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優惠中的“小微”的區別:
1、增值稅中的“小微企業”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
2、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 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 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 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 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 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所以, 作為納稅企業, 只要您符合以上兩個檔中的規定條件, 便可既能享受到增值稅優惠, 也能享受到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
1、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 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
2、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係, 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3、工資、薪金所得個稅免征額為3500(外籍4800)元, 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稅率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 減除20%的費用,
三、稅與費的區別
稅收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 對個人或組織無償徵收實物或貨幣的總稱, 也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與稅收規範籌集財政收入的形式不同, “費”是政府相關部門為單位和居民個人提供特定服務, 或被賦予某種權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價。 稅收的主體是國家, 稅收管理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海關或財政部門, 而費的收取主體多是行政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等, 具有無償性, 納稅人繳納的稅收與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之間不具有對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