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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行業深度報告: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專題

我國醫藥工業是以仿製藥為主導的行業, 但總體屬於低仿製水準, 劣質或過剩產能亟需淘汰。

目前我國通過 GMP 的藥企有 5000 多家, 絕大多數是仿製藥企業, “小、散、亂”的現象比較突出。

截止 2016 年底國家藥品食品監督局共批准 18.9 萬個藥品批文, 但實際生產銷售的批准文號只有 4 萬-5 萬個, 意味著三分之二以上的文號是沒有實際生產的“僵屍文號”。

大量國產仿製藥屬低水準仿製, 與原研製劑相比安全低效甚至無效。

因此, 國家推出一致性評價政策的初衷也是為了淘汰過剩產能, 淘汰僵屍批文, 提高行業集中度以及行業利潤率, 最終促進醫藥行業發展。

與此同時, 2015 年 7 月 22 日 CFDA 發佈《關於開展藥物臨床試驗資料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 掀起了臨床資料核查風暴。

其中, 涉及臨床的 1622 個品種由於臨床資料完整性問題不予批准占 3%, 在此重壓之下, 企業主動撤回占 77%, 合計 80%以上,

且多家臨床基地與 CRO被發現資料不完整性問題。

因此, 此前國內臨床資料存在不真實, 不規範, 不完整的情況, 此次國家推出一致性評價政策正是要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一致性評價的執行代表著中國仿製藥行業新的起點, 步入良性發展的道路。

更進一步,

推行一致性評價利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產品品質是供給側問題, 是如何更好地滿足市場需求的問題, 也是結構性問題。

仿製藥品質提高了, 臨床上實現與原研藥相互替代, 就能夠推動藥品生產領域的結構性改革, 改變現在原研藥在有的大醫院藥品銷售比達到 80%的局面, 有利於降低醫藥總費用支出, 有利於淘汰落後產能, 提高仿製藥的競爭力。

醫藥企業通過開展仿製藥一致性評價, 也有利於創新。 製劑是有效成分、輔料和包材的有機結合, 一致性評價將促進企業更多地進行生產工藝和輔料、包材的綜合研究, 全面提高製劑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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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評價是提升我國仿製藥水平的基礎, 品種通過後將享受國家政策鼓勵

仿製藥一致性評政策實施的目的在於仿製藥與專利藥相比治療等效(Therapeuticequivalence, TE), 可互相替代, 一致性評價是仿製藥上市的基礎, 從而免去大規模臨床試驗和研究。

藥物製劑要產生最佳療效, 其藥物活性成分應當在預期時間段內釋放吸收並被轉運到作用部位達到預期的有效濃度。

大多數藥物是進入血液迴圈後產生全身治療效果的, 作用部位的藥物濃度和血液中藥物濃度存在一定的比例關係, 因此可以通過測定血液迴圈中的藥物濃度來獲得反映藥物體內吸收程度和速度的主要藥代動力學參數, 間接預測藥物製劑的臨床治療效果, 以評價製劑的品質。

因此,仿製藥一致性價的通過需要完成藥學等效性與生物等效性兩個重要環節:

1. 藥學等效性(Pharmaceutical equivalence,PE):如果兩製劑含等量的相同活性成分,具有相同的劑型,符合同樣的或可比較的品質標準,則可以認為它們是藥學等效的。藥學等效不一定意味著生物等效,因為輔料的不同或生產工藝差異等可能會導致藥物溶出或吸收行為的改變。

2. 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BE):鑒於藥物濃度和治療效果相關,假設在同一受試者,相同的血藥濃度-時間曲線意味著在作用部位能達到相同的藥物濃度,並產生相同的療效,那麼就可以藥代動力學參數作為替代的終點指標來建立等效性。

以健康志願者作為受試者,在相似的試驗條件下單次或多次服用相同劑量的試驗藥物後,通常採用藥代動力學終點指標藥物峰濃度 Cmax 和曲線下面積 AUC 來分別判定藥物的吸收速度和吸收程度與參比製劑的差異在可接受範圍內(幾何均值比值的 90%置信區間在 80-125%之間)。

確定參比製劑與開展 BE 試驗是一致性評價的關鍵所在:

1. 參比製劑確定:既然仿製藥一致性評目的在於仿製藥與專利藥相比治療等效,可相互替代,在開始一致性評價的首要環節就是確定參照的專利藥即參比製劑。

CFDA 發佈的供企業選擇參比製劑時參考清單分為已在中國境內上市和未在中國境內上市兩類,建議企業按以下順序選擇其一作為參比製劑備案:

(一) 原研藥品:進口原研藥品、經審核確定的原研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上市的藥品、未進口原研藥品;

