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 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例如:某公司以年6%利率從銀行貸款, 再以年10%的利率轉借給他人, 如果借款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款項是從銀行貸出的, 那麼該借款合同是無效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 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例如:某公司以年10%利率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例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賭博、販毒、走私等違法犯罪舉債的, 該借款合同無效。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例如:近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此類案件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等有損公序良俗行為所形成的債務不予支持。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