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盤點2017:這些減稅紅包你領了嗎?

 2017年, 我國出臺了許多減稅政策和法規, 打出了一系列減稅“組合拳”, 以稅收“減”法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2017年即將過去, 這些減稅政策你享受到了嗎?本期為你疏理2017年主要的減稅政策和法規,

供你查漏補缺。

增值稅

簡並增值稅稅率, 取消13%稅率

檔案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7年7月1日

政策要點:

1.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 取消13%這一檔稅率。

2.將農產品、天然氣等增值稅稅率從13%降至11%。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 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

3.規範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 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購入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避免因進項抵扣減少而增加稅負。

執行要點:

簡並增值稅稅率影響廣泛, 受益納稅人眾多。 檔對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變化較大, 需要納稅人準確執行。 比如, 檔規定, 營改增試點期間, 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也就是說, 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 雖然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稅率為11%, 但可以按13%扣除率抵扣。 但是, 如果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 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未分別核算的, 不能按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修改《增值稅暫行條例》, 鞏固營改增成果

檔案名:

《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7年11月19日

政策要點:

1.國務院決定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2.《增值稅暫行條例》修改後重新公佈, 主要作了四個方面的修改:

一是將實行營改增的納稅人, 即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明確規定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修改後, 增值稅納稅人的範圍是: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同時, 對《增值稅暫行條例》關於銷售額、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等條款中涉及徵稅範圍的表述相應作了調整。

二是在《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率中相應增加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稅率, 並根據已實施的簡並增值稅稅率改革將銷售或者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圖書、飼料等貨物的稅率由13%調整為11%。

三是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作了相應調整。

四是為保證《增值稅暫行條例》與營改增有關規定以及今後出臺的改革措施相銜接, 規定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執行要點:

1.《增值稅暫行條例》修改將營改增主要成果, 比如稅率簡並、納稅主體和徵稅範圍的擴大、進項稅額抵扣的變化等法定化, 既鞏固了營改增成果, 又有利於納稅人學習、掌握增值稅知識。

2.此次《增值稅暫行條例》修改, 並沒有涵蓋營改增的許多過渡性政策, 許多業務, 特別是稅收優惠政策的處理, 還得按照營改增期間發佈的檔辦理, 這是納稅人需要特別重視的地方。

綜合

重點群體人員創業就業有稅收優惠支持

檔案名: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號)

執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點:

1.對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執行要點:

1.享受優惠政策的人員應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

2.享受稅收優惠應按規定履行申請、備案等手續。

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就業可享稅收優惠

檔案名:

《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執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點:

1.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執行要點: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如果企業招用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複享受。

農村集體產權改革享受契稅和印花稅優惠

檔案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7年1月1日

政策要點:

1.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3.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徵收契稅。

所得稅

30萬元提到50萬元,小微企業受惠面擴大

檔案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執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點: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帳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優惠。

3.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優惠,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執行要點:

1.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在預繳時即可享受優惠,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比例提高

檔案名: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執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點:

1.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執行要點:

1.科技型中小企業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的條件,並履行相關的手續。

2.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應及時辦理稅收優惠備案。

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可享稅收優惠

檔案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執行起始日期:企業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政策要點:

1.公司制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抵扣。

2.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結轉抵扣;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結轉抵扣。

3.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執行要點:

1.試點地區包括: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瀋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和蘇州工業園區。

2.檔對投資主體、投資對象和投資時間等設定了嚴格的條件,只有符合條件才能享受優惠。

3.天使投資個人、創業投資企業、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檔案名:

《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7年7月1日

政策要點:

2.政策適用物件是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執行要點:

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資產評估增值不繳所得稅

檔案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7年1月1日

政策要點:

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規定的“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依照以下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執行要點:

1.全民所有制企業資產評估增值相關材料應由改制後的企業留存備查。

2.政策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此前發生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依照執行。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檔案名: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7年1月1日

政策要點: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執行要點: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符合檔規定的5項條件,比如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等。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向所在省級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後發文認定。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執行資訊系統(服務外包資訊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資訊,按時報送資料。

3.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持相關認定檔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宜。

車輛購置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1.6升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征車輛購置稅

檔案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136號)

執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

政策要點:

1.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購置1.6升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2.乘用車,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

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檔案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

執行起止日期:自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點: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從事大宗商品倉儲的用地,不屬於優惠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作者:鄒國金

執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點:

1.對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執行要點:

1.享受優惠政策的人員應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

2.享受稅收優惠應按規定履行申請、備案等手續。

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就業可享稅收優惠

檔案名:

《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執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點:

1.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執行要點: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如果企業招用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複享受。

農村集體產權改革享受契稅和印花稅優惠

檔案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7年1月1日

政策要點:

1.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3.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徵收契稅。

所得稅

30萬元提到50萬元,小微企業受惠面擴大

檔案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執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點: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帳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優惠。

3.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優惠,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執行要點:

1.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在預繳時即可享受優惠,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比例提高

檔案名: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執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點:

1.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執行要點:

1.科技型中小企業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的條件,並履行相關的手續。

2.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應及時辦理稅收優惠備案。

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可享稅收優惠

檔案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執行起始日期:企業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政策要點:

1.公司制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抵扣。

2.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結轉抵扣;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結轉抵扣。

3.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執行要點:

1.試點地區包括: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瀋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和蘇州工業園區。

2.檔對投資主體、投資對象和投資時間等設定了嚴格的條件,只有符合條件才能享受優惠。

3.天使投資個人、創業投資企業、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檔案名:

《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7年7月1日

政策要點:

2.政策適用物件是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執行要點:

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資產評估增值不繳所得稅

檔案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7年1月1日

政策要點:

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規定的“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依照以下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執行要點:

1.全民所有制企業資產評估增值相關材料應由改制後的企業留存備查。

2.政策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此前發生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依照執行。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檔案名: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7年1月1日

政策要點: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執行要點: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符合檔規定的5項條件,比如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等。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向所在省級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後發文認定。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執行資訊系統(服務外包資訊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資訊,按時報送資料。

3.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持相關認定檔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宜。

車輛購置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1.6升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征車輛購置稅

檔案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136號)

執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

政策要點:

1.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購置1.6升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2.乘用車,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

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檔案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

執行起止日期:自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點: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從事大宗商品倉儲的用地,不屬於優惠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作者:鄒國金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