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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河稅務:“混合銷售”和“兼營”兩種納稅行為,如何區分?

導讀:

很多人對增值稅中“混合銷售”和“兼營”兩種行為傻傻分不清, 下面就這兩種情況分別闡述:

一、混合銷售

(1)含義: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為混合銷售。 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 有從屬關係。

(2)稅務處理:按“經營主業”繳納增值稅。  

①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②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3)新增:

自2017年5月1日起,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

提供建築、安裝服務, 不屬於混合銷售, 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17%和建築服務11%的銷售額。

(4)舉例:

①家電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家電並負責安裝(混合銷售按貨物交稅稅率17%)

②建築施工企業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銷售按服務交稅建築服務稅率11%)

二、 兼營

(1)含義:

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但是, 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同時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強調在同一納稅人存在兩類經營項目, 但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 無從屬關係。  

(2)稅務處理:

①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

②未分別核算銷售額:從高適用稅率或徵收率徵稅。

(3)舉例:

①某購物中心, 既銷售商品、又提供餐飲服務;

②某房地產仲介公司, 既做二手房買賣、又提供經紀代理服務。

作者簡介:王甯, 2009年河北經貿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會計系會計專業本科畢業。 中級會計師。 2011年至今在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擔任審計助理工作。

六年來一直從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虧損鑒證、企業財產損失審批的鑒證、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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