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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銀監會“55號文”透露的信號

12月22日, 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55號文), 對銀信類業務定義及銀信通道業務定義進行明確, 並對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的行為進行規範, 55號文哪些監管細節值得關注?如何看待55號文透露的監管思路和新變化?

本文匯總解讀並附全文。

解讀一:

1.一個關鍵疑問:銀信類業務與銀信通道類業務什麼關係?

研讀完55號文, 發現銀監當前承認了信託通道的存在合理性。

另外會發現一個關鍵疑問, 那就是該文所定義的“銀信類業務”與“銀信通道類業務”是並列關係, 還是包含關係?

說是包含關係, 有兩點理由:

一是標題是《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而不是《關於規範銀信類和銀信通道類業務的通知》;

二是開篇有句話:“近年來, 銀信類業務增長較快, 其中銀信通道業務占比較高, 存在一定風險隱患。 ”, 其中兩字, 暗含是包含關係。

說是並列關係, 也有兩點理由:

一是兩個名詞的定義有明顯區別, 如上表中所標黃的, 即信託資金對銀信類業務是信託公司主動管理, 而對銀信通道類業務是商業銀行主動管理, 兩者沒有任何包含關係。

二是全文對銀信類業務與銀信通道類業務的規範區分比較明顯。

那包含關係與並列關係的不同有什麼意義呢?如果是包含關係, 則意味著對銀信類業務的規範也適用於銀信通道類業務;如果是並列關係, 則意味著對銀信類業務的規範不適用於銀信通道類業務。

2.一個關鍵規範:

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銀信類業務, 應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不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

這是全文最具重量性的要求, 但對其理解便涉及我們上面分析的“銀信類業務”與“銀信通道類業務”的關係問題。

如果是包含關係, 意味著無論是商業銀行主動管理還是信託公司主動管理, 都要求不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

如果是並列關係, 意味著僅對銀信類業務(卻信託公司主動管理)要求不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 而對銀信通道類業務(即商業銀行主動管理)不適用, 對商業銀行主動管理的適用對商業銀行的其他規定。

3.信託資金投向三大類資產規範有何玄機?

一是不得投向房地產:意味著無論土地融資還是二級開發融資, 無論是商業地產還是信宅, 均不得投。

二是不得投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這裡面的空間和尺度有一定彈性, 畢竟一方政府融資平臺很多說它是就是, 說它不是就不是。 也可說是自負盈虧真正的地方政府企業。 但對具有明顯平臺屬性的, 要求就更嚴格了。

三是不得投資股票市場:可理解為資金不得進入股票市場, 股票結構化配資、大股東增持配資肯定是不得投了。 那定增呢, 商投君認為也是不行是。 對於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 商投君認為不受限制, 只要融資資金沒用於股票質押就可以了。

回到第2點, 如果是“銀信類業務”與“銀信通道類業務”是包含關係,

則商業銀行將不得再通過信託通道投資於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和股票市場(股票配資、大股東增持、定增等);如果是並列關係, 則商業銀行主動管理的業務, 通過信託通道投資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和股票市場不受該文的限制, 但仍然受之前的規範限制。

商投君更偏好理解為是並列關係。

解讀二:銀信合作再收緊, 監管細則落地加速

事件:12月22日, 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55號文), 對銀信類業務定義及銀信通道業務定義進行明確, 並對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的行為進行規範, 並對加強銀信類業務的監管提出相應要求。

一、55號文哪些監管細節值得關注?

(1)將表內資金和收益權納入銀信合作範疇。根據2011年銀監發72號文,銀信合作是指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管理的業務,新的監管要求將銀信合作範圍擴大至所有表內外和收益權業務,反應監管全域監管,表內外統一管理,防範機構監管套利的整體方向。

(2)商業銀行需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穿透管理、風險管控。新規要求銀信合作無論是否通道業務,需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進行監管,且不區分表內外業務,只要銀行實質承擔信用風險就要穿透計提資本和撥備,且不能通過通道規避監管指標或虛假出表。對目前很多銀信合作的通道類業務造成影響,且加大銀行各項考核指標壓力,限制銀行資產擴張規模。

(3)規範銀信合作資金流向。新規要求銀信合作資金不得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對於目前依然打擦邊球的違規操作業務未來將嚴格管理,地產融資和平臺融資難度增加,或引發部分企業再融資風險。

