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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如何搞到金融全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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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為何要轉公募

1、影響力和受眾面將會擴大

得以開展公募業務以後, 基金可以公開募集, 加大宣傳與影響力, 這樣一來, 客戶可以拓展至公共領域, 由此帶來的募集物件也會增加, 有助於增加資金量, 擴大管理規模。

2、業務範圍更加多元化

相對於私募機構, 公募的業務範圍更加多元化, 如今的公募可以做專戶業務, 也可以設立資管子公司和境外子公司, 原來的私募業務可以轉移至專戶業務當中來做, 這樣看來, 「私轉公」並不吃虧。

3、資金來源更廣泛

證監會 2014 年發佈的《關於大力推進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的意見》中指出要拓展公募基金的長期資金來源, 鼓勵全國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參加基金投資,

私募機構獲得公募牌照之後, 則可以獲得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資格, 而就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的巨大規模而言, 對這些公募新軍來說都意味著新的機會。

私募機構紛紛通過申請、收購、參股等方式, 涉水金融牌照類機構。 嚴格意義上講, 私募機構不屬於牌照類金融機構, 金融牌照對私募來說意義非凡, 不僅可以更方便開展業務, 還可以拓寬募資管道, 拿到社保、養老、委外的錢, 完善資管版圖。 下面以九鼎為例, 看看私募公司如何打造金融帝國。

二、私募機構申請公募牌照需要哪些條件

看看九鼎, 羡慕吧, 看看我們私募機構還可以申請哪些牌照, 而這些牌照又需要哪些條件呢?今天以金融行業裡最有代表性、審批最嚴的 8 個牌照為例介紹申請的基本條件。

1、銀行牌照

(1)審批機關

設立商業銀行, 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3)申請條件

設立商業銀行,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③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④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 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4)註冊資本要求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 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 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

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2、信託牌照

擁有信託牌照可以從事的業務包括各類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1)審批機關

設立信託公司, 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並領取金融許可證

(2)法律依據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 2 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 13 號)

(3)申請條件

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②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③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④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⑤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⑥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4)註冊資本要求

信託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3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

3、協力廠商支付牌照

支付業務許可證,即協力廠商支付牌照歷來兵家必爭,原因無它,只因和最熱門詞彙「互聯網金融」掛上關係。協力廠商支付牌照有三類,分別是:(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

第一批六張全國性的預付卡分別在以下六家公司手裡:北京商服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開聯通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裕福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渤海易生商務有限公司(現已改名為:易生支付有限公司)、海南新生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和深圳壹卡會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後就再也沒有發放過全國性的預付卡牌照。因此這一批六張預付卡牌照也就成了珍貴的「絕版」資源。

(1)審批機關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2)法律依據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 2 號)

(3)申請條件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②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③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④有 5 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⑤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⑥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⑦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⑧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⑨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 3 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4)註冊資本要求

央行要求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支付服務的企業,註冊資本最低為 1 億元人民幣;擬在省級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要 3,000 萬元人民幣。

4、券商牌照

券商牌照,即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目前券商牌照包括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1)審批機關

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2)法律依據

《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3)申請條件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②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③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④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⑤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⑥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 30%。

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證券公司應當有 3 名以上在證券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滿 2 年的高級管理人員。

證券公司設立時,其業務範圍應當與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制度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

(4)註冊資本要求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及投資有關的財務顧問活動時,最低註冊資本是5,000萬。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中的一項時,最低註冊資本是1億元,兩項或兩項以上時最低註冊資本是5億元。

三、公募基金牌照

擁有該項金融業務許可可以通過公開募集的方式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並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有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資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1998 年 3 月 27 日,基金金泰、基金開元宣告成立,自此拉開了我國公募基金發展的序幕。

1、審批機關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2、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

3、申請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和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經批准可開展公募基金業務。

(3.1)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條件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②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③註冊資本不低於 1 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④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行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 15 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⑤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⑥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⑦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⑧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 2 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 1 家。

(3.2)資產管理機構的申請條件

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具有 3 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最近 3 年管理的證券類產品業績良好;

②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健全,風險管理有效;

③最近 3 年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穩健;

④誠信合規,最近 3 年在監管部門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⑤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⑥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4、註冊資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 1 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資產管理機構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 1000 萬元。

