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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丨“鬧洞房”的惡俗應該管管了

“鬧洞房”古來就被認為是“汙風詭俗”

據查, 先秦時期, 婚禮淳樸、肅穆。 孔子在《禮記·曾子問》中描述當時的嫁娶情景時說:“嫁女之家,

三日不息燭, 思相離也;娶歸之家, 三日不舉樂, 思嗣親也。 ”反映了先秦婚禮的淳樸習尚, 沒有“鬧洞房”的紛亂場面。

至於“鬧洞房”的起源, 有一種說法說本來是為了驅邪避災, 上仙指點說新房內藏魔鬼, 須由新郎延請眾客人到洞房裡面嬉戲說笑, 人越多越好, 越熱鬧越好, 藉以驅趕魔鬼, 保新婚夫婦婚後生活平安。 另一種說法, 古代新婚夫婦事先從未謀面, 嬉鬧之中有借機向新婚夫婦和親友中未婚者普及性常識的意思。

婚慶之禮有“三天不分大小”, “鬧洞房”越鬧得歡, 新人就該越高興, 即便有過分要求, 也必須照做, 不得有半點違拗。 據查, 有文字記載, “鬧洞房”習俗當始於漢代, 漢代社會由於經濟有了長足發展, 不滿足於“三日不舉樂” 的古訓,

開始大操大辦, 想法子讓婚禮添上更多的喜慶色彩。 近代學者楊樹達先生在《漢代婚喪禮俗考》一書中說:“而為之賓客者, 往往飲酒歡笑, 言行無忌, 如近世之鬧新房之所為者, 漢時即有之。 ”他還引漢代仲長統《宣言》所記載的“今嫁娶之會, 捶杖以督之戲謔醴以趣之情欲, 宣淫逸於廣眾之中, 顯隱私於新族之間, 汙風詭俗, 生淫長奸, 莫此之甚, 不可不斷之也。 ”可見“鬧洞房”從最初就被認為是“趣(促)情欲”、“宣淫逸”、“顯隱私”的“汙風詭俗”, 早就被認為是應該反對的了。

近代“鬧洞房”習俗曾有改進

全國解放前後, 在革命隊伍中, 結婚“鬧洞房”習俗大有改進。 一般結婚儀式過後, “鬧洞房”也就是讓新婚夫婦講戀愛經過, 給來賓點煙、送茶水,

至多來一個當眾“咬蘋果”, 表演親吻動作而已, 此外再沒有其他過分的言語動作。

而後, 經濟發展了, 生活富裕, 日子好過了以後, 各地結婚“鬧洞房”的習俗越來越演變成明目張膽的性言行的惡劣表演, 十分低俗不堪。 鬧新娘, 鬧新郎, 而至鬧伴娘, 鬧伴郎。 甚至有的新娘、伴娘由於不堪忍受眾賓客的肆意調戲侮辱, 而出現死了人, 把喜事變成喪事的。

這樣的“鬧洞房”造成人間慘劇在網上很容易搜尋得到, 我這裡不願意舉例, 怕玷污了我的筆墨。

 移風易俗 宣導文明 制止傷風敗俗的“鬧洞房”

我國是有五千年文明史, 現在又已進入資訊時代, 怎容許這種猥瑣下流、玩笑過度的“鬧洞房”現象存在。 過分“鬧洞房”的下三濫言行, 已經具有耍流氓的違法性質,

不能聽之任之。 現場往往是由個別懷有不良動機, 滿心猥瑣的“色情狂”帶頭, 對這樣的帶頭鬧事的“首惡”, 就該依法給予教育、懲罰, 以儆效尤。 而圍觀的眾人, 跟著一起起哄幫腔, 一幫“性饑渴”之徒, 趁機作亂, 也于德行有虧, 也該予以批評。

總之, 不能容許“鬧洞房”惡俗延續下去, 如果聽之任之, 只能起敗壞社會風氣, 引導流氓犯罪的作用。 對“鬧洞房”惡俗這一類跡近違法犯罪的惡劣言行, 法制部門應該有權也有責任進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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