(4)回歸資產管理本質,打破剛兌。新規要求信託公司不得接受委託方銀行擔保,或抽屜協定,對於部分通過信託通道開展的非標專案、明股實債、非標轉標等業務造成影響,最終方向是逐步打破剛兌,和目前資管新規方向一致。

(5)實施名單制管理,塑造行業核心競爭力。鼓勵銀信合作過程中機構發揮各自特長,建立以專業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為核心的競爭優勢,避免簡單依賴牌照資源擴大規模的業務現象。

(6)明確監管懲罰,加強監管執行力度。新規同樣對監管機構的執法過程進行了要求,包括加強非現場、現場檢查,開展視窗指導,實施形成處罰等,確保監管要求落地且對業務造成實質影響。

二、如何看待55號文透露的監管思路?

(1)強調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穿透監管、實質風險控制、防範監管套利、加強監管落實方面提出具體要求,與當前監管大方向匹配。

(2)監管細則落地速度加快,各類資管行業的業務規範將逐步統一。目前銀監會正在加速彌補監管制度短板的工作推進,近期銀監頻頻發文規範銀行業務,未來證監/保監系統也會出臺細則對券商、基金、保險行業的業務進行規範,市場需要正式監管收緊的態度並適應業務逐步調整合規的過程。

(3)未來主動管理業務調整亦不可避免。目前銀信業務新規對通道類業務影響最大,但是主動管理業務的監管方向也十分清晰,即嚴格的穿透管理、實質風險管理、對手方的名單制管理、嚴格的監管檢查等都將落實到細節。需要關注未來更多監管細則落地對債券市場造成的衝擊。

解讀三:堵住銀信通道的“口子”

12月22日,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共10條,分別從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雙方規範銀信類業務,並提出了加強銀信類業務監管的要求。

通知擴大了銀信類業務及銀信通道業務的定義,將表內外資金和收益權同時納入銀信類業務的定義;貫徹三三四檢查中提出的“誰出資誰負責”的監管原則;堵住通過銀信通道規避監管的“口子”,明確不得繞道信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限制或禁止領域,不得利用信託通道掩蓋風險實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佔用等監管規定,不得通過信託通道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

本次《通知》將銀信類業務的定義擴大到表內外資金和收益權。此前,在銀監發[2010]72號中,定義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檔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也就是僅包括了理財資金的委託。本次《通知》將銀信類業務的定義擴大到“表內外資金或資產(收益權)”。

從資金控制權上明確委託人和通道方的權責界定。《通知》在銀信通道業務定義中即明確,此類業務“商業銀行作為委託人設立資金信託或財產權信託,信託公司僅作為通道,信託資金或信託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託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託人承擔”。本次定義從資金控制權上明確,由於資金或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託人決定,即由委託人控制,所以風險全部由委託人承擔,這相較於銀監會“三三四”檢查中指出的“誰出資誰負責”,監管邏輯更為明確。

《通知》旨在進一步堵住銀信通道規避監管的“口子”,全面規範通道業務。三三四檢查中,對於通過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規避監管的行為進行了整治,但是並未對銀信業務進行專項整治,金融機構對於銀信業務具體交易結構的監管規定仍然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資管新規則主要針對資管業務和資管資金的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並未規範表內資金。本次《通知》將上述監管“口子”進一步堵住,表明監管層全面規範通道業務的決心。

強調不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房限制或禁止領域。三三四檢查中,指出檢查內容包括“信貸資金是否借道建築業或其他行業投向房地產和“兩高一剩”行業領域;是否通過同業業務和理財業務或拆分為小額貸款等方式”;2016年以來的多次信託業檢查中,也包括對於房地產信託業務合規經營情況檢查,本次《通知》再次重申,“不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

應當指出的是,對於《通知》中上述規定理解的關鍵在於如何理解“是否違規”。根據現有的規定,對於信託資金投向房地產,銀髮〔2003〕121號中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發放用於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貸款”,則銀行資金通過信託通道也不得用於房地產企業拿地,但是,目前並未任何規定信託資金不得投向房地產行業;銀監會2012年《綠色信貸指引》要求嚴控“兩高一剩”行業貸款,則依據穿透原則,銀行資金通過信託通道也應遵守上述規定;銀行自營資金不得投資於股票,但銀行理財可以投資於股票,但交易結構需要遵守監管規定,例如,銀監會在2015年,針對理財資金借道“傘形信託”進入股市進行了治理。