(二) 在原研企業停止生產的情況下,可選擇美國、日本或歐盟獲准上市並獲得參比製劑地位的藥品。參比製劑的確定一般首先由仿製藥企業自行選擇並報國家一致性評價辦公室備案,60 個工作日內無異議,即可以此備案試劑為參比試劑開始試驗。

一致性辦公室會組織專家就備案、推薦和主動申報的參比製劑審核確定並及時公佈。原則上,企業應當以 CFDA 公佈的參比製劑為准,對 CFDA 已公佈的參比製劑,建議企業按照公佈的參比製劑開展研究,未備案的無需再備案。截止目前,CFDA 共發佈 10 批參比製劑目錄。

2. BE 試驗: 根據國發“2016 8 號文”規定,原則上通過生物等效性試驗(BE)進行一致性評價,符合 BE 豁免的品種,可採用體外溶出度方法進行一致性評價。

BE 等效性試驗是在相似的試驗條件下單次或多次服用相同劑量的試驗藥物後,受試製劑中藥物的吸收速度和吸收程度與參比製劑的差異在可接受範圍內,在正式開始 BE 試驗前,可根據預 BE 試驗情況,可能需要重新調整處方和工藝等藥學研究,能否通過生物等效性試驗將是通過一致性評價的最關鍵的環節。

樂觀情況下,處方工藝不需要變更,或者方工藝不需要變更、BE 獲得豁免的進行一致性評價品種進度較快。對於不能豁免 BE 的改處方工藝品種,提高 BE 試驗的成功率是關鍵。

另外,臨床資源缺乏也是影響一致性評價進程的關鍵因素。此前臨床試驗機構實行認定制,臨床試驗機構數量相對較少不能滿足大量仿製藥一致性評價需求,且並不是所有的臨床試驗機構可以承做 BE 試驗,因此臨床試驗機構成為各家仿製藥企業爭奪的稀缺資源。

2017 年 8月 25 日 CFDA 發佈了《總局關於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 100 號),文中明確提出“對生物等效性試驗機構實行備案制管理。一致性評價中的生物等效性試驗可以在現有經認定的臨床試驗機構進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進行”,目前認定的臨床試驗機構共計 619 家。

這一政策如能及時落地,或有望擴充臨床試驗資源,緩解一致性評價工作中臨床試驗資源匱乏的瓶頸。

據 8 月 25 日 CFDA 發佈的《關於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一致性評價申請獲得受理後評審時限為 120 個工作日(立卷 45+核查 60+綜合意見 15),需申請人補充資料的,申請人應在 4 個月內一次性完成補充資料。

總局通過檔形式明確了較短的評審時間,鼓勵了相關仿製藥企業對於一致性評價的積極性。

仿製藥通過一致性評價後將被納入《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並可在藥品標籤、說明書中使用通過一致性評價標誌,同時國家將在醫保支付、集中採購,技術與資金等方面對通過品種給予政策支援:

1) 醫保支付方面: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社會保障部門將在醫保支付方面予以適當支持,有關部門將加快按通用名制訂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儘快形成有利於通過一致性評價仿製藥使用的激勵機制,醫療機構應優先採購並在臨床中優先選用。

2)集中採購方面: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 3 家以上的,衛生計生部門在藥品集中採購等方面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未超過 3 家的,優先採購和使用已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

3)技術與資金支援方面: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在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發展改革、工信和財政等部門申請中央基建投資、產業基金等資金支援。

此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鼓勵具有上市許可持有人資格的企業,將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委託其他生產企業生產,以擴大產量,滿足市場需要。

我們預計上述醫保支付、優先採購等配套政策有望于明年一季度在第一批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後出臺,因此在可預期的時間範圍內有望享受相關政策紅利,對相關企業帶來業績的增厚。

確定首批進行一致性評價的基藥目錄中 289 個口服固體製劑品種,2018 年底前完成

2016 年 3 月 5 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 號),文中提出需要進行一致性評價的品種範圍以及首批限定時間需要完成一致性評價的品種目錄:

1) 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仿製藥,無論是國產仿製藥,還是進口仿製藥、原研藥品地產化品種,凡未按照與原研藥品品質和療效一致性原則審批的,均須開展一致性評價。

2) 首批將對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 年版)中 2007 年 10 月 1 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學藥品仿製藥口服固體製劑(共計 289 個品種)進行一致性評價,這部分藥品原則上應在 2018 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

3) 上述以外的其他化學藥品仿製藥口服固體製劑,企業可自行組織一致性評價工作,自首家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後,三年後不再受理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相同品種的一致性評價申請。

