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 賣房者未依約履行解押義務, 買房者訴至法院, 主張賣方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賣方提起反訴,
2016年5月18日, 胡某與郭某通過房產仲介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及代辦協定一份, 約定:胡某以64萬元將位於廈門市翔安區的房屋出售給郭某。 房產買賣及代辦協定簽訂後, 郭某向房產仲介公司支付定金5萬元, 房產仲介公司將其中的2000元作為胡某支付的交房保證金, 其餘4.8萬元轉帳支付給胡某。 2016年5月31日至6月5日期間, 郭某和房產仲介公司員工多次以短資訊方式催促胡某辦理解押, 但胡某一直未予辦理。
另外, 郭某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決, 翔安區法院於2014年6月25日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郭某遂訴至法院, 認為其按約定準備好20萬元解押款後, 多次催促胡某一起去銀行辦理解押事宜, 但胡某一直不予理會, 故已構成違約, 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 郭某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3)翔民初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法院於2014年6月25日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因此, 可以認定郭某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而胡某一直未辦理解押的行為可認定為其中止履行房產買賣及代辦協議的意思表示。
在訴訟中, 胡某已明確主張行使不安抗辯權, 之後, 郭某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仍未被遮罩或撤銷, 其既未提供擔保, 亦未能證明自己具有履行能力, 故胡某要求解除房產買賣及代辦協議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