不得通過信託通道規避監管指標。《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對於銀信通道業務,應還原其業務實質進行風險管控,不得利用信託通道掩蓋風險實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佔用等監管規定,不得通過信託通道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這也是三三四檢查中一些提法的再次強調。

解讀四:銀行考核壓力加大

【聯訊證券李奇霖、鐘林楠】

1、 至少有兩個新變化。1)擴大銀信合作業務範圍,原本狹義僅包括銀行將資金交由信託公司管理或間接接受信託受益權,現將財產權信託全部納入其中,並明確規定銀信通道業務的定義,擴大監管口徑範圍;2)要求銀行實行名單制,8號文曾提出名單制,現實中,大部分銀行對於合作的資管、信託等機構均內設白名單,實際影響較小。

2、 重新強調幾個重點。1)強調禁止投向地產等限制性行業;2)強調銀行按實質重於形式,穿透計提資本撥備;3)強調銀信不能通過抽屜協議或回購等“假出表”規避監管,在財產權信託被納入銀信合作範圍後,嚴監管環境下,過去引入協力廠商代持或對接理財,利用財產權信託暫時出表再回購等方式難以持續。

3、 銀行考核壓力加大。對於存量違規業務要補提資本金和撥備,結合資管新規等監管檔,銀行表內資本充足率的考核壓力將顯著增大,銀行要麼發行二級資本金,要麼進一步壓縮廣義信貸中的同業項,廣義基金的流動性進一步收縮。

4、 強監管加快落地。檔一方面提出會進一步對銀信通道業務進行監管規定;另一方面也要求以加強日常、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等方式來落實已有的監管細則,按照2017年以來一貫的強執行力度,信託通道進一步壓縮、銀行行為更為規範等趨勢是比較確定的。

為促進銀信類業務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近日,中國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銀信類業務進行規範。

《通知》共10條,分別從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雙方規範銀信類業務,並提出了加強銀信類業務監管的要求。

一是明確銀信類業務及銀信通道業務的定義。《通知》首次明確將銀行表內外資金和收益權同時納入銀信類業務的定義,並在此基礎上,將銀信通道業務明確為信託資金或信託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託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託人承擔的行為。

二是規範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的行為。《通知》要求在銀信類業務中,銀行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穿透原則落實在監管要求中;要求在銀信通道業務中,銀行應還原業務實質,不得利用信託通道規避監管要求或實現資產虛假出表。同時,《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對信託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應根據客戶及自身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與之相適應的信託公司及信託產品。

三是規範銀信類業務中信託公司的行為。《通知》要求信託公司積極轉變發展方式,立足信託本源支援實體經濟發展。《通知》明確,在銀信類業務中,信託公司不得接受委託方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不得與委託方銀行簽訂抽屜協定,不得為委託方銀行規避監管要求或協力廠商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此外,《通知》要求銀信類業務應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是加強銀信類業務的監管。《通知》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銀信類業務的監管,應依法對銀信類業務違規行為採取按業務實質補提資本和撥備、實施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並將進一步研究明確提高信託公司通道業務監管要求的措施辦法。《通知》還要求,各銀監局應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銀信類業務的日常監管。

《通知》的實施有利於規範銀信類業務,引導商業銀行主動減少銀信通道業務、信託公司回歸信託本源。

以下為附件全文:

銀監發〔2017〕5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 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中國 信託 登記有限責任公司:

近年來,銀信類業務增長較快,其中銀信通道業務占比較高,存在一定風險隱患。為促進銀信類業務規範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銀信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委託人,將表內外資金或資產(收益權)委託給信託公司,投資或設立資金信託或財產權信託,由信託公司按照信託檔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本通知所指銀信通道業務,是指在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作為委託人設立資金信託或財產權信託,信託公司僅作為通道,信託資金或信託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託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託人承擔的行為。

二、商業銀行在銀信類業務中,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商業銀行實際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並落實授信集中度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對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銀信類業務進行分類,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據基礎資產的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並結合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提資本和撥備。