除了以上這些仿製藥以外的其他化學仿製藥,包括基本藥物目錄中其它劑型的藥品,非基藥目錄的品種等等,由於涉及品種眾多、情況複雜,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分期分批發佈開展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名單。

為什麼首先要對基本藥物目錄中的化學藥品口服固體製劑進行一致性評?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

一是因為口服固體制劑量大面廣、最為常用;

二是基本藥物是保障群眾基本用藥需求的品種。根據 CFDA 初步統計,2007 年 10 月前批准上市的化學藥品仿製藥口服固體制,在基藥目錄中有 289 個品種、17740 個批准文號或註冊證號,涉及 1817 家國內生產企業、42 家進口藥品企業。

根據米內網資料統計,2016 年 289 個一致性評價品種在醫院端銷售規模約 614 億元,占醫院化學藥市場規模約 6%。其中,消化系統及代謝用藥、心血管系統藥物、血液和造血系統藥物、全身抗感染藥物的銷售規模排名靠前,分別為 148 億元、128 億元、108 億元、95億元。

血液和造血系統藥物、心血管系統藥物單品種、消化系統及代謝用藥的單品種銷售額較大,分別為 12 億元、3.76 億元、2.79 億元。

從各層級醫療機構 289 個一致性評價品種市場規模角度來看,城市公立醫院金額占比最大,2016 年實現銷售額 340.6 億元,占比 55.5%,其次是縣級公立醫院,實現銷售 116.6 億元,占比 20%。

從 289 個一致性評價品種的內外資格局角度來看,外資品牌在城市公立醫院以及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占主導地位,而國產品牌在縣級公立醫院以及鄉鎮衛生院占主導地位。

一致性評價相關政策逐步完善並落實到位,2018 年即將步入收穫期

2012 年國務院發佈《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拉開了國內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序幕,但當時相關配套政策以及條件不夠成熟,一致性評價進展相對緩慢。

直到 2016 年 3 月 5 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開展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 號》,代表著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推行正式以綱領性檔出臺,對一致性評價主要內容做出界定:

1) 明確評價對象和時限。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仿製藥,凡未按照與原研藥品品質和療效一致原則審批的,均須開展一致性評價。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 年版)中 2007 年 10 月 1 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學藥品仿製藥口服固體製劑,應在 2018 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其中需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種,應在 2021 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註冊。

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製藥,自首家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後,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的相同品種原則上應在 3 年內完成一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註冊。

2)確定參比製劑遴選原則。參比製劑原則上首選原研藥品,也可以選用國際公認的同種藥品。藥品生產企業可自行選擇參比製劑,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備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藥品生產企業即可開展相關研究工作。

3)選用合理選用評價方法。藥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應採用體內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方法進行一致性評價。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試驗原則的品種,允許藥品生產企業採取體外溶出度試驗的方法進行一致性評價。

4)鼓勵企業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向社會公佈。藥品生產企業可在藥品說明書、標籤中予以標注;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區域的企業,可以申報作為該品種藥品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委託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生產,並承擔上市後的相關法律責任。

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在醫保支付方面予以適當支持,醫療機構應優先採購並在臨床中優先選用。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 3 家以上的,在藥品集中採購等方面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

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在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中央基建投資、產業基金等資金支援。

5)對於美歐日共線生產品種的一致性評價給予說明。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已在歐盟、美國和日本獲准上市的仿製藥,可以國外註冊申報的相關資料為基礎,按照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申報藥品上市,批准上市後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在中國境內用同一生產線生產上市並在歐盟、美國和日本獲准上市的藥品,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

國辦發„2016‟8 號文的發佈真正起到了統領全域作用,各環節相關政策開始有序推進, 隨後 CFDA 對一致性評價工作各環節進行了優化調整,旨在保障受理、檢查、核對總和審評等環節順暢銜接,保障評價標準統一:

1)參比製劑備案與推薦程式逐漸完善:CFDA 發佈的供企業選擇參比製劑時參考清單分為已在中國境內上市和未在中國境內上市兩類,建議企業按以下順序選擇其一作為參比製劑備案:

(一)原研藥品:進口原研藥品、經審核確定的原研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上市的藥品、未進口原研藥品;

(二)在原研企業停止生產的情況下,可選擇美國、日本或歐盟獲准上市並獲得參比製劑地位的藥品。

參比製劑的確定一般首先由仿製藥企業自行選擇並報國家一致性評價辦公室備案,60 個工作日內無異議,即可以此備案試劑為參比試劑開始試驗。一致性辦公室會組織專家就備案、推薦和主動申報的參比製劑審核確定並及時公佈。

