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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店鋪及其網店均超範圍經營,如何處罰

【案情】

D縣藥品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 S餐飲店在實體店鋪中經營自製飲品“鮮榨果汁”, 同時也在某協力廠商網路經營平臺上銷售自製飲品“鮮榨果汁”。 經查, 該餐飲店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 不含自製飲品制售。

【分歧】

針對該案應當如何處理, 執法人員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 S餐飲店超出了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食品經營項目範圍進行經營, 屬於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情形,

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應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 S餐飲店超出了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食品經營項目範圍進行經營, 屬於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違反了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應當依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 應當區分處理, 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對於S餐飲店在實體店鋪中的經營行為, 應當按照第一種意見處理。 對於S餐飲店在某協力廠商網路經營平臺上的經營行為, 屬於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範圍從事食品經營的情形,

違反了《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應當依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規定, 應當按照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處罰。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 認為應當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分析如下。

本案主要涉及《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法律適用問題。 上述兩個規定存在一定的交叉, 但是也有明顯區別。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主要是規制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發生變化, 但是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行為, 即應變更未變更,

側重於規範許可管理秩序。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主要規制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 側重於規範網路食品經營行為。

就法律適用而言, 如果涉案主體為入網食品經營者, 涉案行為是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在兩個規定均為部門規章的前提下, 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定, 應當優先適用《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就本案而言, S餐飲店在實體店鋪中經營自製飲品“鮮榨果汁”的行為, 屬於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情形, 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進行處罰。 S餐飲店同時也在協力廠商網路經營平臺上經營自製飲品“鮮榨果汁”,

屬於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的情形, 應依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S餐飲店的兩種行為, 分別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及《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應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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