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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河稅務: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該不該繳納耕地佔用稅?

近日由我擔任稅務顧問的企業諮詢:我單位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稅務機關要求繳納耕地佔用稅, 我們該不該繳納?

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知名財稅專家宋泓顧問解答如下:

一、 解決該問題的關鍵是確定納稅義務人的問題

根據新的《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 所稱單位, 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

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點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經申請批准佔用耕地的, 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檔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檔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 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 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9號, 一、關於納稅人的認定。 耕地佔用稅納稅人應主要依據農用地轉用審批檔認定。 農用地轉用審批檔中標明用地人的, 用地人為納稅人;審批檔中未標明用地人的, 應要求申請用地人舉證實際用地人, 實際用地人為納稅人;實際用地人尚未確定的, 申請用地人為納稅人。 佔用耕地尚未經批准的, 實際用地人為納稅人。

二、出讓地是否繳納耕地佔用稅

根據財綜【2009】89號檔規定, 政府作為用地申請人的, 國土部門應將繳納的耕地佔用稅計入土地出讓底價, 不在土地成交價款外單獨收取, 由土地儲備中心向財政部門申請資金, 代政府依法履行耕地佔用稅申報繳納義務。 該房地產企業通過政府國土部門招拍掛取得的為出讓地, 因此不需再行繳納。

三、國有劃撥土地是否繳納耕地佔用稅

部分工業企業取得的為國有劃撥土地, 根據上述規定, 政府部門未收取該部分耕地佔用稅, 因此應繳納。

財稅專家簡介:宋泓, 女, 國家一級稅務師, 長河稅務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具有二十多年稅務培訓、稅收籌畫、稅務諮詢、審計、國有企業改制資產重組、外資企業並購資產重組、高新技術認定及雙軟認定和申報等豐富的工作經驗,

常年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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