原則上,企業應當以 CFDA 公佈的參比製劑為准,對 CFDA 已公佈的參比製劑,建議企業按照公佈的參比製劑開展研究,未備案的無需再備案。

其中,為了便於企業開展研究工作,總局統計了前 8 批 610 個品種規格的參比製劑情況,包括《2018 年底前須完成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品種目錄》中的 163 個品種(219 個品規),該目錄中另約有 90 左右品種為改規格、改劑型、改鹽基的品種,按照 2 月份發佈的《仿製藥品質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改規格藥品(口服固體製劑)評價一般考慮》《仿製藥品質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改劑型藥品(口服固體製劑)評價一般考慮》《仿製藥品質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改鹽基藥品評價一般考慮》等技術指南,上述改規格、改劑型、改鹽基的約 90左右品種的參比製劑選擇依據也已明確。

截止目前,總局共發佈 10 批仿製藥參比製劑目錄(一般單批次為 289 目錄參比製劑,雙批次為非 289 目錄參比製劑)。

從各月參比製劑數量來看,前六批數量基本保持平穩,第八批和第十批顯著增多,為了推動仿製藥一致性評價順利推進總局也在加快公佈參比製劑。與此同時,截止 10 月 20 日參比製劑備案條目共計 5910 個。

前十批參比製劑中,非 289 目錄品種占比明顯高於 289 目錄品種,其占比高達 74%。截止目前,289 目錄合計 235 條目,非 289 目錄 663 條目(包含 68 個 289 目錄品種的其他規格)。

截止目前,共有 162 個 289 目錄的品種公佈了參比製劑(相較於總局對前八批統計數量少的原因是剔除了 289 目錄品總的其他規格),僅占比 56%,因此我們判斷 2018 年底之前 289目錄品種全部完成一致性評價的可能性很小,優選品種做一致性評價是各相關仿製藥企業的明智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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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參比製劑獲得事宜,相關政策也給予完善與明確。

根據前十批公佈的參比製劑披露情況,經查詢,參比製劑最多來自于原研進口,占比 36%;其次是美國橙皮書,占比 27%,歐盟上市與日本橙皮書占比分別為 20%、17%,這比較符合參比製劑遴選原研進口優先的原則。

2 )BE 試驗開展實行備案制:

1. 仿製藥企業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前 30 天,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化學藥 BE 試驗備案資訊平臺進行化學藥 BE 試驗備案。

2. 申請人在獲得備案號後,應在第 1 例受試者入組前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藥物臨床試驗資訊平臺的公告》的要求將開展試驗的專案、臨床試驗機構、樣本分析機構、參比製劑等資訊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藥物臨床試驗登記與資訊公示平臺登記。

3. 在 BE 試驗完成或因故終止一年內,在備案平臺提交 BE 試驗的總結報告或情況說明。

4.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對臨床試驗機構的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

3)生物等效性試驗機構實行備案制管理且發佈首批豁免或簡化 BE 試驗的品種名單,緩解開展臨床機構不足問題。

此前臨床試驗機構實行認定制,臨床試驗機構數量相對較少,不能滿足大量仿製藥一致性評價需求,且並不是所有的臨床試驗機構可以承做 BE 試驗,因此臨床試驗機構成為各家仿製藥爭奪的稀缺資源。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 號),總局對生物等效性試驗機構實行備案制管理。一致性評價中的生物等效性試驗可以在現有經認定的臨床試驗機構進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進行。

生物等效性試驗發起方可以聘請具備評估能力的協力廠商按《藥物臨床試驗品質管制規範》(GCP)要求對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機構進行評估。

10 月 26 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和國家衛計委聯合發佈《關於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開展人體生物等效性試驗的公告》,發佈已經認定具有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的臨床機構為 619 家,數量較去年 475 家大幅增加。

其中,廣東、上海、江蘇、北京等省份獲得認定的臨床機構數量較多,隨著生物等效性臨床機構備案制的執行,後續臨床機構數量不足問題將大大緩解。

根據《人體生物等效性試驗豁免指導原則》,對於符合豁免原則的品種以及不適合開展人體內研究的品種,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區別情況,分批公佈具體豁免 BE 或簡化 BE試驗的品種目錄,以減少不必要的生物等效性試驗。

2017 年 11 月 11 日,藥評中心的仿製藥品質與療效一致性評價辦公室經對 289 基藥目錄內品種進行了梳理和調研,公佈了第一批目錄共計 57 個品種,其中包括 44 個豁免 BE 試驗品種(可採用藥學方 法評價一致性)、13 個簡化 BE 試驗品種。

4) 支援中國境內企業生產的在歐盟、美國或日本批准上市的藥品在中國上市,且上市後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