三、商業銀行對於銀信通道業務,應還原其業務實質進行風險管控,不得利用信託通道掩蓋風險實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佔用等監管規定,不得通過信託通道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

四、商業銀行應當在銀信類業務中,對信託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綜合考慮信託公司的風險管理水準和專業投資能力,審慎選擇交易對手。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和自身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與之相適應的信託公司及信託產品;在選擇信託產品時,應注意期限、金額等方面的安排,與自身流動性管理相匹配。

五、信託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不應盲目追求規模和速度,應積極轉變發展方式,通過發揮信託制度優勢和提高專業管理能力,為委託方銀行提供實質金融服務,立足信託本源支援實體經濟發展。

六、信託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應履行勤勉盡責的受託責任,加強盡職調查,確保信託目的合法合規,不得接受委託方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不得與委託方銀行簽訂抽屜協定,不得為委託方銀行規避監管規定或協力廠商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

七、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銀信類業務,應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遵守相關 法律 法規,不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 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

八、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應持續加強信託產品登記平臺建設,強化信託產品資訊披露,促使合同條款陽光化、交易結構清晰化,提高信託業務的透明度和規範化水準,增強市場約束。

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銀信類業務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對業務增長較快、風險較高的銀行和信託公司進行視窗指導和風險提示。依法對銀信類業務違規行為採取按業務實質補提資本和撥備、實施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銀監會將進一步研究明確提高信託公司通道業務監管要求的措施辦法。

十、各銀監局應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銀信類業務的日常監管,對銀信類業務中存在的各類問題要及時核查並嚴肅問責處理,情節嚴重的要從重處罰,確保 銀行業 金融機構整改落實到位,相關情況應及時報告銀監會。

(1)將表內資金和收益權納入銀信合作範疇。根據2011年銀監發72號文,銀信合作是指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管理的業務,新的監管要求將銀信合作範圍擴大至所有表內外和收益權業務,反應監管全域監管,表內外統一管理,防範機構監管套利的整體方向。

(2)商業銀行需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穿透管理、風險管控。新規要求銀信合作無論是否通道業務,需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進行監管,且不區分表內外業務,只要銀行實質承擔信用風險就要穿透計提資本和撥備,且不能通過通道規避監管指標或虛假出表。對目前很多銀信合作的通道類業務造成影響,且加大銀行各項考核指標壓力,限制銀行資產擴張規模。

(3)規範銀信合作資金流向。新規要求銀信合作資金不得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對於目前依然打擦邊球的違規操作業務未來將嚴格管理,地產融資和平臺融資難度增加,或引發部分企業再融資風險。

(4)回歸資產管理本質,打破剛兌。新規要求信託公司不得接受委託方銀行擔保,或抽屜協定,對於部分通過信託通道開展的非標專案、明股實債、非標轉標等業務造成影響,最終方向是逐步打破剛兌,和目前資管新規方向一致。

(5)實施名單制管理,塑造行業核心競爭力。鼓勵銀信合作過程中機構發揮各自特長,建立以專業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為核心的競爭優勢,避免簡單依賴牌照資源擴大規模的業務現象。

(6)明確監管懲罰,加強監管執行力度。新規同樣對監管機構的執法過程進行了要求,包括加強非現場、現場檢查,開展視窗指導,實施形成處罰等,確保監管要求落地且對業務造成實質影響。

二、如何看待55號文透露的監管思路?

(1)強調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穿透監管、實質風險控制、防範監管套利、加強監管落實方面提出具體要求,與當前監管大方向匹配。

(2)監管細則落地速度加快,各類資管行業的業務規範將逐步統一。目前銀監會正在加速彌補監管制度短板的工作推進,近期銀監頻頻發文規範銀行業務,未來證監/保監系統也會出臺細則對券商、基金、保險行業的業務進行規範,市場需要正式監管收緊的態度並適應業務逐步調整合規的過程。

(3)未來主動管理業務調整亦不可避免。目前銀信業務新規對通道類業務影響最大,但是主動管理業務的監管方向也十分清晰,即嚴格的穿透管理、實質風險管理、對手方的名單制管理、嚴格的監管檢查等都將落實到細節。需要關注未來更多監管細則落地對債券市場造成的衝擊。

