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取消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以下簡稱“保證金台帳”)有關要求, 現就海關總署、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33號設置的過渡期結束後, 有關業務辦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證金台帳“實轉”管理事項轉為海關事務擔保事項。 企業不再到銀行開設保證金台帳, 按海關事務擔保事項辦理有關手續。
二、對以保證金形式提供擔保的, 擔保事項解除後, 企業憑財務收據到主管海關辦理保證金及利息退還手續。 利息計算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活期基準利率, 計息起始日期為保證金交至海關指定帳戶之日,
本公告自2018年2月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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