1. 對於在歐盟、美國或日本批准上市的仿製藥已在中國上市並採用同一生產線同一處方工藝生產的以及用不同生產線或處方工藝不一致的品種,可交境外上市申報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藥學研究資料等技術資料,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品審評中心)審評後允許其使用通過一致性評價的標識,享有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相關政策。

2. 對於在歐盟、美國或日本上市但未在中國境內上市的,經臨床研究證實無種族差異的品種,可使用境外上市申報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藥學研究資料等技術資料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品審評中心)提出上市申請,審批通過後也將允許其使用通過一致性評價的標識,享有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相關政策。

上述政策,對於國內製劑出口的企業無疑是利好消息,這不僅避免了重複臨床試驗也可縮短國內藥品上市的時間。

2017 年 8 月 25 日,CFDA 發佈《關於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針對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受理、評審、檢驗、核查、評審時限等環節做出進一步調整與完善:

1)受理環節:由省局受理調整為總局集中受理,統一受理審查標準。

2)評審環節:由中檢院調整為藥審中心組織技術評審,與仿製藥註冊申請統一標準。

3)檢驗環節:允許企業委託協力廠商開展檢驗,但有因檢查時需要在制定藥檢所檢驗。

4)核查環節:由藥審中心發起有因核查,由核查中心組織核查。

5)審批與受理時間:總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簽收資料 5 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由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出具受理通知。審評工作一般應當在受理後 120 日內完成。

經審評認為需申請人補充資料的,申請人應在 4 個月內一次性完成補充資料。發補時限不計入審評時限。獲取本文完整報告請百度搜索“樂晴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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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仿製藥一致性價的通過需要完成藥學等效性與生物等效性兩個重要環節:

1. 藥學等效性(Pharmaceutical equivalence,PE):如果兩製劑含等量的相同活性成分,具有相同的劑型,符合同樣的或可比較的品質標準,則可以認為它們是藥學等效的。藥學等效不一定意味著生物等效,因為輔料的不同或生產工藝差異等可能會導致藥物溶出或吸收行為的改變。

2. 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BE):鑒於藥物濃度和治療效果相關,假設在同一受試者,相同的血藥濃度-時間曲線意味著在作用部位能達到相同的藥物濃度,並產生相同的療效,那麼就可以藥代動力學參數作為替代的終點指標來建立等效性。

以健康志願者作為受試者,在相似的試驗條件下單次或多次服用相同劑量的試驗藥物後,通常採用藥代動力學終點指標藥物峰濃度 Cmax 和曲線下面積 AUC 來分別判定藥物的吸收速度和吸收程度與參比製劑的差異在可接受範圍內(幾何均值比值的 90%置信區間在 80-125%之間)。

確定參比製劑與開展 BE 試驗是一致性評價的關鍵所在:

1. 參比製劑確定:既然仿製藥一致性評目的在於仿製藥與專利藥相比治療等效,可相互替代,在開始一致性評價的首要環節就是確定參照的專利藥即參比製劑。

CFDA 發佈的供企業選擇參比製劑時參考清單分為已在中國境內上市和未在中國境內上市兩類,建議企業按以下順序選擇其一作為參比製劑備案:

(一) 原研藥品:進口原研藥品、經審核確定的原研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上市的藥品、未進口原研藥品;

(二) 在原研企業停止生產的情況下,可選擇美國、日本或歐盟獲准上市並獲得參比製劑地位的藥品。參比製劑的確定一般首先由仿製藥企業自行選擇並報國家一致性評價辦公室備案,60 個工作日內無異議,即可以此備案試劑為參比試劑開始試驗。

一致性辦公室會組織專家就備案、推薦和主動申報的參比製劑審核確定並及時公佈。原則上,企業應當以 CFDA 公佈的參比製劑為准,對 CFDA 已公佈的參比製劑,建議企業按照公佈的參比製劑開展研究,未備案的無需再備案。截止目前,CFDA 共發佈 10 批參比製劑目錄。

2. BE 試驗: 根據國發“2016 8 號文”規定,原則上通過生物等效性試驗(BE)進行一致性評價,符合 BE 豁免的品種,可採用體外溶出度方法進行一致性評價。

BE 等效性試驗是在相似的試驗條件下單次或多次服用相同劑量的試驗藥物後,受試製劑中藥物的吸收速度和吸收程度與參比製劑的差異在可接受範圍內,在正式開始 BE 試驗前,可根據預 BE 試驗情況,可能需要重新調整處方和工藝等藥學研究,能否通過生物等效性試驗將是通過一致性評價的最關鍵的環節。

樂觀情況下,處方工藝不需要變更,或者方工藝不需要變更、BE 獲得豁免的進行一致性評價品種進度較快。對於不能豁免 BE 的改處方工藝品種,提高 BE 試驗的成功率是關鍵。