解讀三:堵住銀信通道的“口子”

12月22日,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共10條,分別從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雙方規範銀信類業務,並提出了加強銀信類業務監管的要求。

通知擴大了銀信類業務及銀信通道業務的定義,將表內外資金和收益權同時納入銀信類業務的定義;貫徹三三四檢查中提出的“誰出資誰負責”的監管原則;堵住通過銀信通道規避監管的“口子”,明確不得繞道信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限制或禁止領域,不得利用信託通道掩蓋風險實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佔用等監管規定,不得通過信託通道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

本次《通知》將銀信類業務的定義擴大到表內外資金和收益權。此前,在銀監發[2010]72號中,定義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檔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也就是僅包括了理財資金的委託。本次《通知》將銀信類業務的定義擴大到“表內外資金或資產(收益權)”。

從資金控制權上明確委託人和通道方的權責界定。《通知》在銀信通道業務定義中即明確,此類業務“商業銀行作為委託人設立資金信託或財產權信託,信託公司僅作為通道,信託資金或信託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託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託人承擔”。本次定義從資金控制權上明確,由於資金或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託人決定,即由委託人控制,所以風險全部由委託人承擔,這相較於銀監會“三三四”檢查中指出的“誰出資誰負責”,監管邏輯更為明確。

《通知》旨在進一步堵住銀信通道規避監管的“口子”,全面規範通道業務。三三四檢查中,對於通過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規避監管的行為進行了整治,但是並未對銀信業務進行專項整治,金融機構對於銀信業務具體交易結構的監管規定仍然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資管新規則主要針對資管業務和資管資金的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並未規範表內資金。本次《通知》將上述監管“口子”進一步堵住,表明監管層全面規範通道業務的決心。

強調不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房限制或禁止領域。三三四檢查中,指出檢查內容包括“信貸資金是否借道建築業或其他行業投向房地產和“兩高一剩”行業領域;是否通過同業業務和理財業務或拆分為小額貸款等方式”;2016年以來的多次信託業檢查中,也包括對於房地產信託業務合規經營情況檢查,本次《通知》再次重申,“不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

應當指出的是,對於《通知》中上述規定理解的關鍵在於如何理解“是否違規”。根據現有的規定,對於信託資金投向房地產,銀髮〔2003〕121號中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發放用於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貸款”,則銀行資金通過信託通道也不得用於房地產企業拿地,但是,目前並未任何規定信託資金不得投向房地產行業;銀監會2012年《綠色信貸指引》要求嚴控“兩高一剩”行業貸款,則依據穿透原則,銀行資金通過信託通道也應遵守上述規定;銀行自營資金不得投資於股票,但銀行理財可以投資於股票,但交易結構需要遵守監管規定,例如,銀監會在2015年,針對理財資金借道“傘形信託”進入股市進行了治理。

不得通過信託通道規避監管指標。《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對於銀信通道業務,應還原其業務實質進行風險管控,不得利用信託通道掩蓋風險實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佔用等監管規定,不得通過信託通道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這也是三三四檢查中一些提法的再次強調。

解讀四:銀行考核壓力加大

【聯訊證券李奇霖、鐘林楠】

1、 至少有兩個新變化。1)擴大銀信合作業務範圍,原本狹義僅包括銀行將資金交由信託公司管理或間接接受信託受益權,現將財產權信託全部納入其中,並明確規定銀信通道業務的定義,擴大監管口徑範圍;2)要求銀行實行名單制,8號文曾提出名單制,現實中,大部分銀行對於合作的資管、信託等機構均內設白名單,實際影響較小。

2、 重新強調幾個重點。1)強調禁止投向地產等限制性行業;2)強調銀行按實質重於形式,穿透計提資本撥備;3)強調銀信不能通過抽屜協議或回購等“假出表”規避監管,在財產權信託被納入銀信合作範圍後,嚴監管環境下,過去引入協力廠商代持或對接理財,利用財產權信託暫時出表再回購等方式難以持續。

3、 銀行考核壓力加大。對於存量違規業務要補提資本金和撥備,結合資管新規等監管檔,銀行表內資本充足率的考核壓力將顯著增大,銀行要麼發行二級資本金,要麼進一步壓縮廣義信貸中的同業項,廣義基金的流動性進一步收縮。

