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率攀升、房價飛漲, 房屋分割問題成為離婚案件中的焦點問題, 今天就來分析一下按揭房的問題。
1、婚前按揭房的權屬問題(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 婚後共同還貸, 婚後登記房產權屬並取得房產證的情形。 由於房產證的取得是婚前支付首付款一方的物權期待權實現成現實的物的過程, 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 婚前按揭房的權屬就已經確定了, 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婚後的共同還貸不改變權屬的性質, 因此在這種情形下該房產也屬於婚前首付方的個人財產。
2、婚前按揭房的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定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依據以上法律規定, 首先, 在離婚時該房屋的歸屬允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 這既充分尊重了夫妻財產分割時的意思自治, 也體現了婚姻法始終貫穿的自願原則。 其次, 該規定也強調了對婚姻當事人個人財產的保護, 對於保護個人的所有權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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