另外,臨床資源缺乏也是影響一致性評價進程的關鍵因素。此前臨床試驗機構實行認定制,臨床試驗機構數量相對較少不能滿足大量仿製藥一致性評價需求,且並不是所有的臨床試驗機構可以承做 BE 試驗,因此臨床試驗機構成為各家仿製藥企業爭奪的稀缺資源。

2017 年 8月 25 日 CFDA 發佈了《總局關於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 100 號),文中明確提出“對生物等效性試驗機構實行備案制管理。一致性評價中的生物等效性試驗可以在現有經認定的臨床試驗機構進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進行”,目前認定的臨床試驗機構共計 619 家。

這一政策如能及時落地,或有望擴充臨床試驗資源,緩解一致性評價工作中臨床試驗資源匱乏的瓶頸。

據 8 月 25 日 CFDA 發佈的《關於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一致性評價申請獲得受理後評審時限為 120 個工作日(立卷 45+核查 60+綜合意見 15),需申請人補充資料的,申請人應在 4 個月內一次性完成補充資料。

總局通過檔形式明確了較短的評審時間,鼓勵了相關仿製藥企業對於一致性評價的積極性。

仿製藥通過一致性評價後將被納入《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並可在藥品標籤、說明書中使用通過一致性評價標誌,同時國家將在醫保支付、集中採購,技術與資金等方面對通過品種給予政策支援:

1) 醫保支付方面: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社會保障部門將在醫保支付方面予以適當支持,有關部門將加快按通用名制訂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儘快形成有利於通過一致性評價仿製藥使用的激勵機制,醫療機構應優先採購並在臨床中優先選用。

2)集中採購方面: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 3 家以上的,衛生計生部門在藥品集中採購等方面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未超過 3 家的,優先採購和使用已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

3)技術與資金支援方面: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在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發展改革、工信和財政等部門申請中央基建投資、產業基金等資金支援。

此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鼓勵具有上市許可持有人資格的企業,將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委託其他生產企業生產,以擴大產量,滿足市場需要。

我們預計上述醫保支付、優先採購等配套政策有望于明年一季度在第一批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後出臺,因此在可預期的時間範圍內有望享受相關政策紅利,對相關企業帶來業績的增厚。

確定首批進行一致性評價的基藥目錄中 289 個口服固體製劑品種,2018 年底前完成

2016 年 3 月 5 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 號),文中提出需要進行一致性評價的品種範圍以及首批限定時間需要完成一致性評價的品種目錄:

1) 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仿製藥,無論是國產仿製藥,還是進口仿製藥、原研藥品地產化品種,凡未按照與原研藥品品質和療效一致性原則審批的,均須開展一致性評價。

2) 首批將對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 年版)中 2007 年 10 月 1 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學藥品仿製藥口服固體製劑(共計 289 個品種)進行一致性評價,這部分藥品原則上應在 2018 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

3) 上述以外的其他化學藥品仿製藥口服固體製劑,企業可自行組織一致性評價工作,自首家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後,三年後不再受理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相同品種的一致性評價申請。

除了以上這些仿製藥以外的其他化學仿製藥,包括基本藥物目錄中其它劑型的藥品,非基藥目錄的品種等等,由於涉及品種眾多、情況複雜,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分期分批發佈開展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名單。

為什麼首先要對基本藥物目錄中的化學藥品口服固體製劑進行一致性評?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

一是因為口服固體制劑量大面廣、最為常用;

二是基本藥物是保障群眾基本用藥需求的品種。根據 CFDA 初步統計,2007 年 10 月前批准上市的化學藥品仿製藥口服固體制,在基藥目錄中有 289 個品種、17740 個批准文號或註冊證號,涉及 1817 家國內生產企業、42 家進口藥品企業。

根據米內網資料統計,2016 年 289 個一致性評價品種在醫院端銷售規模約 614 億元,占醫院化學藥市場規模約 6%。其中,消化系統及代謝用藥、心血管系統藥物、血液和造血系統藥物、全身抗感染藥物的銷售規模排名靠前,分別為 148 億元、128 億元、108 億元、95億元。

血液和造血系統藥物、心血管系統藥物單品種、消化系統及代謝用藥的單品種銷售額較大,分別為 12 億元、3.76 億元、2.79 億元。

從各層級醫療機構 289 個一致性評價品種市場規模角度來看,城市公立醫院金額占比最大,2016 年實現銷售額 340.6 億元,占比 55.5%,其次是縣級公立醫院,實現銷售 116.6 億元,占比 20%。

從 289 個一致性評價品種的內外資格局角度來看,外資品牌在城市公立醫院以及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占主導地位,而國產品牌在縣級公立醫院以及鄉鎮衛生院占主導地位。