4、 強監管加快落地。檔一方面提出會進一步對銀信通道業務進行監管規定;另一方面也要求以加強日常、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等方式來落實已有的監管細則,按照2017年以來一貫的強執行力度,信託通道進一步壓縮、銀行行為更為規範等趨勢是比較確定的。

為促進銀信類業務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近日,中國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銀信類業務進行規範。

《通知》共10條,分別從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雙方規範銀信類業務,並提出了加強銀信類業務監管的要求。

一是明確銀信類業務及銀信通道業務的定義。《通知》首次明確將銀行表內外資金和收益權同時納入銀信類業務的定義,並在此基礎上,將銀信通道業務明確為信託資金或信託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託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託人承擔的行為。

二是規範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的行為。《通知》要求在銀信類業務中,銀行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穿透原則落實在監管要求中;要求在銀信通道業務中,銀行應還原業務實質,不得利用信託通道規避監管要求或實現資產虛假出表。同時,《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對信託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應根據客戶及自身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與之相適應的信託公司及信託產品。

三是規範銀信類業務中信託公司的行為。《通知》要求信託公司積極轉變發展方式,立足信託本源支援實體經濟發展。《通知》明確,在銀信類業務中,信託公司不得接受委託方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不得與委託方銀行簽訂抽屜協定,不得為委託方銀行規避監管要求或協力廠商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此外,《通知》要求銀信類業務應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是加強銀信類業務的監管。《通知》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銀信類業務的監管,應依法對銀信類業務違規行為採取按業務實質補提資本和撥備、實施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並將進一步研究明確提高信託公司通道業務監管要求的措施辦法。《通知》還要求,各銀監局應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銀信類業務的日常監管。

《通知》的實施有利於規範銀信類業務,引導商業銀行主動減少銀信通道業務、信託公司回歸信託本源。

以下為附件全文:

銀監發〔2017〕5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 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中國 信託 登記有限責任公司:

近年來,銀信類業務增長較快,其中銀信通道業務占比較高,存在一定風險隱患。為促進銀信類業務規範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銀信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委託人,將表內外資金或資產(收益權)委託給信託公司,投資或設立資金信託或財產權信託,由信託公司按照信託檔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本通知所指銀信通道業務,是指在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作為委託人設立資金信託或財產權信託,信託公司僅作為通道,信託資金或信託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託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託人承擔的行為。

二、商業銀行在銀信類業務中,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商業銀行實際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並落實授信集中度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對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銀信類業務進行分類,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據基礎資產的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並結合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提資本和撥備。

三、商業銀行對於銀信通道業務,應還原其業務實質進行風險管控,不得利用信託通道掩蓋風險實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佔用等監管規定,不得通過信託通道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

四、商業銀行應當在銀信類業務中,對信託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綜合考慮信託公司的風險管理水準和專業投資能力,審慎選擇交易對手。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和自身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與之相適應的信託公司及信託產品;在選擇信託產品時,應注意期限、金額等方面的安排,與自身流動性管理相匹配。

五、信託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不應盲目追求規模和速度,應積極轉變發展方式,通過發揮信託制度優勢和提高專業管理能力,為委託方銀行提供實質金融服務,立足信託本源支援實體經濟發展。

六、信託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應履行勤勉盡責的受託責任,加強盡職調查,確保信託目的合法合規,不得接受委託方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不得與委託方銀行簽訂抽屜協定,不得為委託方銀行規避監管規定或協力廠商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

七、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銀信類業務,應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遵守相關 法律 法規,不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 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

八、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應持續加強信託產品登記平臺建設,強化信託產品資訊披露,促使合同條款陽光化、交易結構清晰化,提高信託業務的透明度和規範化水準,增強市場約束。

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銀信類業務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對業務增長較快、風險較高的銀行和信託公司進行視窗指導和風險提示。依法對銀信類業務違規行為採取按業務實質補提資本和撥備、實施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銀監會將進一步研究明確提高信託公司通道業務監管要求的措施辦法。

十、各銀監局應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銀信類業務的日常監管,對銀信類業務中存在的各類問題要及時核查並嚴肅問責處理,情節嚴重的要從重處罰,確保 銀行業 金融機構整改落實到位,相關情況應及時報告銀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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