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D縣藥品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 S餐飲店在實體店鋪中經營自製飲品“鮮榨果汁”, 同時也在某協力廠商網路經營平臺上銷售自製飲品“鮮榨果汁”。 經查, 該餐飲店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 不含自製飲品制售。
【分歧】
針對該案應當如何處理, 執法人員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 S餐飲店超出了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食品經營項目範圍進行經營, 屬於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情形,
第二種意見認為, S餐飲店超出了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食品經營項目範圍進行經營, 屬於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違反了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應當依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 應當區分處理, 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對於S餐飲店在實體店鋪中的經營行為, 應當按照第一種意見處理。 對於S餐飲店在某協力廠商網路經營平臺上的經營行為, 屬於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範圍從事食品經營的情形,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 認為應當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分析如下。
本案主要涉及《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法律適用問題。 上述兩個規定存在一定的交叉, 但是也有明顯區別。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主要是規制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發生變化, 但是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行為, 即應變更未變更,
就法律適用而言, 如果涉案主體為入網食品經營者, 涉案行為是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在兩個規定均為部門規章的前提下, 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定, 應當優先適用《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就本案而言, S餐飲店在實體店鋪中經營自製飲品“鮮榨果汁”的行為, 屬於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情形, 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進行處罰。 S餐飲店同時也在協力廠商網路經營平臺上經營自製飲品“鮮榨果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