一致性評價相關政策逐步完善並落實到位,2018 年即將步入收穫期

2012 年國務院發佈《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拉開了國內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序幕,但當時相關配套政策以及條件不夠成熟,一致性評價進展相對緩慢。

直到 2016 年 3 月 5 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開展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 號》,代表著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推行正式以綱領性檔出臺,對一致性評價主要內容做出界定:

1) 明確評價對象和時限。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仿製藥,凡未按照與原研藥品品質和療效一致原則審批的,均須開展一致性評價。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 年版)中 2007 年 10 月 1 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學藥品仿製藥口服固體製劑,應在 2018 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其中需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種,應在 2021 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註冊。

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製藥,自首家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後,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的相同品種原則上應在 3 年內完成一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註冊。

2)確定參比製劑遴選原則。參比製劑原則上首選原研藥品,也可以選用國際公認的同種藥品。藥品生產企業可自行選擇參比製劑,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備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藥品生產企業即可開展相關研究工作。

3)選用合理選用評價方法。藥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應採用體內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方法進行一致性評價。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試驗原則的品種,允許藥品生產企業採取體外溶出度試驗的方法進行一致性評價。

4)鼓勵企業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向社會公佈。藥品生產企業可在藥品說明書、標籤中予以標注;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區域的企業,可以申報作為該品種藥品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委託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生產,並承擔上市後的相關法律責任。

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在醫保支付方面予以適當支持,醫療機構應優先採購並在臨床中優先選用。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 3 家以上的,在藥品集中採購等方面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

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在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中央基建投資、產業基金等資金支援。

5)對於美歐日共線生產品種的一致性評價給予說明。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已在歐盟、美國和日本獲准上市的仿製藥,可以國外註冊申報的相關資料為基礎,按照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申報藥品上市,批准上市後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在中國境內用同一生產線生產上市並在歐盟、美國和日本獲准上市的藥品,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

國辦發„2016‟8 號文的發佈真正起到了統領全域作用,各環節相關政策開始有序推進, 隨後 CFDA 對一致性評價工作各環節進行了優化調整,旨在保障受理、檢查、核對總和審評等環節順暢銜接,保障評價標準統一:

1)參比製劑備案與推薦程式逐漸完善:CFDA 發佈的供企業選擇參比製劑時參考清單分為已在中國境內上市和未在中國境內上市兩類,建議企業按以下順序選擇其一作為參比製劑備案:

(一)原研藥品:進口原研藥品、經審核確定的原研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上市的藥品、未進口原研藥品;

(二)在原研企業停止生產的情況下,可選擇美國、日本或歐盟獲准上市並獲得參比製劑地位的藥品。

參比製劑的確定一般首先由仿製藥企業自行選擇並報國家一致性評價辦公室備案,60 個工作日內無異議,即可以此備案試劑為參比試劑開始試驗。一致性辦公室會組織專家就備案、推薦和主動申報的參比製劑審核確定並及時公佈。

原則上,企業應當以 CFDA 公佈的參比製劑為准,對 CFDA 已公佈的參比製劑,建議企業按照公佈的參比製劑開展研究,未備案的無需再備案。

其中,為了便於企業開展研究工作,總局統計了前 8 批 610 個品種規格的參比製劑情況,包括《2018 年底前須完成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品種目錄》中的 163 個品種(219 個品規),該目錄中另約有 90 左右品種為改規格、改劑型、改鹽基的品種,按照 2 月份發佈的《仿製藥品質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改規格藥品(口服固體製劑)評價一般考慮》《仿製藥品質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改劑型藥品(口服固體製劑)評價一般考慮》《仿製藥品質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改鹽基藥品評價一般考慮》等技術指南,上述改規格、改劑型、改鹽基的約 90左右品種的參比製劑選擇依據也已明確。

截止目前,總局共發佈 10 批仿製藥參比製劑目錄(一般單批次為 289 目錄參比製劑,雙批次為非 289 目錄參比製劑)。

從各月參比製劑數量來看,前六批數量基本保持平穩,第八批和第十批顯著增多,為了推動仿製藥一致性評價順利推進總局也在加快公佈參比製劑。與此同時,截止 10 月 20 日參比製劑備案條目共計 5910 個。

前十批參比製劑中,非 289 目錄品種占比明顯高於 289 目錄品種,其占比高達 74%。截止目前,289 目錄合計 235 條目,非 289 目錄 663 條目(包含 68 個 289 目錄品種的其他規格)。

