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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易明西雅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署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證監許可[2016]2624號), 西藏易明西雅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4,743萬股, 每股面值1元, 發行價格為人民幣6.06元, 共計募集資金28,742.58萬元, 扣除發行費用3,560.00萬元後, 募集資金淨額為25,182.58萬元。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本次發行股票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 並出具了《驗資報告》(信會師報字〔2016〕116506號)。 上述募集資金已經全部存放於公司募集資金專戶,

募集資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均符合《募集資金管理制度》以及相關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

二、《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簽訂及專戶開立、存儲情況

由於本公司小容量注射劑生產線及配套倉庫和研發中心項目的實施主體是公司的二級子公司四川維奧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奧製藥"), 董事會決定根據小容量注射劑生產線及配套倉庫和研發中心專案進展情況, 與維奧製藥簽署借款協議, 借款金額170,545,800.00元, 借款期限兩年, 自實際借款之日起計算, 資金根據募投專案的進度分批到位。 借款到期後, 可滾動使用, 也可以提前償還。 詳情請見2017年3月30日《關於使用募集資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實施募投專案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7-011。

為規範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 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本公司、維奧製藥會同保薦機構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西證券")與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於2017年4月6日簽署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定》。 截止簽署日, 募集資金專項帳戶(以下簡稱"專戶")具體情況如下:

銀行名稱: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

帳戶名稱:四川維奧製藥有限公司

銀行帳號:1001300000548811

三、《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定》的主要內容

1、維奧製藥已在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帳戶, 監管資金總額為人民幣170,545,800.00元。 上述監管資金僅用於維奧製藥小容量注射劑生產線及配套倉庫和研發中心專案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由公司按維奧製藥工程進度分批劃付。

2、公司、維奧製藥與開戶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3、華西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 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維奧製藥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華西證券應當依據《證券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

並有權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 公司、維奧製藥和開戶銀行應當配合華西證券的調查與查詢。 華西證券每半年對公司、維奧製藥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4、公司、維奧製藥授權華西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邵偉才、郭曉光可以隨時到開戶行查詢、複印公司專戶的資料;開戶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開戶銀行查詢維奧製藥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華西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開戶銀行查詢維奧製藥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開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帳單, 並抄送給公司和華西證券。

6、維奧製藥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達到發行募集資金淨額的5%的, 開戶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華西證券, 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華西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 華西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 應當將相關證明檔書面通知開戶銀行, 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開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華西證券出具對帳單或向華西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華西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維奧製藥有權或華西證券可以要求公司、維奧製藥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登出募集資金專戶。

9、本協議自公司、維奧製藥、開戶銀行、華西證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生效。

四、備查文件

1、公司、維奧製藥、華西證券與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簽署的《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定》

西藏易明西雅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

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開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華西證券出具對帳單或向華西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華西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維奧製藥有權或華西證券可以要求公司、維奧製藥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登出募集資金專戶。

9、本協議自公司、維奧製藥、開戶銀行、華西證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生效。

四、備查文件

1、公司、維奧製藥、華西證券與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簽署的《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定》

西藏易明西雅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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