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城鎮住房保障制度, 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管理, 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流轉機制, 日前,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制定的《青海省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發至各地, 辦法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這標誌著我省公租房可以上市交易了。
根據辦法規定, 可售公共租賃住房是指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在確保持有數量能夠滿足租住需求的前提下, 向符合條件且有購房意願的保障物件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
公租房取得有限產權滿5年才可轉讓保障對象未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或取得有限產權不滿5年的, 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閒置和擅自改變用途, 只能由保障物件家庭成員自住。 但確因治療重大疾病和傷殘等需要轉讓的, 由保障物件家庭提出申請, 經審查情況屬實的,
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後滿5年, 保障物件可以上市轉讓公共租賃住房, 但應按照屆時同區位、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價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稅費優惠和增值收益等相關價款, 政府可優先回購。 保障對象上市轉讓公共租賃住房後, 不得再重複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保障對象可按照建設成本價分批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產權, 實行共有產權;亦可一次性購買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
可申請銀行貸款購買公租房保障對象應按照個人產權份額繳納公共租賃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保障對象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和公示制度。
市州、縣(市、區、行委)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進行審核, 符合條件的, 在當地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為7天。