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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將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

住建部、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台辦近日聯合印發《意見》。 明確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 均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意見》明確, 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 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 在內地(大陸)跨城市就業的, 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港澳臺的, 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 同時, 《意見》要求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結合當地實際,

抓緊出臺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實施辦法;要簡化辦理要件, 縮短業務流程, 完善服務手段, 為港澳臺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積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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