截止目前,共有 162 個 289 目錄的品種公佈了參比製劑(相較於總局對前八批統計數量少的原因是剔除了 289 目錄品總的其他規格),僅占比 56%,因此我們判斷 2018 年底之前 289目錄品種全部完成一致性評價的可能性很小,優選品種做一致性評價是各相關仿製藥企業的明智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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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參比製劑獲得事宜,相關政策也給予完善與明確。

根據前十批公佈的參比製劑披露情況,經查詢,參比製劑最多來自于原研進口,占比 36%;其次是美國橙皮書,占比 27%,歐盟上市與日本橙皮書占比分別為 20%、17%,這比較符合參比製劑遴選原研進口優先的原則。

2 )BE 試驗開展實行備案制:

1. 仿製藥企業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前 30 天,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化學藥 BE 試驗備案資訊平臺進行化學藥 BE 試驗備案。

2. 申請人在獲得備案號後,應在第 1 例受試者入組前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藥物臨床試驗資訊平臺的公告》的要求將開展試驗的專案、臨床試驗機構、樣本分析機構、參比製劑等資訊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藥物臨床試驗登記與資訊公示平臺登記。

3. 在 BE 試驗完成或因故終止一年內,在備案平臺提交 BE 試驗的總結報告或情況說明。

4.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對臨床試驗機構的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

3)生物等效性試驗機構實行備案制管理且發佈首批豁免或簡化 BE 試驗的品種名單,緩解開展臨床機構不足問題。

此前臨床試驗機構實行認定制,臨床試驗機構數量相對較少,不能滿足大量仿製藥一致性評價需求,且並不是所有的臨床試驗機構可以承做 BE 試驗,因此臨床試驗機構成為各家仿製藥爭奪的稀缺資源。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 號),總局對生物等效性試驗機構實行備案制管理。一致性評價中的生物等效性試驗可以在現有經認定的臨床試驗機構進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進行。

生物等效性試驗發起方可以聘請具備評估能力的協力廠商按《藥物臨床試驗品質管制規範》(GCP)要求對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機構進行評估。

10 月 26 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和國家衛計委聯合發佈《關於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開展人體生物等效性試驗的公告》,發佈已經認定具有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的臨床機構為 619 家,數量較去年 475 家大幅增加。

其中,廣東、上海、江蘇、北京等省份獲得認定的臨床機構數量較多,隨著生物等效性臨床機構備案制的執行,後續臨床機構數量不足問題將大大緩解。

根據《人體生物等效性試驗豁免指導原則》,對於符合豁免原則的品種以及不適合開展人體內研究的品種,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區別情況,分批公佈具體豁免 BE 或簡化 BE試驗的品種目錄,以減少不必要的生物等效性試驗。

2017 年 11 月 11 日,藥評中心的仿製藥品質與療效一致性評價辦公室經對 289 基藥目錄內品種進行了梳理和調研,公佈了第一批目錄共計 57 個品種,其中包括 44 個豁免 BE 試驗品種(可採用藥學方 法評價一致性)、13 個簡化 BE 試驗品種。

4) 支援中國境內企業生產的在歐盟、美國或日本批准上市的藥品在中國上市,且上市後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

1. 對於在歐盟、美國或日本批准上市的仿製藥已在中國上市並採用同一生產線同一處方工藝生產的以及用不同生產線或處方工藝不一致的品種,可交境外上市申報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藥學研究資料等技術資料,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品審評中心)審評後允許其使用通過一致性評價的標識,享有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相關政策。

2. 對於在歐盟、美國或日本上市但未在中國境內上市的,經臨床研究證實無種族差異的品種,可使用境外上市申報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藥學研究資料等技術資料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品審評中心)提出上市申請,審批通過後也將允許其使用通過一致性評價的標識,享有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相關政策。

上述政策,對於國內製劑出口的企業無疑是利好消息,這不僅避免了重複臨床試驗也可縮短國內藥品上市的時間。

2017 年 8 月 25 日,CFDA 發佈《關於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針對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受理、評審、檢驗、核查、評審時限等環節做出進一步調整與完善:

1)受理環節:由省局受理調整為總局集中受理,統一受理審查標準。

2)評審環節:由中檢院調整為藥審中心組織技術評審,與仿製藥註冊申請統一標準。

3)檢驗環節:允許企業委託協力廠商開展檢驗,但有因檢查時需要在制定藥檢所檢驗。

4)核查環節:由藥審中心發起有因核查,由核查中心組織核查。

5)審批與受理時間:總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簽收資料 5 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由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出具受理通知。審評工作一般應當在受理後 120 日內完成。

經審評認為需申請人補充資料的,申請人應在 4 個月內一次性完成補充資料。發補時限不計入審評時限。獲取本文完整報告請百度搜索“樂晴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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