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經常被法律史屬於法律還是歷史而困擾?
你是否想瞭解法律史的研究內容?
本期, 我們帶你走近
法律儒家化
一起領略法律史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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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程
漢初儒學
漢初, 儒學地位並不高。 劉邦勢力在兵荒馬亂的環境中崛起, 並最終戰勝項羽, 建立漢朝。 漢高祖原本鄙視儒生, 且由於秦時思想專制的後果猶在, 所以儒生為受到重視, 只得想盡各種辦法。 在這種情況下, 陸賈做《新語》, 叔孫通制定《傍章》, 強調尊君卑臣。 此外, 漢初有助儒學復興的一個重要措施是在惠帝統治下的廢除挾書令的舉動。
“於是諸儒始得修其經學, 講習大射鄉飲之禮……然後喟然(迅疾)興於學”。
景、武時期的“有為”政策
在整個漢代初期, 儒學仍未成為顯學。 漢高祖時尚有干戈, 忙著平定四海, 還顧不上庠序之事;孝惠、高後時, 公卿皆武力之臣;到了文帝時儒生才“頗登用”, “然孝文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
儒學的“抬頭”
儒學在意識形態領域獲得獨尊的地位, 是靠著“踩下”其他學派以及附庸皇權的方法而出現的。 漢武帝劉徹即位後, 丞相衛綰就提出:“所舉賢良, 或治申、商、韓非、蘇秦、張儀之言,
武帝與董仲舒
武帝建元六年(西元前135年), 竇太后死, 黃老學術進一步喪失市場。 武帝召集賢良文學等朝廷謀士, 徵求他們關於如何做好皇帝以及消除各種社會弊端的意見。 在一百多名寫出答案的對策者中, 武帝看中了專治《春秋公羊傳》的董仲舒提出的學說, 這一選擇最終對整個中國歷史的發展進程產生了決定性影響。
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以“陰陽五行說”、“天人感應說”和“性三品說”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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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的途徑
途徑之一:經義折獄
經義折獄, 又名春秋決獄, 是具有儒家思想背景的官員和顧問人員根據儒家經義來裁決司法案件的行為。 漢武帝時, 開始推崇儒家思想, 但當時法律與儒家思想有諸多不協調之處, 一些苛重的法律仍在實施,
途徑之二:引經注律
隨著儒學地位的日益抬高, 純粹在司法過程中以經義補充法律已經難以滿足法律儒家化的進一步需求。 於是,對法律本身進行改造,便成了下一步的工作。在最初難以通過立法方式直接改動律文的情況下,以經義來重新解釋律文,便成為最為合理的選擇。早在漢代就已經有鄭玄、馬融等經學大師同時也從事注律工作,其所闡述的“律說”和“章句”在經國家認可後,就可以在審理案件時引用,所以也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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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儒家化的評價
法律儒家化的過程始自兩漢,跨越魏晉南北朝,直至隋唐,在長達七百餘年的歷史進程中,儒家思想逐漸從紙面上的學說,變成了國家治理上的實踐。從某種意義上說,春秋戰國時期孔孟所暢想到禮樂教化,終於由帝制時期的統治者以法律的方式予以實現了。
“千五百年之間,正坐為此,所以只是架漏牽補過了時日。其間雖或不無小康,而堯、舜、三王、周公、孔子所傳之道,未嘗一日行於天地之間也。”
——《朱文公文集》卷三十六“答陳同甫”
於是,對法律本身進行改造,便成了下一步的工作。在最初難以通過立法方式直接改動律文的情況下,以經義來重新解釋律文,便成為最為合理的選擇。早在漢代就已經有鄭玄、馬融等經學大師同時也從事注律工作,其所闡述的“律說”和“章句”在經國家認可後,就可以在審理案件時引用,所以也就具有法律效力。3
對法律儒家化的評價
法律儒家化的過程始自兩漢,跨越魏晉南北朝,直至隋唐,在長達七百餘年的歷史進程中,儒家思想逐漸從紙面上的學說,變成了國家治理上的實踐。從某種意義上說,春秋戰國時期孔孟所暢想到禮樂教化,終於由帝制時期的統治者以法律的方式予以實現了。
“千五百年之間,正坐為此,所以只是架漏牽補過了時日。其間雖或不無小康,而堯、舜、三王、周公、孔子所傳之道,未嘗一日行於天地之間也。”
——《朱文公文集》卷三十六“答陳同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