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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電氣狀告證監會二審開庭 聚焦三爭論焦點

A股市場首個因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電氣, 不服行政處罰決定, 在一審敗訴後, 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今日早間9點半, 北京高院公開審理此案, 由北京高院副院長吉羅洪擔任審判長, 證監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黃煒親自出庭應訴。 黃煒在庭審中重申並強調, 一是不說假話、不做假賬、真實披露是發行人的絕對法律義務, 也是發行人守信誠實的基礎誠信要求。 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發行人參與證券發行市場活動的底線要求。 三是捍衛證券市場的法律實施,

是中國證監會的使命所在、職責所在。 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 嚴重侵蝕證券市場的運行基礎, 中國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 全面貫徹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工作方針,切實加強對證券發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監管, 對發現的欺詐發行行為堅決依法查處, 絕不姑息遷就。

庭審中主要圍繞以下三個爭議焦點展開:一是關於欣泰電氣的違法行為是否符合《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欺詐發行構成要件;二是關於證監會對相關財務資料造假的認定, 是否應當以司法鑒定部門或者專業審計部門的意見作為依據;三是關於欣泰電氣是否存在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本案處理是否存在畸輕畸重。

黃煒在庭審中指出, 欣泰電氣向證監會報送的財務會計檔存在虛假記載, 不符合《證券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法定發行條件, 騙取發行核准, 構成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為。 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和義務, 對欺詐發行等各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是證監會的法定監管職責之一, 證監會責無旁貸。 在本案中, 證監會依法對欣泰電氣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 最終作出與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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