦可登錄中國保監會網站(http://www.circ.gov.cn),在“保險仲介監管資訊系統”中查詢人員銷售資格。

2.購買後要通過保險公司客服電話或網站查驗保單真偽。

3.如有發現保險機構或保險從業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誤導行為,可撥打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12378向保險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4.要明白,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不得委託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消費者千萬不要購買個人在網上銷售保險的產品。

END·

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處罰內容來看,如果情節更加嚴重,這家保險代理機構還有可能被吊銷許可證!

寫到這裡,小添財覺得還是有必要給大家普及一下保險代理了。它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

也就是說,投保人既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的管道進行投保,也可以通過保險代理購買保險。

那麼,保險代理公司與保險公司銷售的產品有什麼區別呢?代理公司可以與多家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定,可以一次性瞭解多家公司產品。

對投保人來說,在保險代理機構處購買保險還是有一些好處:

1.可以瞭解多家公司產品,得到多種方案。

2.如果出現理賠,保險代理公司可利用其法人地位和專業知識幫客戶與保險公司交涉。

3.保險代理機構因為代理了多個公司產品,可以“倒退”保險公司提供更好產品和服務,讓投保人獲得最大利益。

保險代理機構在方便投保人的同時,近年來也發生了多起違規違法時間,比如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個人違規從事保險銷售活動,虛開仲介發票、虛假批改或註銷保單、虛假理賠等方式套取費用通過將直銷業務虛掛仲介管道、編制虛假行銷人力、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等方式套取費用等等。

那投保人如何才能選擇到正規的保險代理機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1.選擇經過保監會註冊的代理機構,注意辨別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資格,以免在購買時遇到“李鬼”。具備合法資格的保險仲介機構營業場所內,應懸掛保險監管部門核發的經營保險仲介業務許可證。具備合法資格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持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亦可登錄中國保監會網站(http://www.circ.gov.cn),在“保險仲介監管資訊系統”中查詢人員銷售資格。

2.購買後要通過保險公司客服電話或網站查驗保單真偽。

3.如有發現保險機構或保險從業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誤導行為,可撥打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12378向保險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4.要明白,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不得委託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消費者千萬不要購買個人在網上銷售保險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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