四、期貨牌照

1、審批機關

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

2、法律依據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3、申請條件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3,000 萬元;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6)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7)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4、註冊資本要求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3,000 萬元,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 85%。

五、保險牌照

擁有此牌照後可以承保人民幣和外幣的各種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人身保險等保險業務;辦理各種國內、國際再保險業務和法定保險業務;與國外保險及其有關機構建立代理關係和業務往來關係,代理外國保險機構辦對損失的鑒定和理賠等業務及其委託的其他有關事宜。

1、審批機關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申請條件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4)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4、註冊資本要求

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六、融資租賃牌照

1、審批機關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審批

2、法律依據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 號)、《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3、申請條件

(3.1)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審批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註冊資本不低於 1,000 萬美元;

②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 30 年。

③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 3 年的從業經驗。

(3.2)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審批

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2001 年 8 月 31 日(含)前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 4,000 萬元,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 17,000 萬元;

②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③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④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⑤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註冊資本要求

2001 年 8 月 31 日(含)前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 4,000 萬元,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 17,000 萬元。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 1,000 萬美元。

(3)申請條件

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②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③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④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⑤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⑥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4)註冊資本要求

信託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3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

3、協力廠商支付牌照

支付業務許可證,即協力廠商支付牌照歷來兵家必爭,原因無它,只因和最熱門詞彙「互聯網金融」掛上關係。協力廠商支付牌照有三類,分別是:(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

第一批六張全國性的預付卡分別在以下六家公司手裡:北京商服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開聯通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裕福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渤海易生商務有限公司(現已改名為:易生支付有限公司)、海南新生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和深圳壹卡會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後就再也沒有發放過全國性的預付卡牌照。因此這一批六張預付卡牌照也就成了珍貴的「絕版」資源。

(1)審批機關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2)法律依據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 2 號)

(3)申請條件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②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③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④有 5 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⑤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⑥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⑦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⑧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⑨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 3 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4)註冊資本要求

央行要求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支付服務的企業,註冊資本最低為 1 億元人民幣;擬在省級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要 3,000 萬元人民幣。

4、券商牌照

券商牌照,即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目前券商牌照包括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1)審批機關

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2)法律依據

《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3)申請條件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②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③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④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⑤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⑥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 30%。

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證券公司應當有 3 名以上在證券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滿 2 年的高級管理人員。

證券公司設立時,其業務範圍應當與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制度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

(4)註冊資本要求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及投資有關的財務顧問活動時,最低註冊資本是5,000萬。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中的一項時,最低註冊資本是1億元,兩項或兩項以上時最低註冊資本是5億元。

三、公募基金牌照

擁有該項金融業務許可可以通過公開募集的方式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並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有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資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1998 年 3 月 27 日,基金金泰、基金開元宣告成立,自此拉開了我國公募基金發展的序幕。

1、審批機關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2、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

3、申請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和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經批准可開展公募基金業務。

(3.1)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條件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②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③註冊資本不低於 1 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④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行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 15 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⑤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⑥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⑦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⑧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 2 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 1 家。

(3.2)資產管理機構的申請條件

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具有 3 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最近 3 年管理的證券類產品業績良好;

②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健全,風險管理有效;

③最近 3 年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穩健;

④誠信合規,最近 3 年在監管部門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⑤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⑥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4、註冊資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 1 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資產管理機構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 1000 萬元。

四、期貨牌照

1、審批機關

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

2、法律依據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3、申請條件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3,000 萬元;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6)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7)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4、註冊資本要求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3,000 萬元,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 85%。

五、保險牌照

擁有此牌照後可以承保人民幣和外幣的各種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人身保險等保險業務;辦理各種國內、國際再保險業務和法定保險業務;與國外保險及其有關機構建立代理關係和業務往來關係,代理外國保險機構辦對損失的鑒定和理賠等業務及其委託的其他有關事宜。

1、審批機關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申請條件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4)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4、註冊資本要求

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六、融資租賃牌照

1、審批機關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審批

2、法律依據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 號)、《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3、申請條件

(3.1)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審批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註冊資本不低於 1,000 萬美元;

②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 30 年。

③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 3 年的從業經驗。

(3.2)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審批

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2001 年 8 月 31 日(含)前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 4,000 萬元,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 17,000 萬元;

②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③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④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⑤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註冊資本要求

2001 年 8 月 31 日(含)前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 4,000 萬元,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 17,000 萬元。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 1,000 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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